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對稱。是指通過意思表示而發生債權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形式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債權合同行為;也包括某些單方法律行為,如委託授權行為。合法成立的債權行為具有在特定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相對關係的效力。民法中物權行為有因說認為:以轉讓財產為內容的債權行為構成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後者本質上是債務履行;但物權行為無因說則認為:債權行為並非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後者構成獨立的又一合同。學理上通常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並稱為“財產行為”。
債權行為是相對於物權行為而言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之發生為內容、並以債權和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債權行為從債務負擔的角度可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在於,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於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係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
物權 | 債權 | |
性質上 | 支配權 | 請求權 |
客體上 | 物 | 給付行為 |
效力範圍上 | 對世權 | 對人權 |
實現方式上 | 絕對權 | 相對權 |
設定上 | 採取法定主義 | 採取意定主義 |
義務主體 | 不特定 | 特定 |
救濟方法 | 依據物上請求權 | 一般為損害賠償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