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1982年成立的4A級協會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ChinaCrop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PIA”)成立於1982年4月,是中國化工行業最早成立的行業協會之一,是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結果,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為4A級。
成立30年來,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協會隊伍不斷壯大,已經從創辦初的45個會員單位發展到如今的548個會員單位,其中包括農藥原葯與製劑加工、中間體、助劑、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和施藥機械為主的生產、科研、設計和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省、市、自治區農藥(工業)協會。企業性質包括國營、股份制和民營企業以及台資、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會員單位的產值、產量與銷售額佔全行業的85%以上。
開展工作會議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協調企業依法經營;
2、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及企業經營中的問題和要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3、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組織行業信息交流,分析行業經濟運行情況,了解行業發展中的熱點和問題,向政府和企業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具體措施;
5、組織調查研究,了解、掌握全球農藥工業技術發展動向及市場狀況,為會員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
6、組織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和協作、技術改造協同攻關,推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及合作;
7、促進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誠信經營,協調市場爭端,維護公平競爭;
8、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與職業培訓;
9、出版專業刊物《中國農藥》和《中國農藥工業年鑒》、建立專業網站
開展諮詢服務;
10、舉辦全國性交流會及各類專業交流會、展覽會;
11、參與制定農藥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以及建設項目的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
12、受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委託,承擔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發放的前期工作,參與有關調查研究、政策擬定、現場考核工作;
13、承擔有關農藥檢測單位的管理工作;
14、協助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農藥生產企業核准及延續核准工作,配合建立現場考核專家庫、規範考核程序、統一工作流程和操作細節;
15、大力推行以安全、健康、環境為中心的“責任關懷”(EHS)準則,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16、鼓勵企業採用“綠色工藝”,減少“三廢”排放,保護環境;
17、起草制定行業GMP標準,提高行業整體水平;
18、參與制定國家“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修訂”工作,組建“國家化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化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19、組建“中國農藥工業產業園”,促進農藥工業集約化生產,有利於環境保護,有利於資源循環利用;
20、設立“振興中國農藥工業”獎學金,獎勵農藥專業博士、碩士和本科學生。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行業、為企業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發展農藥工業的方針政策,促進農藥行業持續、健康、和諧發展。
理 事 長:王律先
副理事長:尹儀民、羅海章、許輝、郭前玉、趙利復、周其鈞、楊振華、錢國忠、王伊瑩、張茂 立、張道武、王泉虎
秘書長:孫叔寶
副秘書長:胡芝生、曹承宇、曹樹球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內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事務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重點工作包括,落實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和熱點問題研究,積極反映行業訴求;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提高行業核心競爭;擔當實施行業自律職責,引導推動行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大力開展大宗產品協作組工作,保持大宗產品持續發展;切實履行服務宗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協會的國際影響;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增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等方面。面對新的發展形勢和政策環境,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將繼續以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緊密圍繞關係行業發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在保持行業經濟運行平穩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上有新的進展,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上有新的提升,在拓展服務空間、增強服務能力和水平上有新的提高,在規範自身建設、加快協會的改革與發展上有新的突破,以開拓創新、求真務實的精神,團結協作,搞好協會建設,促進農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農藥工業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Pesticid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 CP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國農藥生產、加工、科研等相關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市場化原則,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亞運村安慧里 4 區 16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 一 )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二 ) 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
( 三 ) 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技術法規,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 四 ) 組織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 五 )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 六 ) 開展行業自律監管,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 七 ) 進行質量監督,培育和推進名牌產品工作;
( 八 ) 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與職業培訓;
( 九 ) 創辦網站、刊物,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融資等諮詢服務;
( 十 ) 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技術和信息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等;
( 十一 )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協調貿易爭端、產業損害調查,組織會員做好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
( 十二 ) 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 十三 )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 十四 )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即以農藥生產和加工、農藥配套原料、中間體、包裝材
料、包裝機械和施藥機械為主的生產、科研、貿易、設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及省市級農藥 ( 工業 ) 協會。個人會
員即從事上述業務的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 ) 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在協會中積極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所在省市級農藥 ( 工業 ) 協會或省市業務主管部門推薦;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2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通過本協會工作計劃;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 / 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服務,公正廉潔,實事求是,思想作風好。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 4 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 / 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指導、檢查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
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 10 月 18 日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