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基礎

以磚為砌築材料形成建築物基礎

定義

以磚為砌築材料,形成的建築物基礎。是我國傳統的磚木結構砌築方法,現代常與混凝土結構配合修建住宅、校舍、辦公等低層建築。常見的砌築方法為:“兩皮一收”或“一皮一收與兩皮一收相間”。砌築時為保證最底層的整體性良好,底層採用“全丁法”砌築。磚基礎主要指由燒結普通磚毛石砌築而成的基礎,均屬於剛性基礎範疇。這種基礎的特點是抗壓性能好,整體性、抗拉、抗彎、抗剪性能較差,材料易得,施工操作簡便,造價較低。適用於地基堅實、均勻,上部荷載較小,七層和七層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築和牆承重的輕型廠房基礎工程。

技術要求


1.磚基礎一般做成階梯形,即大放腳,大放腳有等高式和間隔式。
2.砌築時,灰縫砂漿要飽滿,嚴禁用沖漿法灌縫。磚基礎的水平灰縫厚度和垂直灰縫寬度宜為10mm。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小於80%。每皮磚要掛線,它與皮數桿偏差值不得超過10mm。
3.磚基礎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並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砌長度不應小於磚基礎底的高度。磚基礎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當不能同時砌築時,應留置斜槎。
4.基礎牆的防潮層,當設計無具體要求,宜用1:2水泥砂漿加適量防水劑鋪設,其厚度宜為20mm。防潮層位置宜在室內地面標高以下一皮磚處。

劃分


基礎與牆(柱)身使用同一種材料時,以設計室內地面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內設計地面為界),以下為基礎,以上為牆(柱)身。
基礎與牆(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時,位於設計室內地面±300mm以內時,以不同材料為分界線,以下為基礎,以上為牆(柱)身;超過±300mm時,以設計室內地面為分界線。
磚、石圍牆,以設計室外地坪為界線,以下為基礎,以上為牆身。

計算規則


(一)磚石基礎以設計圖示尺寸按體積計算。包括附牆垛基礎寬出部分體積,扣除地梁(圈樑)、構造柱所佔體積。磚石基礎長度:外牆牆基按外牆中心線長度計算;內牆牆基按內牆凈長計算。石砌基礎如為台階式斷面時,可按下式計算基礎的平均寬度:
B= A/ H
式中 B——基礎斷面平均寬度(m);
A——基礎斷面面積(m);
H——基礎深度(m)。
(二)嵌入磚石基礎的鋼筋、鐵件、管子、基礎防潮層、單個孔洞面積≤0.3m以及磚石基礎放大腳的T形接頭重疊部分,均不扣除。但靠牆暖氣溝的挑磚、石基礎洞口上的磚平碹亦不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