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工業用地
土地政策中按照用途區分的土地
一類工業用地是我國土地政策中按照用途區分的一類,是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方面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的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等工業用地。
業布置求
.建設求業布置形狀、、形、源、源、程質、水文地質及其他特殊要求均應滿足要求。
.交運輸求包括鐵、運、連續運輸形式。
3.防止工業對城市環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氣體、廢水、廢渣及雜訊的污染。
4.工業區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距離近便,步行不超過30分鐘為宜。
工業用地布局與城市的關係
(1)工業與居住的用地布置形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混合式3種。
(2)工業布局與城市總體布局的關係有工業區包圍城市,工業區與其他用地交叉布置,有機結合的組團式布置3種形式。
(3)工業布局對城市用地形態的影響,形成工業地帶、組合城市、多功能綜合區和帶形城市。
工業用地調整
舊城工業布局調整對舊城工業布局的調整,以改善交通、衛生、生產、生活等情況為主,可採取留、改、並、遷等方式進行。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醫藥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工業、建材工業等用地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你所購買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年限要看當時原土地使用者與國土管理部門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定使用年限,如果原土地使用者辦理了所有審批手續,繳清了相關稅費,雙方應當辦理房產和土地過戶手續,具體如何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可以攜帶有關資料,到市國土局行政服務科諮詢(市行政服務中心)。
依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資源部印發的《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亦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屬於土地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立案查處。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查辦相關案件中發現,一些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工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業經營牟取暴利的現象大量存在,並仍在繼續發生,但相關職能部門由於監管職能較差,彼此又未形成良好的協調機制,未能對此類現象進行有效查處,客觀上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收益及相關規費流失。
為了全面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範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的利用及跟蹤監管工作,及時發現、查處並糾正改變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確保改變土地用途后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精心組織,全面開展專項清理工作。建議成立由住建、國土、城管執法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專項清理工作組,同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共同參與,各部門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在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對於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查處。
二是完善制度,形成規範有效的監管體制。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專項清理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形成規範有效的監管體制。住建、國土、城管執法等部門相互間應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自均應劃分責任片區,明確責任人,定期進行執法監察巡查,確保制度的執行。同時,要建立、健全住建、城管、國土部門與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及監督制度。住建、城管執法與國土部門相互間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應製作聯繫單,加強聯繫和溝通,進行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送給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
三是明確責任,嚴肅查處相關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為了確保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監管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對於在今後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