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法學會

中國海洋法學會

中國海洋法學會是1993年12月3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1994年8月15日民政部登記證的國家一級法學會,是一個進行學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為全國性社團組織,會址設在北京,秘書處設在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司法部是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目前,有來自科研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個人會員500餘人,團體會員10餘個。

正文


1997年,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社團重新登記的規定,中國海洋法學會於1999年8月19日通過獲准重新登記。學會第一屆理事會的任期於2000年8月結束,2000年8月24-25日召開的第二屆代表大會完成了學會領導機構和理事會的換屆選舉。

學會宗旨


學會的宗旨是為完善我國海洋法律制度服務。學會的主要任務是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制定和完善我國海洋法律制度的立法諮詢意見和建議,開展海洋法問題的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促進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

學會活動


學會成立以來,開展了一系列學術交流和咨
中國海洋法學會
中國海洋法學會
詢服務活動,主要有:
1.立法諮詢。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建議。接受國家海洋局的委託,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審議過程中提供諮詢意見。為《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開展立法論證工作。
2.法律服務。1998年接受山東省榮城市龍鬚島漁業公司和落鳳崗漁業公司的委託,對煙台海上救助打撈局所屬“煙救2號”輪誤入養殖區,造成兩公司養殖業重大損失訴訟案件提供諮詢。
3.會員實踐。組織學會會員赴海南島和西沙群島進行考察,以增進對南海諸島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了解。
4.國際交流。請來華訪問的外國專家、學者作有關海洋法的學術報告。
5.學術交流。以學術座談會、研討會和書評會等形式開展廣泛的學術交流,請學會從事海洋法研究的專家學者和海洋主管部門的領導作報告,介紹有關領域最近發展狀況及需深入研究問題。
6.不定期出版《中國海洋法學會會員通訊》,加強各地、各部門的學術交流。
中國海洋法學會將繼續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完善我國海洋法律制度和加強海洋法研究,深入開展各項工作。

學會章程


中國海洋法學會章程(修正稿)
第一章 總則
中國海洋法學會
中國海洋法學會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海洋法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The Law of The Sea,縮寫CSLOS)。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海洋法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者組成,包括國家從事海洋權和海洋資源、環境管理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海洋法理論研究的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員;高等院校從事海洋法教學和研究的教研人員;以及海洋法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等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海洋法理論與實踐工作者,開展海洋法問題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協助國家主管部門制定並完善我國海洋法律制度,為增強海洋意識,加強我國海洋管理,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和海洋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北京市復興門外大街一號國家海洋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對海洋法,特別是新海洋法制度的研討,開展海洋法的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各種類型的報告會、研討會和講座;
(二)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委託,調查、研究、參與或代為起草我國海洋法律、法規;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提供海洋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法人或自然人委託,提供訴訟代理或非訴訟代理業務;
(四)增進與各國海洋法學界的聯繫與交流,積極參與有關國際海洋法的國際活動;
(五)編輯出版有關海洋法問題的書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從事海洋立法、管理、教學、研究、交流的政府部門、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事業單位。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從事海洋法教學、研究及在有關海洋事務部門工作,具有一定海洋法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由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組織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取本會編印出版的刊物和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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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需經年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司法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司法部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0年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會會員


1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 海軍學術研究所
3 海軍指揮學院
4 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
6 廣東海洋資源研究發展中心
7 海洋石油勘探研究中心
8 海軍測繪研究所
9海司航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