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有差等
愛有差等
愛有差等為儒家主張,是人性的一部分,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
孟子“愛有差等”觀念的獨特之處在於明確指出了“愛有差等”表現為“親親——仁民——愛物”的實踐過程。而這一思想體系的構建,則是一種基於當時社會現實狀況的考察,主要表現為:戰國社會傳統社會準則的影響與鬆動下所強調的“血親至上”“孝悌”觀念,促使“親親”作為“愛有差等”觀念的第一步而存在;其後“人”自我意識的增強以及由此引發的對人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社會屬性之思考使得性善論、君子式的道德關懷成為“仁民——愛物”兩步實現的推動力,從而構成一個完善的、推己及人的“愛有差等”的情感布施過程。
愛有差等最通俗的解釋就是“誰給我的利益和快樂較少,誰與我比較疏遠,我對誰的愛比較少,我比較少地為了誰謀利益;誰給我的利益和快樂較多,誰與我比較親近,我對誰的愛比較多,我比較多地為了誰謀利益。”
這段話的邏輯看似複雜,因為第一個判斷“誰給我的利益和快樂較少,誰必與我疏遠”似乎必須建立在“愛有差等”成立的前提上,而這個判斷另一方面,又是證明“愛有差等”的基礎,所以以上解釋看似有點循環論證的色彩。事實上,“誰給我的利益和快樂較少,誰必與我疏遠”並不是一個判斷,而更像是一種定義。我將“給我利益和快樂較少的人”定義為“和我比較疏遠的人”,然後我對他的愛必較少。所以以上的解釋,實際上只是針對每一個個人的行為的一種解釋。又由於“愛有差等”是人性的一部分,這個解釋對於每個人都能夠適用。那麼如果某人給我的利益和快樂較多,那麼他必定已經“定義”我為他親近的人,使此人做出這條定義的我的行為一定是“較多地為他謀利益”。於是,“愛有差等”定律導致“他為我謀利益”與“我為他謀利益”是可以互相推出的,這又和公正原理不謀而合。人性於是能和社會的道德原則相容。
孟子生活的戰國時期屬於歷史大時代交替變換、社會各方面劇烈變革的過渡時期,它具有夏商周傳統社會下的存留影響,同時也包涵有下一時代諸多因素的萌芽與初步發展。
在現實社會中,國野上下交相爭利、求富的局面以及社會中卿大夫階層、士階層逐漸向社會上層階級遊動的趨向使得社會受控於血緣、宗法的傳統受到了衝擊,這迫使以維護先王之政為立足點的儒家人士意識到重申對血緣與宗法傳統之重視的必要性。同時,傳統的觀念與社會生產關係也仍對社會及人的觀念存在一定影響,具體來講,就是“血親至上”與“孝悌”觀念仍對社會起著重要的作用。
在社會思想的變革中,如侯外廬先生在《中國古代思想學說史》中所言,春秋時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土地佔有形式的逐漸變化(井田制的瓦解)使得“國野分離”,“以氏族別貴賤”的傳統社會分層標準鬆動,人的自我意識在這一過程中逐漸加強。孟子時期,社會變革愈加劇烈,國人的自我意識則愈加增強。這也迫使關心社會現實的孟子有了對於人社會屬性的思考。
在此種社會現實的影響下,孟子“愛有差等”觀念得以構建。
至戰國,孟子一方面受到傳統社會規則的影響,另一方面,現實中血緣因素在政治及社會生活中的鬆動也使得孟子更加強烈地呼籲一種對血緣和親情的重視。宗法制影響下“血親至上”及“孝悌”的傳統儒家思想觀念的影響與重申,使得“愛有差等”觀念第一層次的“親親”思維體系得以構建。
宗法制下“血親至上”觀念為“愛有差等”的首要層次的“親親”提供了堅實的倫理支持。而血緣關係在倫理上的要求,就是儒家傳統的“孝悌”觀。關於此點,在孟子“愛與差等”議題下已有諸多前輩討論,幾乎達成共識,因此本文不再贅述。
宗法制下的“血親至上”以及“孝悌”倫理邏輯是孟子提出“愛有差等”觀首先構建“親親”這一層次的倫理支持。“親親”為先,是一個順應自然的倫理邏輯在“愛人觀”上的反映,同時,我們也可以說,這是孟子對當時社會“血親之上”、“孝悌”等傳統社會準則出現危機的一個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