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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原價
固定資產原價
固定資產原價指在建造、購置和以其他方式取得某項固定資產時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固定資產原價反映固定資產的原始投資額和規模,它是分析固定資產結構變化、增長水平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按我國有關會計制度規定,用基建撥款或用基建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中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原值。
正確計算固定資產原價是客觀反映企業財產的必要條件,也是正確計提折舊的重要前提。固定資產凈值(年)平均餘額是固定資產原始價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餘額,固定資產凈值平均餘額與固定資產原價相比較,可以反映出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
固定資產原價與累計折舊的披露:
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固定資產原價和累計折舊的項目註釋,要分類披露其期初數、本期增加、本期減少和期末數。分類一般分為房屋及建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設備。固定資產原價的本期增加數與累計折舊本期增加數並沒有勾稽關係,因為累計折舊本期增加數是建立在本期應計折舊固定資產原價基礎之上,與本期增加固定資產原價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甚至本期期末(如12月)新增固定資產,與累計折舊本期增加毫無關係。同樣地,固定資產原價本期增加數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本期增加數之間也不存在必然聯繫。
但是,固定資產原價本期減少數與累計折舊本期減少數之間卻存在如下邏輯關係。即:某類固定資產原價本期減少數大於或等於該類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本期減少數(等於的情形是在該類固定資產凈殘值為零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如果某類固定資產原價本期減少數小於該類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本期減少數,那麼肯定是該類固定資產原價或累計折舊的分類有誤,或者金額填寫錯誤。不過,固定資產原價本期減少數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本期減少數之間並不存在類似的邏輯關係。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資產原價、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三者之間的勾稽關係。即:某類固定資產原價期末(期初)數大於或等於該類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期末(期初)數與該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期末(期初)數之和(等於的情形是在該項固定資產凈殘值為零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已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處置
1、在《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中,基建工程的間接成本在“在建工程一其他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其核算內容包括: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相關的稅金、監理費、工程報廢及毀損凈損失,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和毀損凈損失、試生產凈損益等。
2、1995年修訂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基建會計制度》),則將基建工程的間接成本分列在“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兩科目核算。該制度列舉的間接成本除包括上述新《制度》中的支出項目外,還有-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借款利息、土地使用稅、匯兌損益、出國聯絡費、停緩建維護費等。
3、按照新《制度》及財政部財會[2001143號文件的規定,企業以購人或出讓形式取得(合稱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應分配計人房屋、建築物的建造成本。這就是說,出讓土地成本也屬於工程間接成本入賬。
新《制度》規定: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如竣工或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從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實際成本等,按估計價值入賬,並按規定計提折舊,待工程辦理竣工決算后,再調整固定資產原價和已提折舊。
較大型的基建工程,往往有部分項目先完工並交付使用,這部分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可先行人賬,條件具備的,可按正常程序結轉成本入賬;條件不具備的,則按以上要求估價入賬,以後再與其他竣工的固定資產統一結轉工程成本,並調整估價資產的原價和折舊額。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和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規定:
