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

用於籌集資金的票據

商票全稱為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票據和商業承兌匯票。商票可以背書轉讓,但一般不能向銀行貼現,商業票據的可靠程度依賴於發行企業的信用程度,是一種信用性票據。商票分為紙質商票和電子商票兩種,通常人們把電子商票稱為“電票”。

概述


商票就是商業票據,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較高的企業開出的無擔保短期票據.商業票據的可靠程度依賴於發行企業的信用程度,可以背書轉讓,但一般不能向銀行貼現。商業票據的期限在9個月以下,由於其風險較大,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商業票據可以由企業直接發售,也可以由經銷商代為發售。但對出票企業信譽審查十分嚴格。如由經銷商發售,則它實際在幕後擔保了售給投資者的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有時也以折扣的方式發售。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后,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範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種類


1.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商業匯票(Trade Bill)。
2.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Clean Bill)、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評級意義


商業票據是信用性票據,直接反映了發行者的商業信用狀況。商業票據評級是指對商業票據的質量進行評價,並按質量高低分成等級。其意義如下:有助於形成市場准入機制,推動票據市場的穩定發展。不能取得評級或評級不合格的企業自然被阻止在票據市場之外,起到了降低市場的非系統風險、保護票據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有利於票據發行者籌集資金。對於那些初次進入票據市場且不為投資者所熟悉的發行人,通過對其發行的票據進行評級,其資金實力、信譽及還本付息的可靠性等情況能被準確有效地傳遞給眾多投資者,使籌集更多的資金成為可能。從長遠看,評級良好的發行人,其示範和帶動作用的發揮,也會部分解決我國票據市場主體不足的問題。
有助於市場化利率的形成。利率由資金的供求雙方決定,發行人希望票據以較低的利率發行以減少資金成本,而投資人則希望以較高利率發行以獲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商業票據評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均衡利率水平,票據的不同等級反映了不同的信用溢價。一般而言,等級越高,利率越低;等級越低,利率越高。
有利於與國外同業交流和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對商業票據評級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國票據評級體系建立與實施過程中,可以吸收借鑒國外經驗教訓並結合我國社會經濟及票據業務發展狀況加以具體運用。同時,商業票據評級體系的建立健全,也會吸引外國機構投資者參與我國票據市場。
商業票據評級的內容流動性,即短期償債能力。可從三個層次進行分析:
⑴總體流動性分析。首先應對營運資金分析,營運資金為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是衡量總體流動性狀況的主要指標。其次,可進行比率分析。衡量流動性的幾個主要比率指標有: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
⑵備用流動性分析。以上比率僅能反映公司流動性的整體狀況,所以還應特別注意對明確的內部和外部現金來源進行分析,因為這些現金能及時滿足到期商業票據的清償。在市場動蕩的情況下,備用流動性的可取得性和可依賴性在評級中就變得十分關鍵。這方面主要分析的內容有:企業營運創造的現金及其穩定性、公司可依賴的貸款方的借貸能力等。
⑶額外信用支持分析。對商業票據的評估,除以上兩點外還應考察商業票據的發行是否得到了額外的信用支持。對有銀行支持發行的商業票據,還應考慮支持的方式及支持者本身的信用狀況。
長期償債能力。實踐中,重點評價的是資本結構,即企業自有資金與借入資金的比重。若比重較高,則說明資本結構健全,長期償債能力較強;反之則弱。常用比率有債務比率、長期負債與資本化凈資產的比率、流動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等。

主體


票據的關係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請求權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二。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三。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權力。
四。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

一。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二。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款或承兌。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並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承兌人(ACCEPTOR)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背書人(ENDORSER)
背書人指在票據上背書轉讓給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接受了背書票據的人叫做被背書人(ENDORSER),票據可以多次背書轉讓。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權要求付款或承兌。
保證人(GUARANTOR)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