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廳
省政府主管全省農業工作的組成部門
農業農村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置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農業工作的組成部門。
2018年11月17日上午8時30分,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正式掛牌。
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是2018年湖北省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是將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業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省財政廳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國土資源廳的農田整治項目、省水利廳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等職責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湖北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研究提出全省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併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開發與利用工作和生態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場、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水生動植物檢疫;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
(七)監督實施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負責農業各產業產品、綠色食品及農村生產生活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種子、種苗、種畜、種禽、飼料、農藥、獸葯、漁葯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檢測、鑒定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省內生產、外省引進種子、種苗、種畜、種禽、飼料、農藥、獸葯、漁葯、蜂葯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獸醫醫政、獸葯、漁葯、農藥的葯政葯檢工作;組織、監督對省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九)管理全省農業涉外事務,承辦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指導直屬單位的工作;監督廳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管理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職責,農業廳設1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重大會議的組織、文電、政務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檔案和保衛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的起草、擬定廳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勞模的評比管理與審核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擬定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省農業各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負責農民技術職務評審;提出農業行業勞動工資標準建議;承辦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工作。
(三)發展計劃與財務處
研究提出全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農業各產業間的結構調整與綜合平衡工作;組織農業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和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產業化項目的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管理;組織農業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協調墾區對外關係;研究提出有關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的政策建議;管理廳管各項資金;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廳屬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廳屬單位財務工作。
(四)科技教育處
擬定全省農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與政策,承辦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工作;協調農科教關係,承辦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工作,推進農業科技進步,增加農民收入;管理科技成果,組織農業植物新品保護工作;指導農業科研與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承辦農用地、草場、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協調監督工作。
(五)產業政策與法規處
監督實施全省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農業各產業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和監督檢查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規中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條款提出審核意見;負責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工作。
(六)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擬定全省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預測併發布農業各行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部門信息系統建設;組織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及農業各產業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標準的擬定;組織綠色食品標準的擬定,負責農業各產業的質量認證工作。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濟管理處
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我省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及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八)對外合作處
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國外農業發展動態;協調管理我省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
(九)種植業處
研究提出全省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引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發布農情信息,負責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負責化肥、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組織農業植物內檢工作。
(十)經濟作物處
指導全省特產作物生產;研究擬定特產作物生產規劃和生產技術措施;負責特產示範區的建設和經濟作物的種子、種苗的繁育管理工作。
(十一)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組織擬定全省飼料工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技術改造措施及產品質量標準並監督執行;審發飼料生產許可證;協助組織飼料監測和質量檢驗工作,對飼料工業進行行業管理;開展飼料科研及試驗、示範與推廣。
(十二)農業產業化處
研究制定農業化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推進農業、農村經濟產業化,合理組織農業各產業的布局、協調發展和農村資源的有效配置。
(十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宣傳貫徹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並組織實施減輕農民負擔的措施和方法;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審核報批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開展農民負擔情況調查,督促檢查農民負擔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事件;接待處理農民來信、來訪。
(十四)水產管理辦公室(漁港監督管理局、漁船檢驗局)
研究擬定漁業發展的技術進步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查處重大漁業糾紛案件和污染案件,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水生動植物檢疫;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監督實施漁船、漁機、網具的建造規範和技術標準;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五)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負責農機使用管理;引導農機、牧機和植保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應用水平;擬定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負責農機抗災物質的儲備、申請、分配和管理。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