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是國家機關單位。
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的國土資源部。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自然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部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職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田鳳山(2000年3月-2003年10月)
孫文盛(2003年10月-2007年4月)
徐紹史(2007年4月-2013年3月)
姜大明(2013年3月-2018年3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具體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製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製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製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姜大明,男,漢族,1953年3月生,山東榮成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哲學學士。現任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成員,國家土地總督察。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九屆全國政協委員。
孫紹騁,男,漢族,1960年7月生,山東海陽人,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
庫熱西·買合蘇提,男,維吾爾族,1960年3月生,新疆皮山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
馮志禮,男,漢族,1962年12月生,浙江紹興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溫州師範學院政治教育專業畢業,大專學歷。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組長。
凌月明,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江蘇吳縣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南京化工學院化學工程系無機化工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現任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張德霖,男,漢族,1958年12月生,山東榮成人,經濟學博士,副研究員。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土地副總督察。
鍾自然,男,漢族,安徽桐城人,1962年8月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研究員。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黨組書記。
王宏,男,漢族,1963年5月生,山東青島人,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中國海洋大學環境科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海洋局局長、黨組書記,中國海警局政委。
嚴之堯,男,漢族,1958年1月生,海南文昌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經濟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專職副總督察,總規劃師。
王廣華,男,漢族,1963年1月生,河南滎陽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環境學院區域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趙龍,男,漢族,1967年9月生,遼寧盤錦人,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土地管理專業畢業,大學本科學歷,公共管理碩士。現任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規劃司司長。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47號),國土資源部設14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部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的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協調部內有關立法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調研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政策。
(三)規劃司
組織研究全國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編製全國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土地供應政策;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財務司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國家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五)耕地保護司
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六)地籍管理司
擬定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七)土地利用管理司
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礦產開發管理司
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九)礦產資源儲量司
組織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十)地質環境司
擬定地質遺跡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製和實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和地質災害防治。
(十一)地質勘查司
組織擬定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起草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
(十二)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土地執法監督和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十三)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編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政府間和有關國際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辦理出國人員有關手續。
(十四)人事教育司
承辦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起草編製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教育學科、專業建設;組織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製為30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