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續展,是指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住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於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 年。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住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於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 年。商標局依法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續展註冊並公告,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 年,自上一次有效期滿之日起計算。《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 條第2 款規定:“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展的次數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