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限

假釋考驗期限

假釋考驗期限,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並在一定期限內對其考驗的期限。

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概括介紹


考驗期限(要把實際執行期限與假釋考驗期限區別開,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宣告之日起執行。
(2)有期徒刑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3)無期徒刑考驗期限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