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糧食局

江蘇省糧食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糧食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糧食省長負責制下有關糧食流通的職責。
(三)加強推進全省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提高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保障全省糧食供應安全,承擔糧食省長負責制下有關糧食流通的具體實施工作。擬訂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提 出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起草地方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依法制定地方糧食流通有關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全省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組織開展政策性糧食收購,指導全省糧食購銷和產銷銜接。協同有關部門落實糧食信貸資金政策,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負責軍糧供應,指導災區及缺糧地區所需糧食的供應。
(四)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擬訂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品種及總體布局方案並監督實施。提出地方糧油儲備及收儲、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建議。協調中央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等工作。
(五)依法開展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地方糧油儲備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全省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原糧衛生。
(六)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指導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工作。開展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糧食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全局性會議及活動,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日常文秘、政務信息、新聞宣傳、督查督辦、檔案、信訪、機要、保密、接待、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承辦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地方糧食流通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擬訂有關依法行政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提出全省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辦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審核及相關備案工作。
(三)調控處(省級儲備糧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提出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及收儲、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建議,擬訂地方糧油儲備有關管理制度;承擔全省糧食市場安全保供、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指導全省糧食購銷和產銷銜接;落實軍糧供應,承擔災區、缺糧地區的糧食供應工作;辦理省級儲備糧油的收購、銷售、儲存及輪換計劃審批工作;承擔軍糧供應站(點)認定和陳化糧(重度不宜存糧)購買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協調中央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等工作。
(四)產業發展處
落實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政策,推進糧食現代物流、糧油精深加工和產業化經營;擬訂全省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承擔中央和省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糧油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辦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初審和省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審定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和新技術推廣工作。
(五)監督檢查處
依法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擬訂全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油的計劃、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全省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六)財務處
協調落實糧油購銷、儲備、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產業化發展等相關財政、金融、稅收政策;協同有關部門監管糧食風險基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擬訂省級儲備糧油財會制度並監督執行;開展全省糧食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部門預算及有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
(七)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及出國(境)人員政審、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工作;承擔全省糧食流通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省糧食局機關行政編製為63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12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