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款轉入
撥款轉入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在為完成承擔的國家專項撥款所指定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實際發生時,應按與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相同的方法進行歸集,並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單列項目核算。如能確定有關支出最終將形成固定資產,則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單列項目歸集所發生的費用。
(1)有關撥款項目完工後,對於形成固定資產並按規定留給企業的,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撥款轉入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2)對於形成產品並按規定留給企業的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撥款轉入
借:專項應付款
貸:生產成本
在建工程
(4)對形成的資產按規定應上交國家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生產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貸:生產成本
在建工程
(5)對按規定上交結餘的專項撥款,應在上交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從撥款轉入的來源看,主要是由國家撥付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和研究開發而留歸企業的款項,如果將這部分款項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會使企業一方面接受國家撥款,另一方面又向國家交納所得稅,這樣,不但增加財政、稅務和企業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也不應計入納稅所得額中。
應按照固定資產出售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應按固定資產帳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發生的出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收入,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凈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貸記“住房周轉金”科目;如發生凈損失,作相反會計處理,也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納稅人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逃避稅款以達到減少納稅成本的目的,但其經濟行為帶來的風險特別高,為此將付出的代價也是特別巨大。因為各國法律都設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納稅人違規行為一旦被查出,罰款數額將遠遠大於偷逃的稅款,從而使這種違規操作變得不經濟。因此,對於任何一個理性的納稅人來講,採用違規行為逃避納稅是不明智的,也是非理性的。
稅務籌劃(Tax Planning)一般包括節稅、避稅和稅負轉嫁等形式。節稅是指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從而享受最大的稅收利益;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節稅是合理合法的利用稅法,完全符合政府制定法律的意圖。避稅是指以合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額,但通常含有貶義,常用來描述個人或企業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或其它不足之處來鑽法律空子,以達到規避稅賦和謀取稅收利益的目的;避稅是合法的但不合理的,有違立法精神。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以後,通過各種途徑將自己的稅收負擔轉移給他人的過程,也就是說,最初繳納稅款的法定納稅人(納稅人)不一定就是該項稅收的最終負擔者(負稅人);稅負轉嫁是合法的但不一定合理,僅僅限於間接稅。總之,稅務籌劃行為不管有無違反道德規範,但基於限定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之內,應當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所以稅務籌劃行為不會遭受法律制裁,又鑒於稅務籌劃可以減少應納稅款,降低成本費用支出,所以納稅籌劃才是納稅人的理性選擇。
撥款轉入
企業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接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稅額與貨物價值的合計數,貸記”資本公積“科目。若接受捐贈的貨物為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應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即按投資確認的價值與增值稅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例:長江股份有限公司於20×5年5月,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的專款100萬元。公司以80萬元購入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設備(不需安裝),以15萬元支付各種相關費用。該撥款項目於20×3年末完成,按規定將撥款餘額5萬上交給國家。應作如下相關會計分錄:
①收到國家撥入專款時
借:銀行存款1000000
貸:專項應付款1000000
②以存款支付技術改造項目相關費用時
借:專項應付款15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
③以存款購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800000
貸:銀行存款800000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800000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800000
④上交撥款餘額時
借:專項應付款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撥款轉入
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性質 從外部取得的、需要獨報賬的、且於專門用途的資金。內部形成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稱為專用基金。有些行業的會計制度將專用基金和撥入專款兩類專項資金合稱為受限制基金。
來源(1)財政機關撥入的專款;(2)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用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撥入的專款;(3)社會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損贈的、不需留本,但有指定的專門用途的款項。
管理 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各專項事業的郊外需要。按照撥款人或捐助人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收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確認與核算 設置“撥入專款”科目。收到撥款時,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貸記本科目。在項目完成前,撥入專款與專款支出的差額不得轉入事業單位的普通基金或其他基金。年底結賬前,若項目仍未完工,則根據各事業待業的會計制度,或將收支掛賬,或將收支相抵后的餘額用專門科目,如“”撥入專款結存“”單獨列示,留待下一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後,該項目的撥入專款若有結餘,應按撥款人的規定,或是上繳,或是留歸單位用於正常業務,或是用於其他特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