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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州公安局原四級調研員
- 桂林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長
石志勇
海北州公安局原四級調研員
石志勇,男,漢族,1963年10月出生,內蒙古包頭市人,中央黨校大專學歷,1985年1月參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20年4月,海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對石志勇做出逮捕決定。
1985年1月至1987年10月,玉樹州稱多縣清水河交通監理站工人;
1987年10月至2006年12月,海北州交警支隊門源縣交警大隊幹警、副主任科員、大隊長;
2006年12月至2012年11月,海北州交警支隊祁連縣交警大隊大隊長;
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海北州海晏縣公安局局長;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海北州公安局副局長、州交警支隊支隊長;
2016年12月至2020年4月,海北州公安局副調研員、四級調研員。
2019年11月,海北州公安局副調研員石志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海北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4月1日,經海北州委批准,海北州紀委監委對海北州公安局原四級調研員石志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石志勇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合謀串供、唆使他人作偽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重大資產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石志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動搖,黨性原則失守,執法違法,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北州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海北州委批准,決定給予石志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4月,海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對石志勇做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