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分田

職分田

職徠分田亦名“職田” 。北魏至明初按官職品級授給官吏作俸祿收入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詔均田,地方官吏亦按品級授給公田15頃至6頃不等,為授職田之始。隋給職分田一品5頃,至五品則為3頃,其下每品以50畝為差。唐除給內外各級官吏永業田外,所給職分田,京官自一品、外官自二品以下至九品給田12頃至2頃。宋按職給外官知藩府以下田20頃至2頃。金給外官三品以下田30頃至2頃。元亦只給外官,按察使以下田16頃至1頃。明初沿元制,后即收回,名“還官田”,折給俸鈔祿米。職分田於解職時移交後任,不得買賣。宋時曾議停給職田,將歲入租課均給各官,然未實行。明以後,職田廢除。

職分田的形式


徠東漢獻帝時,曾將京畿三輔地區(今陝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祿等級給予百官,讓他們自己收取租稅,是職田制的萌芽。兩晉時期,職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晉元康元年(291)正式規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與菜田十、八、六頃。菜田的授受辦法是:以每年立夏為斷,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當年的田租為俸祿;立夏後到任的,田租歸前任,繼任者另外領取一年的食俸。東晉時,始授予外官祿田,其數量大體上是都督二十頃,刺史十頃,郡守五頃,縣令三頃。南朝劉宋各級官員所得祿田數量比西晉有所增加,祿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種為斷。元嘉末年又一度改變為按官吏到職之月起,計月數而分其田祿。齊、梁、陳各代也都有祿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對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給以公田,是為北朝授職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時予以重申。隋給職分田,一品五頃,至五品則為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唐代武德元年(618)詔令內外官各給職分田,數量亦以秩品高下為差。唐代的職田只授給職事官。未補正的內供奉和裹行官不給職田,只從太倉領取相當職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員外官則既無職田也不給“地子”。

職分田的詳細釋義


職田形成制度以後,歷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職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經濟利益。唐代職田由尚書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體事務由朝廷委派使職官和州縣長官處理。州縣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職田籍帳,申報尚書省。這種籍帳記載職田四至、田租標準等,稱之為“白簿”。當年十月依據白簿徵收地租,給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礎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職田“黃籍”,供長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實行了此種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於職田常常是侵奪農民的熟田,嚴重妨礙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認職田“侵漁百姓”,在貞觀十一年(637)和開元十年(722)兩次暫時停給職田,改給倉粟(每畝摺合二斗)。唐代後期,職田管理日漸混亂,職田籍帳多不能按規定勘造,貪官污吏和地方豪強常常乘機用各種手段兼并職田,使之成為“形勢莊園”;與此同時,又換易荒閑薄地充作職田,照舊征取高額地租。

歷代職分田制度


兩晉南北朝

從兩晉至唐,職田的經營及其直接勞動者的身分都有所變化。兩晉南北朝時期,祿田由官府使役騶卒、文武吏及僮耕種。這些勞動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襲,人身依附極強,其身分十分卑微。他們在祿田上受到分成制的地租剝削,每年至少要將收穫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給官吏。所以此時期祿田上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農奴。

唐代

唐代授予職田,不再同時授與田騶、吏、僮等作為勞動力,而由職田的管理當局“借民佃植”或受職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規定職田租佃“並取情願,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職田一般是分成小塊,由國家編戶即普通稱之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農)佃種。這些職田勞動者同兩晉南北朝的騶卒等相比,有較“自由”的身分,對受職田的官員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但他們同樣承受殘酷的剝削。唐代職田實行定額租制,其租額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實際上職田佃農所受的剝削遠不止此數,他們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職田草,又要變米雇車搬送(或交納腳錢),甚至還要交納別立名目的桑課等。職田差稅如此苛重,農民不願耕種,唐後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區臨時將職田田租分攤在兩稅地畝上,使之成為兩稅的附加稅,由兩稅戶交納。此法並未久行,更通常的辦法是州縣逐年將職田強行攤派給百姓租佃,甚至強令身居城鎮的人虛額出稅,給百姓造成極大的苦難。當時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無過於斯”。其結果是造成職田佃農相繼逃亡,而官府又變本加厲,捕系親鄰,征賠地租,把負擔攤配在其他農戶身上,從而加速了更多的農民破產、逃亡。

北宋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沿唐制復置職田,以官莊及遠年逃田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數額: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使十頃。其中州縣長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減。仁宗慶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職田頃畝之限:大藩府長吏二十頃,通刺八頃,判官五頃,余並四頃。防、團、刺史州、小軍監及上、中、下縣,類此。陸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麥田以上年九月底為限,官員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當年的職田租入。元豐初諸路共約有職田二百三十四萬八千六百九十七畝。職田佃戶召浮客(客戶)充,每頃不得過三戶;公人及主戶不許租佃。稍後又規定,第四、第五等主戶亦可租佃。地租有實物分成租,也有實物定額租,後者日佔優勢,以致北宋末年規定,職田租課並折納現錢。職田免二稅和沿納,租入全歸各外任官分享。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佔職田,以重租、折變侵漁佃戶,至有無田而令民納租者。

金代

金循宋制授與外任官職田,按品秩和職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頃或二十五頃,下至從九品三頃或二頃。品同職異,所授職田有差別,如正五品刺史、知軍監使十三頃,余官並十頃。猛安謀克、烏魯古(群牧所)官等無職田。職田每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初就輸於各官公宇,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倉,按月均數,隨月俸支給。

元代

元制,諸路、府、州、縣、錄事司官及按察司(肅政廉訪司)、轉運司官有職田,其餘並無。路以下各級地方官職田定於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職田定於十四年。自上路達魯花赤、總管、按察使(約正三品)十六頃,以下遞減至主簿、縣尉(正、從九品)二頃。各官職田從官田及荒閑地、戶絕地內標撥,召募佃客耕種,依鄉原例收租;將撥到頃畝、條段、四至造冊申報戶部,以後繼任官員相沿交割。江南職田初依腹里體例給與,因荒閑地少,實得者無幾。至元二十一年改為比腹里減半。至大二年(1309)拘收職田入官,改支祿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減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復舊制。初,前後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種、南方以芒種時節為限,限前歸后官,限后歸前官;皇慶元年(1312)改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職田租為定額租,交納實物或折鈔,由佃戶送納各官衙門。官員多倚勢增租,如袁州路原額每畝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訪司職田租更高達三石。而且不論豐歉,多是全收,並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戶認種職田,或佃戶逃亡則令民戶包納,或未撥到職田而按應得數額攤配民戶納租的現象。

明代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后(年代不明)收職田,改為折俸鈔頒給,職田制遂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