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水利局
寶雞市水利局
根據《中共寶雞市委辦公室、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寶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寶辦字【2019】4號),制定本規定。
寶雞市水利局是寶雞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為正縣級,也是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負責《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國務院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在全市的貫徹實施。
寶雞市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委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寶雞市水利局是寶雞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也是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正縣級單位,機關行政編製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內設6個科室,分別為辦公室、人事教育科、綜合計劃與建設管理科(城鄉供水科)、農村水利水保科、水產漁政科、水政水資源科。機關黨的機構按黨章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市水利局下屬13個事業單位。其中:縣級事業單位8個、科級事業單位5個。
市水利局主要職能是負責《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和《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國務院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在全市的貫徹實施;編製全市水利、水保、水電、水產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及水政執法工作;主管全市防汛、抗旱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及農田基本建設、小水電開發利用、漁業生產及漁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鄉供水工作和已成水利工程及灌區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對水利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和水利科技工作。
(一)貫徹執行水利、水資源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擬訂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擬訂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市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市農村、城鎮供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編製節約用水規劃、計劃,負責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市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測和水資源公報。
(七)負責河道管理工作,審查報批涉河建設項目管理,監督指導河道采砂管理,組織防汛影響評價,指導河道堤防安全管理。
(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塗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縣、區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預防監督和監測預報工作;按規定負責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全市漁業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全市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及漁業船舶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漁政執法和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協調和決策事項的督辦,重要文稿草擬審核、公文管理、政務公開、應急值守、網路信息、新聞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全保衛和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管理局系統預、決算,局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屬系統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承擔幹部人事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兒等群團組織工作。
(三)規劃計劃科。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編製、審核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和省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協調開展項目實施后評價和績效評價;承擔局屬單位的中央和省市級水利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水利反恐工作;指導市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承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前期工作。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審查審核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的驗收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有關工作;負責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負責治污降霾工作。
(四)水利水保科。指導城鄉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評價;組織編製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規劃實施考核評估工作,組織全市水土流失調查、動態監測、預防並公告;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承擔全市能源資源開採水保補償費征稽管理及恢復治理項目的監管。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全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全市農村水電行業行政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農村水電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和國家補助項目的實施;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和協調實施全市水利脫貧攻堅工作。
(五)水政水資源科。貫徹落實水利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普法、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文、地下水等工作;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事糾紛,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承擔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利改革方面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工作,指導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參與編製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編製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執行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科技和對外協作工作;負責制定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水生態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工作。
(六)河湖管理科。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塗、河口的開發、治理、修復和保護;負責江河堤防、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編製,負責許可權內采砂規劃審批。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和綜合利用。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負責違建別墅清查整治、秦嶺保護、生態環保等專項工作。
(七)總工辦。負責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負責水利項目前期謀划、技術審查、稽查管理。協助縣區及有關單位做好省審項目的協調工作,完善各類技術成果報告,為領導決策做好技術諮詢。指導並推進縣區項目申報上報工作。負責擬定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水旱災害防禦科: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協調指導山洪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的儲備與管理、水旱災害防禦信息化建設;負責提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山洪溝綜合治理、抗旱經費的申請和安排建議。
2021年1月,被公示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先進集體”名單。
2021年5月28日,被表彰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