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責任制
我國績效評估的重要手段
目標責任制是通過工作目標設計,將組織的整體目標逐級分解,轉換為單位目標最終落實到個人的分目標。
目標責任制是通過工作目標設計,將組織的整體目標逐級分解,轉換為單位目標最終落實到個人的分目標。在目標分解過程中,權責利明確,而且相互對稱。這些目標方向一致,環環相扣,相互配合,形成協調統一的目標體系。每個個體目標的完成,是組織完成整體目標的前提。有關考評機構將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對考核結果進行運用的過程。我國於20世紀80年代,將目標責任制引入到我國政府的管理中,直到今日還一直是我國績效評估的重要手段。引入初期由於對目標責任制管理的作用認識不一致,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運行體制,目標責任制的效用一直得不到發揮。21世紀初期,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轉變工作作風、探索新時期新形勢下,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完善政府管理模式的新途徑,目標責任制開始在政府管理中全面被運用。
目標設定是目標責任者的最重要環節,工作目標從整體到個人的細分,讓組織的每個成員明確自己工作的方向和工作的意義,使工作人員由被動接受上級命令向完成自己設定的目標轉變。
實行動態的目標考核,既對目標結果進行控制,也對過程細節的控制,加強了對工作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強化目標導向,加強平時工作中的跟蹤監督,實施定期通報、分析目標進度強力監督難度較大的目標項目,以保證每一項具體項目的順利完成,推動整體目標的實現。
注重運用考核的結果,可以調動公職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政府部門各項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的運行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