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制
租佃制
中國封建社會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給農民,從而剝削、奴役農民的制度。是戰國以來隨封建生產方式而出現的一種封建生產關係形式。這一制度自戰國至明清,延續了兩千多年,並在這兩千多年中不斷發展變化,其有同於世界各國封建生產關係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后逐漸和緩。北宋頒布《皇官莊客戶逃移法》,規定只能役使客戶本人,不能役其家屬;不能強迫賣田、欠債者為客戶;客戶死後許其妻改嫁,允許客戶自將女兒出嫁等。這是佃客依附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時代還存在依附性很強的佃仆之類。
西漢時的租佃關係,《漢書·食貨志》記載董仲舒的話說:“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唐顏師古(581~645)註解說:“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王莽批評西漢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顏師古解釋“分田”是:“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假”是“貧人賃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奪貧人的田租,侵欺貧人。《史記·寧成傳》說寧成“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這是把田租與貧民來役使他們耕種。東漢以來,租佃制繼續發展,仲長統《昌言》提到東漢末年的豪富人家,“田畝連於方國”,“膏田滿野”,所以能夠“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萬計”。秦漢以來,地主階級用土地役使農民的制度,日益鞏固和推廣。
魏晉南北朝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①曹操廣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進行耕種,用官牛種官田,則收穫的六分歸官府,四分歸佃者;用私牛種官田,官府與佃者對分。兩漢在邊境和內地都曾進行屯田,而象曹魏這樣普遍用官田招徠百姓屯種,實行分谷辦法,還是首次。這種在國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後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見彩圖[屯墾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3號墓室出土)]、[牧馬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狩獵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牽駱駝(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6號墓室出土)]、[驛吏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規定按官品蔭有佃客的制度。《晉書·王恂傳》記載曹魏時,曾給予公卿以下不同數量的租牛客戶,“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太原諸部,用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人。貴族豪門,多“私相置名”,迫使貧苦農民成為他們的佃客附戶,西晉政府下令禁止無效,故平吳之後,就規定按官品蔭人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東晉南朝時對蔭有佃客數,除一二品減為四十戶外,以下各品的數量都大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戶,規定“其佃谷皆與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這些規定,將租佃關係從不成文法寫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東晉南朝時,中原百姓因戰亂南遷,多投靠大姓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時封建經濟繁榮,尤其在均田制破壞后,租佃關係更有新發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莊、官莊、職田、公廨田和營田等,多強迫農民佃種交租。京官職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則就徵收腳錢即運費。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職田田租每畝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還要佃民變米雇車運送,剝削極重。營田上的佃戶也是佃種官田,交納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莊田或莊園,多租與莊客、佃戶耕種。例如唐天寶時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廣,有客二百餘戶。《新唐書·段秀實傳》記載涇州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給與農,約熟歸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畝,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於官稅。現代發現的唐代租佃契約有的收租比這還重。
在敦煌和吐魯番,發現唐代以前到五代時的租佃契約很多。《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賈夏田契》,記載公元584年智賈租得常田一畝,交與田租銀錢五文,這畝田的賦稅,租田人不負擔;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負責。《敦煌資料》所載呂才藝租田契殘卷,記載錢主某人付錢四百五十文,於呂才藝處租種常田二畝。賈員子租地契中,載明令狐法性為了“物色用度”,故將田地租給賈員子。索黑奴因為“欠闕田地”,故向人租地。這些租佃契約證明:①唐朝租佃關係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租田人與田主以契約關係互相維繫②《晉書·祖約傳》始見“地主”二字,而契約中多寫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見租佃關係的新發展。③契約中規定所交租有糧食、錢幣、絹等幾種,出現了貨幣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錢財使用,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較集中的耕地便於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沒有田地的,這才是真正的佃戶或租地人,這是形成租佃制的關鍵。[唐貞觀十七年趙懷滿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魯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現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發展。《唐律疏議·雜律》說:“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說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戶,佃主只是向原主包來田地再出租與人的中介人。這種一田二主的情形,後代更有發展。
宋元 宋元時,租佃關係繼續發展。宋代戶口明白登記為主戶和客戶,客戶是自己無田,租種地主土地者。戶籍這樣劃分,足見租佃關係的普遍。這時官、民的土地或莊田,多租與客戶佃種。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戶數百家,多者數千家。宋朝進一步嚴密了官莊的組織,《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南宋初年,規定田五頃為一庄,召莊戶五家相保,成為一甲,推一人為甲頭,共耕這五頃田。或者以三等戶以上的土戶一人為監庄。甲頭或監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來監管佃戶。
