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地理環境和氣候因素,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簡介


井田制是指經過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有縱橫交錯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溝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連的方塊田,猶如一個“井”字。一井約415英畝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由領主佔有的公田占這個耕作單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農奴獲得的份地則佔九分之八,圍繞在公地四周,稱為私田。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制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地理環境和氣候因素,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為諸侯百官的俸祿等級單位,又作為控制庶民的計位。井 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準買賣,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關係去繼承。所謂“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規劃、畝積和疆界的方塊田。長、寬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畝積為百畝,作為一“夫”,即一個勞動力耕種的土地。井田規劃的各地區不一致。有些地方採用十進位,有些地方則以九塊方田叫一“井”。因為把九塊方田擺在一起,恰好是一個“井”字形,井田的名稱就是這樣來的。一井的面積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納九百個勞動力;一萬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納九萬個勞動力。
在井田的田與田、里與里、成與成、同與同之間,分別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溝、洫、澮;與渠道平行,還有縱橫的通行道,叫徑、畛、途、道。各種渠道的大小、深淺和通道的寬窄,都有一定的規格。

特點


井田制是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井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今年今年70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規定一切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詩·小雅·北山》所說:“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周王對所封土地有予奪之權。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轉讓與買賣。受封者還要向國王承擔義務,就是要向國王交納貢賦。
在貴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隸和庶民集體耕種。使用奴隸集體耕作是奴隸制經濟繁榮的主要原因。西周時期,土地被劃分成“井”字形方塊,耕地阡陌縱橫,形同井字,稱為井田。
這種土地的國有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國王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佔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隸制國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數人利益,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土地私有制了。

產生的原因


最早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最早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井田制本質上特指西周社會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種勞動分成契約,契約性質等同於西歐莊園制經濟的勞役制契約。選擇這種契約是由於下列原因:
首先,農業生產的安全非常重要,沒有安全保證,農民是不會耕種土地的。周朝初期這種保護主要是由天組織的組織。穆王時,淮夷侵伐內地,穆王命令伯雍父伐淮夷;歷王時,淮夷侵至洛水流域西南端,王命敔伐之,嚴狁入侵鎬京,王命武公伐之。但是,西周早期農業定居點很分散,游牧部落的劫掠飄忽不定,由周王室提供保護的效率不會很高,所以,西周後期,王室勢微,/安全保護0就由各諸侯國的貴族武裝提供了。其次,/安全保護0這種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著搭便車的風險,因此,需要某種強迫形式來籌集/集體防務0所必需的財力物力。諸侯國的貴族武裝確保了籌集這些資源的實力,而且這也使它成為解決民事爭端的恰當裁決者,農夫必須納稅來換取貴族提供的/安全保護0和/公正0之類的公共產品。
當時各諸侯國彼此相距很遠,其間蠻夷戎狄部落的掠劫使產品的流動很不安全。而且,那時諸侯國都是以農業為主,各地的主要物產大抵相同,產品種類很少,對產品交換的需求並不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大規模的貿易很難出現,表現為經常性的商品市場的缺乏,但是人們仍然會追求產品消費的效用最大化,因為同一種消費品給人帶來的效用是邊際遞減的。當時的農夫要想獲得諸侯貴族武裝提供的/安全0、/公正0等公共物品時,就必須拿出一定數量的有價值的產品組合來交換。而且,這些用來交換的產品必須滿足貴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費組合0,才能使貴族們滿意,只有當這些貴族滿意時,用來交換的產品才充分實現了其價值。但是,無論是農夫耕種、付給貴族實物稅的契約,還是貴族雇傭農夫而付給其實物工資的契約,都存在一個難以克服的困難,那就是,在缺乏市場的條件下雙方很難就不同產品之間的交換比率達成一致意見。由於這裡的農夫不是奴隸,他們對實物工資在數量、質量方面能否滿足其效用最大化是有發言權的,因此,農夫和貴族之間談判消費組合的數量、質量時的成本就會很高。如果由於實物的質量引起糾紛,則農夫往往處於劣勢,因此這類實物契約不大可能形成。而且,農業生產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在起作用,給定勞動投入時產出並不確定,所以契約的選擇必須考慮風險分擔,可是確定的實物稅是不能分散風險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分成契約就成為最為理性的選擇。

發展


牛耕畫像石拓片局部
牛耕畫像石拓片局部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貴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經王室或公室的特許不得隨意買賣轉讓,這便是《禮記.王制》中所說的“田裡不鬻”。農奴的私田,只是指收益歸農奴,而不是土地的私有,每一個農奴20歲受田百畝,到60歲時要歸還公家。
井田制產生在西周初年,到了東周前期,這個制度仍然在繼續實行,春秋時文獻中還有關於井田制的記載。到了春秋末期,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土地的讓渡、轉移和宅圃的買賣,便是公然進行了。從西周以來,“田裡不鬻”的格局已被衝破了缺口,土地關係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儘管由於各(諸侯)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井田制的崩潰過程也先後不一。到秦統一六國,於公元前216年頒布實施“令黔首自實田”的命令,實行對土地私有產權的保護為止,大體時間段為約公元前11世紀中葉到公元前216年。