1、與固定資產(含融資租人)相關的後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人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預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或使產品質量有了實質性提高,或降低了產品成本,則應當計人固定資產賬麵價值。除此以外的後續支出,應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以上資本化原則的,應設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並在兩次裝修間隔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單獨計提折舊。
3、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應單設“1503經營租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科目核算,並在剩餘租賃期與租入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單獨計提折舊。
⑴個別確認法
對於購人的無須安裝的機械設備,如果附加費用較少,購置持續時間很短,可以單項資產為對象,按照買價、包裝運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和稅金,再加適量的間接成本,直接確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如果附加費用多或購置持續時間較長,則應以單項資產為對象,在“在建工程”科目設置明細賬戶單獨核算,待費用支付完畢時按以上原則轉入固定資產。
⑵直接成本比例法
採用直接成本比例法時,應首先將按直接成本比例確認不夠合理的項目剔除出來,採用個別確認法計量其固定資產的人賬價值,然後將剩餘的項目和攤余的間接成本採用以下公式進行分攤:
間接成本分配率=應分攤間接成本合計÷列人分攤的工程項目直接成本合計×100%=(間接成本總計一土地及個別確認時應轉銷的間接成本)÷列入分攤的工程項目直接成本合計×100%
單項固定資產人賬價值=該項目固定資產直接成本×(1+間接成本分配率)+應分攤的土地價值(指房屋、建築物)
⑶公允價值比例法
公允價值比例法又稱簡易評估法。評估時,一般房屋建築物按單位正常造價(含間接成本,不含土地價值)評估,機械設備按買價加上運輸、安裝、調試費用再加上適量間接成本進行評估,確認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具體操作方法為:
第一步,採用評估方法,分別確認各單項資產的公允價值並加總,不構成固定資產實體的支出項目及土地使用權價值不列入估價範圍。
第二步,計算工程成本分配係數:
分配係數=(工程總成本一土地價值)÷全部固定資產的評估價值總計
第三步,確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某項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該項固定資產評估價值×工程成本係數+佔用土地價值(指房屋、建築物)
⑷分類確認法
採用直接成本比例法時,有些情況下不夠合理,比如房屋建築物與須安裝機械設備,運輸設備與其他設備採用同一分配率分攤就可能不符合實際情況,全部採用個別確認法又太麻煩,這時就應採用分類確認法結轉工程成本。具體操作可分三步:第一步,將比例大致相同的工程項目進行分類,比如房屋類、其他建築物類、運輸設備類,其他設備類等;第二步,採用相對合理的方法,將全都應分攤的間接成本分配到各項目類別中、第三步,採用直接成本比例法等方法,將各類應分攤的間接成本分攤計人各單項資產。
⑴多方法結合
單純採用以上列舉的哪一種分配方法,都可能出現明顯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可採用多種方法結合進行工程成本分配。
⑵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價值龐大,一般不得與其他費用混合記人間接成本,應在“在建工程——待攤投資(或其他支出)”科目下單設“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列入“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待房屋,建築物佔地位置確定后,再按各單項房屋、建築物佔地面積分攤土地使用權價值,並按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屆滿後土地使用權折余價值保留固定資產凈殘值。一般而言,土地價值的分攤,應在房屋、建築物的建築成本(不含土地價值)確定後進行。
土地使用權成本的分攤,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固定資產管理
2、臨街為樓房、下層為商業用房的,可按層數總和法分層分攤,比如6層層數總和為21(6+5+4+3+2+1),第1層應分攤6,21,第2層應分攤5/21……第6層應分攤1/21。對於只是第1層為門面房的“綜合樓”,第1層還可酌情多攤,多時可超過一半。
3、對於未作建築或只作簡易建築的土地,應將其價值分攤計人“露天廣場”、“草地”、“道路”之類項目中。
4、對於取得時列入計價範圍,但竣工后產權不屬於本企業所有的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如廠外道路、街道佔用的土地等,其土地及所附建築物的價值,應視同工程凈損失,由自有的同期基建形成的固定資產按合理的方法分攤。
5、對於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基建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征地、拆遷、青苗補償等所有為徵用土地而發生的支出,均應分攤計人佔用土地的房屋、建築物價值中,不得單獨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至於前幾年按規定計人“固定資產——土地”科目的國有劃撥土地,是按“無償取得”的概念進行估價人賬的處理,其對應科目是“資本公積”而不是基建工程成本。
(三)取得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技改后的固定資產原價的確認與計量
1、新《制度》及《準則》規定,企業受讓(含非貨幣性交易及以物抵債)或受贈取得的己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受讓成本或受贈的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原價,不再按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帶人折舊。
2、技術改造時,應將被改造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轉入技改成本,加上改造費用,重新確認改造后固定資產原價,這樣改造前的累計折舊也就全部被轉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