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貨幣
記賬貨幣
以記賬方式辦理收付的貨幣。有的國家同外國辦理結算時,不使用現匯支付方式,而是根據有關協定或合同的規定,相互開立銀行賬戶,雙方之間業務往來的收入和支出,均以記賬方式辦理收付。
簽約雙方委託各自的往來銀行相互以對方名義開立清算賬戶辦理協定或合同規定的各項收付。清算賬戶與現匯賬戶一樣,必須明確標明以何種貨幣為記賬單位。記賬一般採用國際上通用的貨幣,如美元賬戶、英鎊賬戶、日元賬戶等,也要明確標明所採用的貨幣。
記帳貨幣的選擇,由簽約雙方協商議定。可以是簽約雙方的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貨幣,或者是一籃子貨幣,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特別提款權(SDRS)、歐洲貨幣體系的歐洲貨幣單位等等。比較通行的作法是,採用一種貨幣為清算帳戶的記賬單位,但有時也互相以雙方貨幣為記賬單位的。
記賬貨幣的市值與同名稱的現匯貨幣有時是同一的,但它的實際價值則可能與現匯貨幣有出入,這是由於通過清算賬戶辦理收付業務的商品或者勞務的實際價值與國際市場價值不同而引起的。如果其實際價值與現匯相同時,那麼通過賬戶辦理收付的項目就沒有限制;反之,若實際價值與現匯有差距,其支付項目必須根據簽約雙方的協定或合同規定辦理。清算賬戶上的順差餘額,受益方不能隨意動用。此外,清算賬戶有時不計利息,即使計息利率也較低,而且還有記賬貨幣可能貶值的風險,因此,對長期是受益人的順差一方,經濟上是不利的。為解決這個矛盾,締約雙方必須協商規定具體的清算辦法,在賬戶餘額超過一定額度時即須進行清算,或在協定有效期滿時,必須辦理最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