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倫理思想

墨家倫理思想

中國先秦時期墨家思想體系的組成部分,一種以倡導\"兼愛\"原則為標誌的具有功利主義傾向的道德學說。墨家倫理思想由墨子所創立,後期墨家作了進一步的發揮。

正文


墨子提出"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為自己學說的宗旨,並以"兼相愛,交相利"作為實現這一宗旨的基本原則。所謂"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還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會各等級、各成員之間的"和調";"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纂奪,即"交相賊"。墨子把 "交相賊"的原因歸結為"不相愛"、"別相惡"。為了"興利除害",他提出"兼以易別",主張用"兼相愛,交相利"的道德原則取代"別相惡,交相賊"。墨子認為,社會成員在經濟、政治地位上雖然貧富有別、貴賤有等,但作為道德主體卻是平等的,彼此的道德行為是對等互報的,如能"愛人若愛其身",就會使彼此利益"兼"而不"別",交相愛利。墨子認為,為天下興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為的目的,也是道德價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貴",正在於"義可以利人"。反之,"虧人自利"則是"不義"。由此他提出了一條"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的行為準則,把"利人"還是"虧人"作為判斷善、惡的主要標準。墨子倫理思想中的功利主義傾向雖然以利人、利天下為特點,但並不排斥個人之利。根據他的對等互報原則,個人利益可以通過"兼相愛,交相利"而得到保障。他說,"夫愛人者,人必從而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這實質上在於協調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整體利益的關係、消解社會各階級、等級之間的對抗和衝突。
墨子從強調功利出發,在中國倫理思想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這對範疇,認為對行為的道德評價,應"合其志功而觀焉"。有將動機與效果統一起來的思想因素。
在如何實現道德原則的問題上,墨子輕視道德主體的理性自覺,強調外力的制裁。道德制裁除了上之賞罰,眾之譽非外,更主要的在於"天志"的權威,企圖借"天"行道,這就使他的倫理思想披上某種神秘主義的色彩。
後期墨家擯棄了墨子的"天志"觀念,繼續發揮了重視功利的傳統,把"愛"、"利"區分為主體的能愛、能利和客觀的"所愛"、"所利",強調了道德的愛他性和利他性;並進一步把愛、利結合起來,反對"有愛而無利",提出了"義,利也"的命題,甚至提倡損己"以成人之急"。在"兼愛"的理論上,後期墨家一方面主張愛人以義而分厚薄;另一方面,又把墨子"交相愛"的原意延伸為"周愛人",即愛一切人,這就使墨家所主張的"愛"更加抽象化了。
墨家倫理思想基本上反映了小生產者的利益和要求。它強調功利,在理論上有較多的合理成分;其"兼相愛,交相利"的主張雖屬空想,但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儒家的"愛有差等"原則,衝擊了宗法等級制度。漢代以後,由於封建統治者獨尊"儒術",墨家倫理思想連同整個墨學成為"絕學"。直到近代,墨家倫理思想才為資產階級改良派所改造汲取而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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