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許可證

交叉許可證

交叉許可證是指兩項以上知識產權的許可方都希望實施對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這時可採用交叉許可證的方式進行實施,多見於改進型發明創造所產生的依存知識產權。

目錄

正文


適用範圍
交叉許可證一般在三種情況下使用:
1)由於現代技術是錯綜複雜的,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局面。乙項技術中包含著甲項技術的某種潛在成分,而甲項技術的作用要得到充分發揮,又必須同時實施乙項技術;但這兩項技術卻分別由甲、乙兩方獨立佔有著。乙方要實施自己的專利就可能侵犯甲方專利權;甲方要使自己的專利在實施中取得更大經濟效益,又可能侵犯乙方專利權。為了彼此都得到好處而不是陷入僵局,甲、乙雙方往往達成協議,都許可對方利用自己的專利。這種“協議”,也就是交叉許可證。
2)在技術貿易中,有的許可證合同規定。如果被許可人將來(在合同有效期內)以許可人的技術為基礎搞出了革新發明並取得新的專利,則必須首先把新專利的使用權許可給原許可人,而原許可人在發放許可證后,如果自己改革了有關技術,則也必須把它繼續許可給原被許可人使用。這樣的合同條款,稱為“反饋條款一,日後按該條款而產生的互相許可實施新技術的許可證,叫作交叉許可證。
3)大企業之問訂立技術協作協議,規定各自搞出的發明(無淪取得了專利還是作為Know-How保密)都應許可對方使用,這也是一種交叉許可。此外,在西方,有些大企業為了合夥壟斷市場,也可能通過交叉許可證方式達到對專利實施的壟斷。即雙方(或幾方)之間,只能彼此許可在這一夥的圈子中實施各自搞出的發明,而不能允許外界實施,以這種方式達到專利壟斷。許多圍家的反壟斷法和一些地區性經濟合作條約中,都宣布許可證在這種意義上的使用是非法的、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