上海市河南商會

上海市河南商會

徠上海市河南商會是由河南籍的在滬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的駐滬機構自願組成,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團體。

機構簡介


上海市河南商會(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英文譯名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HEAS。
本會是由原籍河南的在滬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的駐滬機構自願組成,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團體。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及國際組織的經濟貿易協作,維護本會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豫滬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理念


本會的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一)任務
(1)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3)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4)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5)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6)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二)業務範圍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協作、扶持發展。
(三)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2)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商會和會員利益;
(3)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民主開放、制度制約、行為自律。

商會章程


上海市河南商會(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章程
(2010年1月30日於第一屆第八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市河南商會(河南省駐滬企業協會),英文譯名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HEAS。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及國際組織的經濟貿易協作,維護本會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豫滬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一)任務
(1)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2)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
(3)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4)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5)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6)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二)業務範圍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商機、維護權益、促進協作、扶持發展。
(三)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2)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商會和會員利益;
(3)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民主開放、制度制約、行為自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源自河南籍的在滬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組織、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的駐滬機構組織,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願意接受本會制度的制約,向本會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繳納會費的(以本會會費收繳辦法為準),經商會秘書處考查並報會長審核批准,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均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立特邀會員。河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及對商會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的科研院校、民間團體、經濟組織,在其願意為商會工作地情況下,有資格被聘為本會特邀會員。特邀會員由本會秘書處提名,報經本會會長議事會決定聘請。
第八條 會員實行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聲明並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商會秘書處收到會員退會的書面聲明之時,會員即退會。會員不按規定的時間並足額交納當年度會費的自應交納會費之日起滿一年的,即視為自動退會。被視為自動退會者,會員資格和職務也從應交納當年度會費之日起即自行解除。本會秘書處可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發布取消其會員資格和解除或免去其擔任本會職務的通知和公告。
第九條 會員要服從“自主辦會”的原則,凡本會有規定程序解決的問題,必須在會內以規定的程序解決。本會秘書處負責接收會員反映的問題。針對各類問題及時反映交由相關部門(會議)解決,並向反映者告知解決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會長會決定給予其停止會內權利並勸告退會或除名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損於商會利益或河南形象行為的;
(三)違反本會章程和制度規定的;
(四)擾亂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
(五)違反商會組織程序,擅自向會外發布對本會或會員有惡意攻擊、污辱性言詞或材料的。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
(一)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法律諮詢和服務;
(3)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對本會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5)有權取得本會編印的會刊及經濟、技術和相關項目的信息資料;
(6)有退出商會的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每年按規定的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3)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維護本會團結;
(4)關心本會工作,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5)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為本會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理事
(一)權利
(1)參加理事會;
(2)參與本會辦事機構、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選舉;
(3)參與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4)免費在本會創建的網站上刊登企業及產品的簡要信息;
(5)享有會員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理事會決定;
(2)履行會員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
(一)權利
(1)參加常務理事會;
(2)免費享有本會項目信息;
(3)參與本會組織的高級培訓、交流活動;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會議;
(2)參選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3)企業納入本會重點關注對象;
(4)享有常務理事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協助會長工作,自覺與商會保持高度統一;
(3)履行常務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議事會議;
(2)接受會長委託,在會長指定下行使會長的職權;
(3)參與本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可以帶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
(4)有權參與省、市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5)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6)參與決定相關分支機構的領導;
(7)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執行會長議事會議的決定;
(2)定期提出本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十六條 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本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2)召集並主持本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5)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和會長議事會等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6)提名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本會分支機構、所屬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的人選;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7)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組織制訂並實施本會的工作計劃;
(2)組織本會開展各項活動;
(3)協調本會內外關係;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理事;
(四)制訂會費標準和收繳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以及召開會議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本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四)決定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和決定授予榮譽會長;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下屬機構設置或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以及召開會議的其他方式。理事會須有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可由理事會補選,補選的理事須提交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一)(二)(四)(五)(六)(七)項的職責。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議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以及召開會議的其他方式。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補選的常務理事須提交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另設會長會和會長議事會。
(一)會長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會長會是本會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就緊急事件、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和會員處分決定等召開的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責,行使常務理事會職責所形成的決議需報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同時,可以處理和決定本會以下事項:
(1)決定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制訂會議議程;
(2)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人選建議名單;
(3)制定本會規章制度;
(4)確定本會章程修正草案;代理理事會解釋本會章程;
(5)決定本會會員停止會內權利、勸告退會或除名處分;
(6)本會需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會長議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議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一般每月召開一次,視情況需要可以延後召開或臨時召開。會長議事會的職權:
(1)決定召開會長會、會長臨時會議和會議議程;
(2)決定臨時改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議程;
(3)決定徠對理事以上人員的處分建議;
(4)決定對外合作事宜;
(5)提名授予榮譽會長、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人選;
(6)決定對商會突發性事件的處理。
(三)會長會和會長議事會的出席會議的人數為應參會人數的1/2以上方能召開會議,表決決議須出席會議人數的1/2以上人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五)本會的會議由應參會者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屆滿后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授予榮譽會長和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各若干名。由本會根據需要、會長議事會決定調整聘請顧問、名譽會長的人員增減。
(一)名譽會長是從特別的知名人士中產生,知名人士
是指對商會做出較大貢獻的,如參與商會創會工作等,且擔任過社會、商會重要職務的各界人士。
(二)顧問是從關心、支持河南建設事業、熱心支持本
會工作的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且擔任過重要領導職務的知名人士中產生。
(三)榮譽會長是從對本會做出傑出貢獻且具有本會
創會會長或者擔任本
會會長職務連續2屆以上的人士中產生。本職務是商會為重大貢獻者的最高榮譽獎勵,系終身榮譽。
(四)榮譽會長可出席本會的各種會議,享有與會人員同等的權利;顧問和名譽會長均可列席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本會會長議事會表決通過在下次召開理事會時確認。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本會秘書處的工作,對會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會議決議;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根據本會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應協助秘書長工作,並配合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對本會和會長負責。在聘期內為本會常務理事,享有常務理事職權,可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如被解聘或不續聘即職權相應解除。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贊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辦公開支和必要的專職人員的工資;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開支;
(三)編輯刊物、信息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日常開支、報銷,由會長簽字同意後方能辦理,實行財務一支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監督,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和出納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遇有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由2010年1月30日於第一屆第八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