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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72年,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正廳級行政機構,原名四川省革命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1980年更名為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2010年更名為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2014年更名為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簡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川委發〔2014〕6號),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機構介紹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簡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川委發〔2014〕6號),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省直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政 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
(二)承擔擬訂省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的有關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
(三)按規定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
(四)制定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機關用地管理工作,承擔省直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製、項目審核、建設監管、使用調配和維修審批及監督管理。
(五)負責省直機關及所屬在蓉單位、中央在蓉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辦法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省直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指導省直機關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
(六)負責省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製、配備、更新、處置工作。負責中央駐蓉機構小汽車編製的管理和市(州)領導機關小汽車編製的核批。
(七)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直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直機關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八)負責省直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審核並提出經費安排建議。
(九)按規定承擔省直機關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受委託承辦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採購。
(十)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社會事務工作。
(十一)承擔市(州)人民政府駐蓉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十二)按規定指導並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後勤管理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大門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大門
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督查、績效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對口接待、機關財務和國有 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消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防空及交通安全等工作;指導和管理省直屬機關嬰幼兒園工作。
(二)財務處(省直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負責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經費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管理工作;承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制定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房地產管理處
擬訂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規劃編製、項目審核、建設監管、使用調配工作;管理房屋修繕經費,審批和監管修繕項目。
(四)房改辦公室
負責省直機關及所屬在蓉單位、中央在蓉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直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和省直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的項目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直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除行政單位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之外的其他省直單位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審核省直單位住房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承擔監督省直住房公積金工作;指導省直機關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省直單位職工住房檔案管理工作。
(五)車輛管理處
研究提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小汽車配備原則和標準;編製省直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車輛配備、更新、報廢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駐蓉機構小汽車編製的管理和市(州)領導機關小汽車編製的核批;指導省直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車輛的保險和理賠;制定省直各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省級重要會議和活動用車的調配。
(六)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直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省直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及年度改造計劃的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制訂能源消耗支出標準,擬訂省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組織開展能源統計和能耗審計工作,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七)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處〔市(州)人民政府駐蓉辦事處管理處〕
承擔省直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有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省直機關後勤服務標準和引進社會服務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省直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承擔省直機關事務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承擔市(州)人民政府駐蓉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協調省直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等社會事務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考核獎懲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和技術工人等級考試考核、部分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省直屬機關嬰幼兒園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出國(境)工作。
(九)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編製和職數


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7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製3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製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一)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財政廳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即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省直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的職責分工。按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規定,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住房城鄉建設廳、教育廳、科技廳、文化廳、衛生廳、省體育局等部門負責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28日,被授予”第五屆四川省最佳文明單位“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