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合同

包銷合同

包銷合同,是指銷售商與製造、開發商訂立合同,約定以包銷基價將製造商生產的產品交由銷售商銷售。包銷期滿對於未能銷售的產品由銷售商依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全部購買的協議。由於我國法律對包銷合同沒有明文規定,由此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特徵


包銷合同與普通的購銷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包銷具有合作性。
為實現利潤的最大化,製造商與銷售商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和渠道,獲取更高的利潤。
2、包銷具有限制性。
根據包銷合同約定,包銷人獲得了產品的銷售權,有許可權制製造商的干預,通過自己的銷售行為獲取包銷基價與銷售價格之間的差價。另一方面,包銷人同樣受到包銷基價的制約,如果銷售價格低於約定的基價,包銷人則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3、包銷具有風險性。
由於市場的不可預見性。如果包銷期滿未能完成包銷任務,那麼銷售商應向製造商支付約定的包銷價款。

內容


包銷合同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價格、品種、規格、供貨地點和交貨期限等內容。
在合同中一般還規定製造商不得自行銷售包銷產品,銷售商不得同時經營同類的競爭性產品。在出口業務中包銷形式比較多樣,因它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企業的銷售費用,有利於產品及時進入市場。

範本


合同編號:
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 貿易行(以下簡稱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包銷合同如下:
1.甲方指定乙方為 (商品)在某地區的包銷商,包銷期限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包銷數量:在包銷期限內,乙方負責推銷的商品不少於 (數量),並按季度大體能完成。
3.在包銷期內,甲方不得向該地區其他商人銷售本合同所列商品;乙方不得購買、推銷或代理銷售其他任何人供應的同類或類似商品。如發現有違反以上規定的,雙方均有權取消本合同。
4.在包銷地區內,如有其他商人向甲方洽購本合同所列商品,甲方應將該項業務轉給乙方處理。如果甲方與包銷地區內其他商人直接達成本合同所列商品的交易,其價格不得低於售給乙方的價格,並應按FOB 貨價給乙方1%的傭金,同時將有關合同副本一份寄送乙方。
5.乙方應按月向甲方報告包銷地區本合同所列商品的市場情況。
6.兩國政府間貿易、招標、投標和易貨貿易均不受本合同約束。
7.本合同必須嚴格信守,任何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必要時可提出中止合同。
8.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協商決定其終止或延長。
9.合同執行期間,雙方如有爭議,應本著友好精神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時,可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在北京仲裁。決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