宋代又出現了“撤佃”和“佃”現象。“撤佃”是取得某塊土地的新來地主,可以趕走原佃戶“佃”是某佃戶願意加租,以獲取另一佃戶原來佃種的田地。地主階級用這些方法來壓迫佃戶,提高租額。租佃關係的成立和解除都比過去自由了。這時地主與佃戶的關係,正如蘇洵《田制》所說:“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連,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揮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窮餓無告,地主卻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關係,沿襲前代繼續發展。這時的租佃契約比唐代的詳密,除寫明租佃畝數、租額外,一般都寫明“坐落”何處,“挽中人”或“托保人”進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樣。契約后署名者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這時的皇莊、官莊、學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戶耕種交租。由於土地更加集中,農民沒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種。顧炎武《日知錄》提到蘇州自己有田的人只佔十分之一,無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畝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畝一石二三斗,輕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討度日者。所以明代的農民起義,與明代相始終。更為重要的是,這時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發展。在此條件下,勞動者要充當佃戶,就必須支付若干“資本”。同時,地租形態由以分成租為主發展到以定額租為主,地主的干預減少,佃農的經濟獨立性大大地增強了。
綜覽中國歷代租佃關係,從地租形態來說,早期實物地租比較普遍,同時可能有相當比重的勞役地租,戰國時的“分地”、漢代寧成的“役使數千家”即是。魏晉隋唐時,實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約中,貨幣地租也出現了。不過,勞役、實物和貨幣地租三者,有時交織在一起。租額有定額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約規定每畝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對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還有交作擔保的押租、年節時送與地主的禮品、小租等。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以後逐漸和緩。北宋頒布《皇官莊客戶逃移法》,規定只能役使客戶本人,不能役其家屬;不能強迫賣田、欠債者為客戶;客戶死後許其妻改嫁,允許客戶自將女兒出嫁等。這是佃客依附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時代還存在著依附性很強的佃仆之類。總之,中國租佃制有同於世界各國封建生產關係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內容複雜而多變化。這種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還延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宋元時,租佃關係繼續發展。宋代戶口明白登記為主戶和客戶,客戶是自己無田,租種地主土地者。戶籍這樣劃分,足見租佃關係的普遍。這時官、民的土地或莊田,多租與客戶佃種。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戶數百家,多者數千家。宋朝進一步嚴密了官莊的組織,《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南宋初年,規定田五頃為一庄,召莊戶五家相保,成為一甲,推一人為甲頭,共耕這五頃田。或者以三等戶以上的土戶一人為監庄。甲頭或監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來監管佃戶。
宋代又出現了“撤佃”和“佃”現象。“撤佃”是取得某塊土地的新來地主,可以趕走原佃戶“佃”是某佃戶願意加租,以獲取另一佃戶原來佃種的田地。地主階級用這些方法來壓迫佃戶,提高租額。租佃關係的成立和解除都比過去自由了。這時地主與佃戶的關係,正如蘇洵《田制》所說:“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連,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揮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窮餓無告,地主卻日益富足。
明清的租佃關係,沿襲前代繼續發展。這時的租佃契約比唐代的詳密,除寫明租佃畝數、租額外,一般都寫明“坐落”何處,“挽中人”或“托保人”進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樣。契約后署名者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這時的皇莊、官莊、學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戶耕種交租。由於土地更加集中,農民沒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種。顧炎武《日知錄》提到蘇州自己有田的人只佔十分之一,無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畝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畝一石二三斗,輕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討度日者。所以明代的農民起義,與明代相始終。更為重要的是,這時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發展。在此條件下,勞動者要充當佃戶,就必須支付若干“資本”。同時,地租形態由以分成租為主發展到以定額租為主,地主的干預減少,佃農的經濟獨立性大大地增強了。
綜覽中國歷代租佃關係,從地租形態來說,早期實物地租比較普遍,同時可能有相當比重的勞役地租,戰國時的“分地”、漢代寧成的“役使數千家”即是。魏晉隋唐時,實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約中,貨幣地租也出現了。不過,勞役、實物和貨幣地租三者,有時交織在一起。租額有定額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約規定每畝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對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還有交作擔保的押租、年節時送與地主的禮品、小租等。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以後逐漸和緩。北宋頒布《皇官莊客戶逃移法》,規定只能役使客戶本人,不能役其家屬;不能強迫賣田、欠債者為客戶;客戶死後許其妻改嫁,允許客戶自將女兒出嫁等。這是佃客依附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時代還存在著依附性很強的佃仆之類。總之,中國租佃制有同於世界各國封建生產關係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內容複雜而多變化。這種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還延續了很長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