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
持票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種類主要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關於付款請求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其構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已經過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喪失。第二,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於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由於這個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后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票據權利與票據同時存在,不持有票據,就不能行使權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就取得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票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即以背書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
(3)付對價。
(1)票據記載不合格或已過期。
(2)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
票據權利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它除了具備民事權利的特徵外,還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票據權利是證券性權利。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要式性和獨立性,由此產生的票據權利就成為比一般民事債權效力更強的一種權利,即證券性權利。這種權利一經產生,就同作為證券的票據合二為一,只有佔有票據,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是單一性權利。由於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時佔有同一票據,也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是二次性權利。票據權利不同於一般的債權。一般的債權只有一次性的權利,而票據權利則為二次性權利,即權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又可在付款請求權受挫時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是特種金錢債權,其標的以票面金額的給付為限。
5、票據權利為無因金錢債權。持票人以票據文義或票據法規證明自己為票據權利人的,票據債務人需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
6、.票據權利是單純的金錢給付請求權。一方面,持票人僅得請求票據債務人給付票面金額,不得為其他請求。另一方面,持票人實現票據權利不負任何對價義務,票據債務人單方負擔無對價給付的義務。
7、票據權利與票據一體化。票據權利的行使,以票據提示為唯一必要條件。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斷時效、作成拒絕證書等。所謂中斷時效是指在票據有效期間內,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前經過的票據生效時間無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比如某匯票從2月1日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種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斷時效,即以前的25天無效,從26日起重新計算時效。所謂拒絕證書是證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約定期間內為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必要行為,但行為的後果被拒絕的證明書。拒絕證書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證處、法院或銀行申請,由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有權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向其償付票款,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票款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所謂提示票據就是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供其觀看,請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據法規定的時期內提示票據則發生其喪失追索權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據既是付款請求權的行使,也是追索權的保全行為。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於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並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於比普通債權人更強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