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
人事制度
人事制度是關於用人以治事的行動準則、辦事規程和管理體制的總和。廣義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員的選拔、錄用、培訓、工資、福利、監督、退休與撫恤等各項具體制度。狹義的人事制度指國家公務人員的任用、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西方國家一般稱為文官制度,中國古代稱為官吏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稱為人事制度,又稱幹部制度。
中國古代官吏的銓選和管理制度。銓選主要解決官吏的來源,職官的管理包括對官吏的任用、考績、獎懲、品秩、俸祿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銓選制度
中國古代官吏銓選的途徑很多,有世襲、納貲、軍功、薦舉、郎選、恩蔭和科舉制等。主要有三個階段和三種制度,即先秦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薦舉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
世襲制
亦稱世卿世祿制,盛行於夏、商、周時代。原始社會末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的禪讓制破壞后,出現了“大人世及以為禮”的世襲制。世襲制的特點是王權與族權統一。它通過家族血緣關係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命,依血緣親疏定等級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與官職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薦舉制
是薦舉賢才,授以官職的官吏選拔制度。舉薦的標準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衝破 了先秦貴族血緣世襲制的藩籬。西漢的察舉、徵辟制的出現,是薦舉製成熟的標誌,而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敗。
察舉是根據皇帝詔令所規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級官員,通過考察向中央推薦士人或下級官吏的選 官制度。它也是薦舉制精髓所在。察舉分詔舉與歲舉。詔舉是皇帝下詔選取特殊人才。歲舉是地方長官定期定 員向朝廷推薦人才。察舉的科目主要有賢良方正、孝廉、太學博士弟子及特舉特科等。有時皇帝對於賢良方正等用“對策”、“射策”的方式進行考核。徵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選拔任用屬員的一種制度。皇帝特徵、聘召人才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屬官為“辟”。東漢後期選拔官吏中鑽營請託、結黨營私和弄虛作假之風盛行,察舉、徵辟制漸趨敗壞。
曹魏時,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書陳群建議,實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設大小中正官,負責按家世門第和道德才能,並博採輿論,從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評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級授官。九品中正制是察舉制的發展,它將選官權由地方收歸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學分類上是一種創新,選才標準趨於周密。魏、晉時期門閥統治的加強,至東晉后此制弊端叢生,中正權重,品評隨意,世族門閥把持中正,控制選舉,至後期造成“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族無過進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為門閥統治的工具。
科舉制
隋統一全國后,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隋文帝開皇七年(587)廢九品中正制,設秀才科。隋煬帝時 又建進士科,以“試第”取士,並創立了以公開考試,擇優選才為特徵的科舉制度。科舉制創於隋代,形成於唐 代,發展完備於宋代,強化於明代,衰落於清代,先後綿延1300多年,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的官吏主要銓選 制度。其主要特點是:①公開考試,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競爭。除工商隸皂倡優等人士外,不論門第等級和貧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均可懷牒於州縣公開報考。它衝破了魏晉以來的門閥統治,為中小地主階級的士人入仕開闢了途徑。②考試製度日趨完備。科舉即分科舉士,按科目性質又可分文舉、武舉。文舉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臨時設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試方法和內容各異。考生來源也趨正規,屬京師或州縣學館的士子叫“生徒”;經地方考試及格的稱“鄉貢”。考試程序,唐代有州試和省試,宋代增加殿試,明代以後又有院試、鄉試、會試和殿試。殿試三年一考,由皇帝親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識為主要錄取標準。科舉考試科目不同,內容各異,但考詩賦、經義、策問、算學、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識為主。科舉制在前期有一定積極意義。明清加強了君主專制集權以後,科舉制從考試內容到形式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表現在:
①考試內容重經義,不切實用。考試命題必須依朱熹所注儒家經典四書、五經為主,並“代聖賢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課目。
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內容空洞,束縛人們的思想。
③考題割裂,偏、難、奇、奧,加之科場舞弊,請託監臨,官場腐敗現象日益滋生。科舉制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阻礙,至清末終於被廢止(見科舉考試製度)。
科舉制雖為隋、唐以後官員銓選的主要途徑,但世襲制,薦舉制以及軍功、吏進、納貲捐官、蔭封等其他 選官制度作為科舉制的補充形式仍繼續存在。
它是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政權建設、組織建設的理論同中國革命和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其基本原則是:黨管幹部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計劃指導統籌安排的原則,任人唯賢、合理使用、用其所長的原則。
其發展分為3個階段: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部門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形成了吸收錄用、調配任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制度,制訂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規,奠定了中國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礎。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0年。各級人事管理機構被衝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亂,人事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③1976年10月以後,特別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的重新確立,人事管理機構得以恢復,人事管理工作逐漸正常,人事制度在經濟改革的帶動下開始改革,向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幹部管理體制是在中國共產黨管理幹部的根本原則指導下建立的,但隨著形勢的變化在不同時期有所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基本上採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管理體制,所有幹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鑒蘇聯幹部管理的經驗,作出了《關於加強幹部管理工作的決定》,建立起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的管理體制。
