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即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特徵


司、企業、業單簽訂、履濟合程嚴負責,未管單單,盲資貨源另購銷;況,擅單資借騙,違反貿規規,未諮詢,調查客戶譽況,盲商交擅濟擔保,詐騙造濟損。鑒具普遍典型,嚴肅紀,保護資產,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構罪司、企業、業單負責管。
.述簽訂、履合程,嚴負責詐騙。“嚴負責”踐各各:粗枝葉,盲,審查合資、資況;審查履約貨源況;銷售商品非滯銷甚緊俏商品,價售賒銷,權謀私,導致騙;視規章制紀律,擅越權簽訂履濟合;急推銷產品,騙;辨假,盲吸收投資,假商簽訂引資合協議。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為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構成


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本罪客觀方面的特徵
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在簽訂、履行合同時雖然被騙,但發現后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構成犯罪。
2.區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兩種犯罪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後者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極其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