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權

承包經營權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於集體所有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屬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其性質是:(1)承包經營權是以承包合同為根據而產生。(2)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存在行政隸屬關係。發包人一般是集體經濟組織或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方一般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3)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承包合同確定,一般只有佔有、使用、收益權,而沒有處置權。(4)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有期限的財產權,承包合同規定的承包期一屆滿,承包經營權消滅,承包經營人應將承包財產返還發包人。(5)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國營、集體經濟組織或國家所有的土地、山嶺、森林、草原、水面、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

規定簡介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所享有的生產經營和收益的權利。確立承包經營權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認農村承包經營戶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保護承包經營人從事經營並獲得收益的權利,從而鞏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動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承包經營權是承包經營責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權利特徵


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徵:
1、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和集體。在承包經營權關係中作為發包人的是集體組織,而承包人是集體組織成員。通常是農民通過與自己有隸屬關係的集體組織簽訂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成果喜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成果喜人
2、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或是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土地等資源。這些客體除了土地外還包括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
3、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依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經營人就承包經營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財產協商一致,明確其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協議。承包經營權的範圍、內容等都是由承包合同確定的。承包合同成立以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合同規定的具體權利,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是對承包客體的生產經營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由於是一種在他人所有物上建立起來的一種權利,因而其權能就不完整,而屬於一種限制物權,只具有生產經營和收益的權利,承包人不享有處分經營財產的權利。
承包合同成立以後,發包人要將約定的財產交付給承包人,承包人開始對土地等生產資料行使生產經營權。承包人有權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財產,他可以根據承包合同自行決定生產計劃和農作物布局。有權自主地分配勞動力,組織家庭內部成員的勞動協作,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經濟效益。對通過使用承包財產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權。根據承包合同的規定,所得的全部勞動成果,除上繳國家稅收和集體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歸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注意問題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農戶喜看承包經營權證
農戶喜看承包經營權證
1、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須合法。承包經營權的取得鬚髮包人和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承包合同須明確規定承包項目的名稱、座標、數量、質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時間;承包項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產出指標;發包方提供的生產條件,資金和服務項目及服務收費標準;對所承包的生產資料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考核和獎罰措施;承包方應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內調整承包指標的條件和辦法;違約責任等。
承包合同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寫成文字即可成立,凡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受法律保護,但下列承包合同無效:①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承包合同;②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③違背民主議定的承包合同;④採取欺詐、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簽訂的承包合同;⑤發包人無權發包的承包合同;⑥承包人私自轉讓、轉包承包合同以及轉包漁利的。
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經營權時,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面完成各項承包指標,接受集體經濟組織的必要指導和管理。承包人在承包期間,除按約定全面認真地完成各項承包指標外,還應當注意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承包土地不得破壞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亂砍濫伐;承包果園不得為短期收益而破壞果樹的長期生長。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搞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人勸陰無效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加倍賠償,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將承包合同轉讓或轉包給第三人。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承包人將承包合同轉讓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讓無效。轉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項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轉包須經發包人同意,並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等內容,否則轉包合同無效。
4、承包人不得轉包漁利。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從事經營或生產活動,又不承擔任何風險,坐收“管理費”或者高價轉包的,屬於轉包漁利。如果轉包的價額超出承包價額,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於承包人的投資,加上由於投資應當獲得的正常利潤,可以視為合理;如果懸殊過大,則應作為轉包漁利論處。轉包漁利部分應當收歸集體或追繳國庫。

表現形式


承包經營權
承包經營權
實踐中侵害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主要有:一是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內,發包人任意毀約或有關行政部門違法干預造成毀約,使承包人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二是第三人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妨礙其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

保護方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髮工作會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髮工作會議
處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應當發揮有關農村基層組織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的作用,絕大多數糾紛可以由它們調處。當事人不服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有些農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條件的制約,季節性很強。因此,人民法院對此類合同糾紛要及時立案,儘快審理,必要時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然後解決糾紛。
對於因發包人任意毀約或有關行政部門違法干預造成毀約而引起的糾紛案件,當事人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以維護原合同的效力為原則。承包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發包方毀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行政部門違法干預而毀約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先由發包方賠償,再由行政部門負責處理。發包方無力賠償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賠償數額抵除承包人應上交的承包金額;如果承包合同已經到期,可適當延長承包期,並在承包期內按賠償數額抵除承包人應上交的承包金額或者延期給付賠償金。
對於第三人侵害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例如向承包人非法攤派、亂收費、強要請吃、侵佔承包人的財產等,承包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
對於哄搶、偷盜、毀苗、投毒、砍伐林木、威脅、勒索錢財和破壞生產設備,嚴重侵害承包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信息


農村承包經營
農村承包經營是公民以戶為單位與集體組織簽訂承包經營合同,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和大型生產資料等授權給農戶承包經營,農戶按照承包合同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權。
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包括: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自主支配自有資金的權利、購置生產資料的權利、在完成國家定購合同任務后自主銷售農產品的權利、簽訂經濟合同的權利、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其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等;農戶負有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服從集體組織依法進行的統一管理的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集體組織享有承包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生產資料的發包權、為農戶經營提供統一管理和服務的權利、稅費提留支配權、承包合同監督管理權等;農村集體組織負有為農戶經營提供統一管理和服務的義務,履行承包合同、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得侵犯農戶的承包經營權的義務。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具有勞動權的屬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集體組織不得拒絕其農戶的承包。在不侵害集體組織全體農戶的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經過村民大會表決通過,集體組織也可以將一定的集體財產承包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或經濟組織經營。國家也有權將國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生產資料承包給個人或經濟組織經營。
國有企業承包經營改革
20世紀80年代,受農村承包經營責任製成功的啟發,在政府的推動下,國有企業也開始進行承包經營改革。1986年,國務院決定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以充分的經營自主權。1987年,國務院決定將企業改革的重點放在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上,依據兩權分離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以國務院法規的形式將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確定下來。同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第4款也規定: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了承包經營。承包經營責任制實際上是一種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將國家對國有企業發展的目標要求加以分解,以與企業經營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經營者按照承包合同自主經營,承包完成國家的目標和任務(即承包指標),國家對完成承包指標的經營者兌現約定的獎勵和報酬。隨著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不斷完善,企業承包指標不斷豐富,由最初的上繳利潤指標、技術改造指標,發展到後來的經濟效益指標、發展後勁指標、企業管理指標等綜合指標體系。承包經營責任制能夠較好地確定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責利關係,落實企業的經營權,具有較強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推動了國有經濟的發展。
到了20世紀90年代,股份制改革逐漸成為企業改革的主流,承包經營不再受重視。但實踐證明,股份制對國有企業並非靈丹妙藥,股份制改造並沒有涉及公有財產經營的深層次問題,只是形式上的變革,沒有解決好作為股東的國家和企業的關係。因此,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具有較強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的承包經營責任制仍有大力提倡和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承包經營責任制和股份制並不矛盾,完全可以相得益彰。
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可以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是企業經營權的一種形式。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等經濟組織還在其內部實行多種級別、從上到下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將經營活動中的責權利層層落實,取得了較好的經營效果。其發包方是經濟組織或經濟組織的下級單位,承包方為經濟組織的內部經營單位或成員。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取得對特定國家或集體所有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承包經營權。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承包經營,承包方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都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的獨立性和排他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和侵犯。其次,承包經營權既是承包方的權利,又是承包方的義務。承包經營權是實現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它既是承包方對國家或集體所有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同時又是對國家和集體應盡的義務,承包方必須依法正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