即按工作需要將全體幹部分類,在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分別進行管理。類別是:軍隊幹部;文教工作幹部;計劃、工業工作幹部;財政、貿易工作幹部;交通、運輸工作幹部;農、林、水利工作幹部;少數民族、宗教界的黨外上層代表人物,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民主人士,華僑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協商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佛教協會、伊斯蘭協會和國民文化協會的機關幹部;政法工作幹部;中共黨委、群眾團體工作幹部;以及未包括在上述九類之內的其他工作幹部。
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分工管理各級幹部的制度。凡屬於擔負全國某個方面重要職務的幹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幹部則由中共中央局、分局及各級黨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層次是分別管理黨政機關下屬兩級機構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幹部。
“文化大革命”中,幹部管理體制遭到嚴重破壞。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后,特別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幹部管理體製得到了恢復、改革和完善。1981年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定廢除幹部領導職務實際上存在的終身制,實行幹部任期制;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1984年4月在改革幹部管理體制上以“管少、管好、管活”為原則,改革了幹部管理體制,下放了幹部管理許可權,將過去上級幹部人事部門管理下兩級、改為原則上只管下一級主要領導幹部;同年,國務院頒發《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使用幹部的自主權;另外,在幹部管理體制上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堅持貫徹共產黨管幹部的原則,並逐步實現幹部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
幹部管理機構根據幹部管理體制相應設置。1949年10月~1953年期間,所有幹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同時,在政務院及內務部等單位設立人事機構,協助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政府機關及有關係統的幹部。1953年後,改為由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分別負責管理中共黨委、群眾團體、以及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擔任主要領導的幹部,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人事機構,協助各級黨委組織部綜合管理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中的幹部工作,負責辦理本系統、本部門幹部工作的具體事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管一部分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幹部管理機構大致有以下變化: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直屬政務院的人事局,協助中共中央組織部管理政府機關幹部。同時,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也設立人事處,分別主管本系統的幹部。內務部設立人事司、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的幹部。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為加強政府系統的幹部管理工作,撤銷了政務院、內務部、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的人事機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全國政府機關的幹部。此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繼建立了人事管理機構。1951年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設立了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人事廳(局),專署,縣設立人事科。 1954年12月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央各部門進行了調整,撤銷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國務院人事局,其職責範圍有了很大的壓縮。主要負責辦理國務院任免幹部的手續;辦理國家機關幹部的調配及統計事項;辦理國家機關(不包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及福利補助事項;辦理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行政編製事宜。與此同時,六大行政區及其人事部門也相繼撤銷。 1959年7月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簡機構”的決定,撤銷了國務院人事局,同年6月在內務部設立了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辦理除編製工作以外原國務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項業務工作。此後,有些省、市、縣的人事部門併入了當地的民政部門。 1978年3月,在重建中央民政部(原內務部)的同時,設立了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系統的幹部人事工作。在此前後,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也陸續恢復。 1980年8月,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國家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政府系統的人事工作。1982年5月,國務院將國家人事局同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編製委員會和國家科技幹部局(1984年劃歸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合併成立勞動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人事工作。 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撤銷勞動人事部,組建人事部。人事部成為國務院綜合管理國家人事和機構編製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能是: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有利於人才成長、選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協調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和職能調整,機構管理等工作。
人事選拔
中國人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科學合理的選人用人機制;二是廢除領導幹部職務的終身制;三是完善幹部交流制度和培訓制度;四是加強幹部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考核制度;五是實行收入分配宏觀管理,建立國家統一的公務員工資制;六是全面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七是加快人事立法進程。
北京:創新推進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工作
江蘇:努力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
浙江:創新完善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
山東:加大群眾滿意度在考核中的分量
湖南:面向基層一線培養選拔黨政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