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嵩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嵩明縣委辦公室 嵩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嵩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嵩辦發〔2010〕2號)文件,設立嵩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划入原嵩明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二)增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失地農民醫療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監督職責。
(三)增加國有企業破產後退休人員移交屬地社會化管理服務、企業離退休人員去世后“喪葬費”和一次性納入社保基金支付工作。
(四)加強全縣人力資源的宏觀管理和調控職責,統籌城鄉就業,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五)加強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
(六)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指導監督職業中介機構,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指導,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城鄉統籌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創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認真執行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理和基礎養老金統籌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全縣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國有企業破產後退休人員移交屬地社會化管理服務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去世后“喪葬費”和一次性納入社保基金支付工作;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上級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公務員法,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鄉鎮加強公務員建設,管理和指導全縣公務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紀律、任免、培訓、交流、迴避、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措施,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職稱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負責本地區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積極吸引各類人才來嵩工作。
(七)貫徹和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八)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地方性津貼補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核)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辦法和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九)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人事關係政策,完善勞動、人事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
(十一)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信息工作;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信息。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嵩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總支。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工作制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秘、保密、檔案、督查督辦、安全保衛、會議組織、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責任制、依法賠償責任制;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規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調研、諮詢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