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記錄亦稱“審計筆錄”。審計人員向被審單位的當事人、見證人以及知情人等進行調查時所作的審計文書。它是分析和判斷審計案件的有力證據。審計人員可以依據記錄中記載的當事人、見證人以及知情人對某一問題的肯定與否定,來分析判斷問題是否存在。
審計人員在製作審計記錄時應注意:(1)用專制的記錄紙,寫明
案件性質、原因、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的姓名、姓別、職務、所在單位以及調查的地點、時間等。(2) 記錄被調查人所述的全部內容,不漏主要情節,並保持被調查人的原話、方言、
土語,每件事要有前因後果,記錄文字要清楚端正。(3) 記錄完畢后交給被調查人核閱,並蓋章簽名。(4) 注意妥善保管,切勿殘缺少頁。保證審計記錄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