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指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節。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指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
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一)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由動植物檢疫人員構成。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四)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管理秩序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合格檢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對於防止動植物傳染病,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動植物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動植物檢疫的國門,將會給農、林、牧、漁等生產帶來災難性後果,甚至危害人類健康,破壞正常的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
農戶獲得動植物檢疫證明
動植物檢疫工作人員檢疫柑橘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1、行為人與走私動植物、動植物製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偽造檢疫結果幫助走私的,應以牽連犯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等論處。
2、檢疫機關的非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他人偽造檢疫結果的,則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刑法》 有關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條文規定: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 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規定,(一)重大案件: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動植物檢疫證書申請流程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才能以本罪論處。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無後果也構成犯罪,有嚴重後果的,作為加重情節。
二、本罪系刑法增設的新罪名。
動植物檢疫工作人員檢疫豬肉
諸某出具虛假證明,雖尚未造成疫情擴散,但是疫情檢疫關係社會公共安全,因此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系只要實施了舞弊行為即構成犯罪。諸某徇私偽造檢疫結果出具不真實結論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