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廳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組織起草有關林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自治區的方針、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起草有關林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自治區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全區林業建設資金及其他有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防護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在內的天然林、人工林、次生林)的管理培育;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和生態建設工程;組織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組織編製全區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木、木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徵用、佔用林地依法進行審核報批;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合理開發利用。
(四)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及平原天然林和河谷次生林的恢複發展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指導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花卉及林業工作站、監控站、護林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五)組織和監督、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政府批准后發布;在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出疆的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獵槍彈具的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六)制定全區森林防火工作規劃並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組織、指導全區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林業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審或審批;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自治區各類林業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林業工業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木本藥材、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花卉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廳長:祖麗菲婭·阿不都卡德爾
巡視員:英勝

地理位置


地 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黑龍江路77號

內設機構


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一、協助廳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和監督執行機關各項工作和工作計劃,協調廳機關合署辦公事業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二、負責廳黨委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廳務會議的議題收集、議程安排、會議記錄,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辦理情況。
三、負責廳綜合性會議的籌備和會務組織工作。
四、負責廳黨委重大決策、領導重要批示和廳重要會議、重要文件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指導全疆林業系統督查工作。
五、負責林業重要黨務、政務信息的收集傳遞,指導全疆林業系統信息工作。
六、負責廳機關來往文電的傳遞和廳發文件的審核、送簽、編印工作,指導林業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組織廳機關公文、會議文稿的翻譯工作。
七、負責廳機關的檔案管理,指導林業系統檔案工作。
八、負責機要文件和機要通訊設備管理,承辦廳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組織辦理自治區人大、政協提案的答覆工作。
十、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承辦單位辦理情況。
十一、負責《中國林業年鑒》新疆部分、《新疆年鑒》林業部分的組稿、審稿和發行工作。
十二、指導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辦公自動化建設及應用工作。
十三、指導廳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和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廳機關服務中心工作。
十五、負責廳機關公務活動接待工作。
2、政策法規處
一、組織開展綜合性林業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二、研究制定自治區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編製林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四、組織起草重要的林業綜合性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辦理林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起草過程中徵求意見、組織審修、送審和報備工作。
五、組織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中徵求林業廳意見的答覆工作。
六、負責組織林業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林業政策法規彙編工作。
七、負責擬定林業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方面的工作制度、辦法、程序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規範,並監督施行。負責林業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發放林業執法證件,並監督使用。
八、指導林業行政處罰、林業行政許可工作,辦理林業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委託事項,負責組織林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聽證。
九、負責林業執法監督檢查,組織承辦自治區人大、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林業廳執法檢查有關工作。
十、負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高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方面有關政策法規的工作聯繫。
十一、組織辦理由林業廳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承擔以林業廳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代理應訴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承辦林業廳行政複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導林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承辦林業廳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執法情況的檢查、綜合統計、整理分析,發布執法情況通報。協調林業執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造林處
一、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生態環境建設、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擬定全區造林綠化、跡地更新、鄉(鎮)林業站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標準並監督執行。
三、組織編製全區“三北”防護林工程、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森林撫育、中幼齡林撫育、珍稀樹種培育、平原綠化工程、其他防護林工程、生物質能源基地建設、碳匯造林工程等林業生態工程總體規劃設計,審核及批複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負責監督工程的實施和組織檢查驗收工作。
四、貫徹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承擔全區造林、營林質量管理。
六、指導全區鄉鎮林業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化鄉鎮林業站和示範縣建設。
七、指導全區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木本藥材、木本油料、特種用途林)、風景林和花卉的培育,負責審核並指導重點項目和試點示範基地建設。
八、歸口管理相關社會團體工作。
4、森林資源管理處
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擬定自治區有關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規程、標準、制度和方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森林資源一、二類調查及專業調查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編製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和評價工作,負責自治區森林資源數據管理和發布工作。
四、負責自治區級森林資源檔案建設、管理,指導全區森林資源檔案和森林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製、審核、報批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指導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管理,下達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負責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調整,監督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的執行。
六、指導和監督伐區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和伐區撥交工作;負責審批、發放依法應由自治區林業廳管理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七、指導、監督全區林地、林權管理。
八、指導、監督各地林權確認和發放林權證工作;承辦國有重點林區林業經營單位的林權登記、變更和發放林權證。
九、承辦國有重點林區林業經營單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調整的審批。
十、承辦審核審批徵佔用林地項目;指導全區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
十一、編製全區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方案;負責全區森林植被恢復費造林作業設計的審查批准和造林成效核查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各地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轉讓;承辦國有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轉讓的審批和辦理抵押登記的手續。