內容


管仲的改革進一步催化井田制
管仲的改革進一步催化井田制
從孟子的上述描述中,我們可以得知井田制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耕地資源所有者將耕地劃分為方塊,中間一塊為“公田”,周圍八塊為“私田”。“公田”所獲,歸耕地資源所有者享用;“私田”所獲,歸勞動者養家糊口,再生產勞動力資源。
第二,對“公田”而言,耕地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沒有分離,都由耕地所有者掌握。對“私田”而言,耕地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耕地的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者,經營權則屬於勞動者。勞動者取得“私田”經營權的代價是無償耕種“公田”。所以井田制又稱勞役地租制。
第三,勞動者在“公田”里的耕作,是有組織的集體生產勞動,即所謂八家“同養公田”。考古學者在殷墟王宮旁,曾經發掘出上千把石鐮。這些石鐮大都有使用過的痕迹,不是制鐮工場所藏。《詩經·詩噫噫》有詩句:“十千維耦”,意思是說兩萬人同時耕作,由此可見商周時井田制下“公田”上的勞動規模之大。“公田”生產的組織指揮者耕地的所有者者。勞動者在“私田”里的勞作,則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獨立進行。第四,為保證耕地所有者優先獲得利益,保證“公田”生產順利進行,耕地所有者規定了一條紀律:“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這就是說,農活安排的原則是,先“公田”后“私田”。勞動者只有完成“公田”耕作之後,才允許耕作屬於自己佔有但不屬於自己所有的“私田”。
商周時代施行的井田制,土地名義上為國家公有,實則歸國王所有。(按:由於階級社會本身便是私有制,因此井田制的實質是土地私有制,許多教科書為了將其同封建時代的土地政策相區別,誤認為井田制是土地國有,這是不可取的)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廢除了井田制,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長的古代社會裡,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大部分為地主所有,農民佔有的土地較少。

缺點


商鞅變法從法律上廢除井田制
商鞅變法從法律上廢除井田制
第一,“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必使“私田”的耕作受到影響,從而影響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例如,春旱無雨,一旦下雨(春雨貴如油),勞動者卻要先忙完“公田”上的農活,然後才能去忙自己那一份“私田”上的農活,有時等到“公田”上的農活忙完了,一場春雨又早已過去了。《詩經·小雅·大田》就記載了農奴們對天發出的憤怒呼喊:“雨我公田,逐及我私”。
第二,“公田”上的集體生產勞動不易組織管理。隨著時間的推移,井田制的不易維持性越發增強,這導致耕地所有者更加運用暴力對“公田”上的集體生產勞動進行強化管理。“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農奴們反抗耕地所有者即農奴主的方式之一便是消極怠工,也就是所謂“不肯儘力於公田”,這就要影響“公田”穀物的收穫量。《詩經·齊風· 莆田》說:“無田甫田,維莠驕驕。” 甫田,即公田。公田裡長滿了野草,這當然是勞動者們消極怠工的結果。
第三,“公田”與“私田”以及“私田”之間的收穫量會存在差別。“公田”地收成好於“私田”,耕地資源的所有者自然高興。“公田”收成如果不如“私田”,耕地所有者便會憤怒。

啟示


井田制下“公田”里的集體生產勞動與資本主義企業和社會主義企業里的集體生產勞動有相類似的一面,即集體生產勞動具有不易組織性以及由此帶來的低效率。
井田制不論作為生產資料所有制還是資源所有制,都是私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而代替它的租佃制仍然是私有制的一種形式。而且,井田制就已經包含了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租佃製取代井田制不過是耕地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普遍化。
從根本上說,井田制的產生和瓦解,都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會要求社會或社會的一部分成員對某些資源既擁有所有權又擁有經營權,同時使他們對某些資源投有所有權,他們只能以他們的勞動或勞動產品為代價來換取對那些資源的使用權。井田制的內在缺陷,使“公田”的經營效益低,且缺乏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動力。

爭議


井田制的史料僅來自於《孟子》與《周禮》,或者再參考《詩經》。在《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
農民勞作
農民勞作
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胡適在《井田辯》一文中就認為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是傳說加想象。郭沫若承認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為畝,一夫百畝,稱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但他認為孟子所說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烏托邦式的理想化”。唐蘭認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畝。”范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

評價


井田制度體現了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結果,隨著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