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民船

武裝民船

武裝民船(Privateer),又稱武裝民運船、私掠船,是一種獲得國家授權可以擁有武裝的民用船隻,用來攻擊他國(主要是敵國)的商船(甚至軍艦――如果力所能及的話)。其實質是國家支持的海盜行為。

背景


武裝民船“Oliver Cromwall”號
武裝民船“Oliver Cromwall”號
從16世紀至19世紀,歐洲列強為了爭奪海上霸權,動用了包括“鼓勵海盜襲擊它國船隻”在內的一切手段。各國雖然在表面上都義正嚴辭地宣布與海盜勢不兩立,背地裡卻大肆收羅海盜,為己所用。武裝民船就在這種背景下誕生了。

強盜邏輯


這種被允許的劫掠行為有時是為了討回公道:例如,當某國商人的貨物被別國船隻搶劫,而他又沒有辦法通過合法或外交的手段獲得補償時,為了讓他挽回損失,本國政府就發給他一張可以擁有武裝的許可證(通常稱為“私掠許可證”),允許他到海上去獲得別國商船上的貨物。這種來自政府或是商會的信件公文還是國際間通用的。
英國首相頒發給基德船長的私掠特許證
英國首相頒發給基德船長的私掠特許證
這當然是一種充滿叢林味道的強盜邏輯。但在那個弱肉強食的年代,人類離開叢林的時間本來就不算太久。
在私掠許可證上往往寫明了誰是敵人、誰是盟友,對掠奪回來的財物如何分配等內容。
然而,更多的情況下,歐洲列強處於種種目的收買有武裝的船隻。這樣做可以變向招安海盜,並讓他們襲擊敵國的船隻以打擊敵國。這樣做也可以彌補列強海軍力量的不足,並節省軍用開支。

出現原因


武裝民船出現的根本原因是為了彌補國家海軍力量的不足。
早在1243年,英國國王亨利三世就授予3條私人船隻向法國人開戰的資格。英國人一直認為,使用這種武裝民船去困擾敵人,是最有效、最便宜的辦法。事實上,後來很多國家的政府都使用這些許可證作為國家工具來加強海軍,可以使本國在不增加預算情況下,憑空多出一支能攻擊敵國商船的海上力量。
在大航海時代,后發的英法荷等國急於掠奪新大陸的財富,必然要和已經取得加勒比海霸主地位的西班牙進行爭奪,因此需要各種力量去打擊西班牙人。當本國的海軍實力不足或者不方便直接出面的時候,政府就大肆採用這種頒發私掠許可證的方式,鼓勵民間的船隻攻擊西班牙的商船。同時,私掠船也可以保護締約方的殖民地,尤其是當本國海軍無力保護這些領土時。通常私掠船會與保護他們的地區執政者分享戰利品。這樣一來私掠船也增加了地區的財富。諸如16世紀的牙買加皇家剛就與私掠船締結盟約。
載有40噸財寶的西班牙運金船阿托卡夫人號
載有40噸財寶的西班牙運金船阿托卡夫人號
不光英國,其他國家也都如此。法國從1550年代開始,也組織了大批武裝民船從歐洲方面出發至加勒比海地區洗劫西班牙船舶(在此之前已經襲擊過幾次快要回到歐洲的船隻)。

合法行為


所以,在大航海時代的初期,海盜行為是一種國家允許的“合法行為”。這些“合法的”海盜持有官方頒發的特許證書,可以隨意攻擊和搶劫別國(主要是西班牙)的貨船而不受懲罰。只要他們的行為不違背本國的利益,本國政府不僅不會追究他們的責任,反而要給予大大的獎勵。在相當長時間裡,海盜是國家海軍力量的一種補充。因此,一個在英國被捧為英雄的武裝民船船長,往往是被西班牙通緝的頭號海盜。
不少歷史學家認為,海上霸主英國是靠著一群海盜起家的,甚至戲說全英國就是一大群海盜,英國女王伊莉莎白就是最大的海盜頭子。
在1689年英國和西班牙媾和后,國家支持海盜的情況逐步消失了。1856年,許多國家在巴黎簽訂聲明,終止了私掠許可證的使用。美國和其他幾個國家後來才簽署該條約。因為他們缺少強大的海軍,還需要依靠私掠來壯大他們的海上力量。
了解這段歷史后,我們也就可以理解海盜一詞在英文中的幾種說法了:“Pirate”指海上搶劫者,即海盜;而“Piracy”指由政府認可的海上掠奪;“Privateer”指既可以指武裝的船隻(武裝民船、私掠船),又可以指它的首領(私掠者)或它的船員。
而對於私掠船船長來說,雖然一張私掠許可證不能完全保證他不被列強的海軍追捕,或在戰爭后被締約國消滅,擁有合法的劫掠權可以保障自己的劫掠行為收到一方的支持。
不過這樣的許可要求武裝的船隻聽從締約帝國的指令,包括在戰爭時期,並不能襲擊締約帝國的船隻。一旦私掠船違反規定,他們會被罰款或者被緝捕。另一方面,隨著戰爭的結束,大規模私掠行為變得沒有必要,而且大量曾經收到鼓勵的海盜行為成為了新的威脅。所以戰爭結束后,私掠船依然可能遭到締約國家的緝捕。

國籍標記


武裝民船是一種沒有任何國籍標記小型的快速帆船,允許艦船在不用顯示國籍的情況下攻擊敵人或是被敵人攻擊。如此一來,您就可以攻擊另一個民族的艦船,而不用擔心會引發雙方的戰爭。
海岸城市的戰略資源貯存區必須要同時有鐵以及硝才能生產武裝民船。
武裝民船是一種私有的船,而船主接受國家的委任,來攻擊敵國的海上交易行為。為了方便匿名行事,贊助的政府通常會付給船員和船長一些的補償金。有時還會將他們在任務中掠奪來的貨物或商品,分出一小部份犒賞船員們。雖然這樣的動作使得這項職業頗受船員們的喜愛,但這最後卻變成這種強制驅離行動中最危險的因子。當國家嘗試將一些海軍人員配置到船上,以醞釀發動戰爭時,他們卻常常無法確保人員的安全(因為這時所有的船員都在瘋狂掠奪中)。武裝民船在整個歐洲歷史上相當的常見。

制度消失


1823年,美國總統門羅首先提議廢除私掠船制。1856年為結束克里米戰爭所舉行的巴黎和會中,通過了《海上國際法原則宣言》,附於《巴黎和約》(Peace Treaty of Paris),其中一條即規定廢除私掠船制。私掠船制,現已絕跡。此後,大西洋以及加勒比海上的海盜行為被徹底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