十三、組織、指導林地保護管理、徵佔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等執法檢查。
十四、指導和監督全區木材經營加工、運輸和木材檢查站管理工作,負責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審核發證工作。
十五、指導全區森林經營和分類管理工作;監督全區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
十六、指導全區林政執法工作,查辦、督辦全區重大林政案件。負責全區林政案件的統計、分析和匯總工作。
十七、指導派駐重點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
十八、指導全區資源林政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
十九、指導全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承辦歸口領導廳直屬調查規劃設計院的有關業務工作。負責全區林業調查設計資質審批發證工作。
二十、歸口管理自治區木材節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林業廳木材運輸公路養護管理站)工作。
5、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處
一、負責國家、自治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負責擬定全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執行。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三、擬定及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后發布。
四、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及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
五、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進出疆的審批工作。
六、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七、組織、指導監督全區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其開發利用,指導全區狩獵工作。
八、組織全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監測、統計和立檔工作。
九、管理自治區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工作。
十、歸口管理相關社會團體工作。
6、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
一、負責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和規程,並負責監督執行。
三、組織指導開展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等工作。擬定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四、指導、協調和檢查全區林業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五、負責自治區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制度和改革數據的統計、管理和發布,指導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承包合同管理,指導全區農村林權流轉、林權管理工作以及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
七、指導全區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八、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培訓工作,承辦自治區級林業改革各種培訓事項。
九、負責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7、發展規劃和資金管理處
一、研究提出自治區林業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有關自治區林業發展的財政、稅收、金融、物價等方面的經濟調控政策和法規,並制定相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基本建設等方面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二、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戰略和生產力布局;組織編製全區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並負責各類規劃的組織、協調、編製、審核、報批等工作,並負責規劃落實和執行情況的檢查。
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和許可權,負責並組織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立項、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林業外資項目、林業政策性貸款項目的儲備、申報與審批並對林業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即:項目前期審查、項目實施的監督和檢查、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評估。負責林業廳直屬單位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監督工程項目質量和投資效益。規範和管理林業專業工程建設市場。負責管理林業行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林業建設項目的評優工作。
四、組織、審核、編製林業各項生產及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並負責各類計劃的銜接、綜合平衡、申報和審批以及年度計劃的制定、下達、落實和檢查。
五、負責、組織林業事業經費、財政專項資金、基本建設投資(含國債資金)、非稅收入、林業貼息貸款等各類林業資金的籌集申報、預算平衡、資金落實和計劃下達工作;負責全區林業資金、基本建設、國有林場、國有苗圃和廳直屬事業、企業單位等各項財務決算和經濟信息分析;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運行的監督管理;指導並監管廳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六、負責廳屬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管理等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林業經濟統計調查、經濟預測、統計分析和信息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審核、匯總和上報國家林業局、自治區統計局各項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資料,歸口管理林業統計數據,檢查監督統計法規執行情況。
八、負責行業內部林業環境保護工作,指導林業生態環境監測和評估。
九、承辦自治區林業廳對口扶貧、減災防災、以工代賑等專項工作。
十、指導和歸口管理自治區林業會計學會、統計學會工作。
8、科學技術處
一、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科技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指導全區林業科學技術進步,開展林業科技工作的調查。
二、組織擬定自治區林業科技發展的管理辦法、規劃、林業科技計劃、指導林業行業科技體制改革。
三、承辦林業基礎應用研究項目、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科技產業化項目、組織實施、檢查驗收、評審鑒定、成果登記、獎勵申報工作。
四、指導林業專利和林業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管理,負責全區林業植物新品種審查和上報;承辦科技成果的管理與科技保密工作。
五、指導全區林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六、負責林業行業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項目的實施,參與利用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的交流和引進培訓、成果推廣工作。
七、指導全區林業標準體系建設和林業技術監督工作。負責協調自治區地方標準的申報、組織實施與示範推廣;指導林業重大生態工程項目和林業企業技術監督工作。
八、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林業科技培訓工作。
九、承擔自治區特色林果業發展科技支撐首席專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歸口管理新疆林學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全區重大林業科學技術普及和學術交流活動,指導全區各地州林業分會工作,指導和歸口管理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工作。
9、政治部
一、貫徹落實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二、負責廳屬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負責基層黨組織的設立、黨委(支部)換屆選舉和候選人及增補黨委委員的審查、審批工作。
三、負責對基層黨組織堅持民主集中制等黨內工作制度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黨費收繳、管理、使用和黨內統計報表及其它報表工作,負責黨員申訴、信訪工作,辦理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工作。
五、指導廳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六、負責廳屬單位共青團工作。
七、負責廳屬單位的統戰、僑務、民族宗教、黨外知識分子、台胞台屬、僑胞僑屬等有關方面的工作;
八、負責廳屬單位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隊伍和廳管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幹部審查和幹部監督工作;
九、負責廳屬單位幹部的錄(聘)、考核、考察、任免、調配、獎懲、培訓、交流、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和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
十、負責廳管幹部的考察任免,按照規定對二級局有關幹部進行任免審核。
十一、負責廳屬單位因公、因私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審批業務工作。
十二、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及分類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幹部人事統計報表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林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區林業專業副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和廳系統林業專業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十六、負責制定林業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林業行業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及林業行業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七、負責廳屬單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區)以上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勞動模範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廳管幹部和廳機關幹部職工的檔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