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
合同審查
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核。要審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無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終止或者是否終止,相應的合同約定或者條款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會產生什麼樣的民事法律關係,什麼樣的行政法律關係,什麼樣的刑事法律關係。與我方的期待有多大距離。審查過程中,要時刻考慮法律後果概念。使法律後果概念貫穿前面三個環節每一環節。因為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或者發生特定的情況都會導致特殊的法律後果發生。
1、合同起草的思路: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合同目的實現
具體來講,首先要成立合同,然後使合同生效或者具備生效條件,使合同在特定的情形下權利義務終止,從而實現簽定合同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
2、審查合同的思路:
★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終止→→→→合同法律後果
這四個步驟的審查過程就是一個不斷發問和回答的過程。每一部分都有好多細小的問題需要解決。
1、合同條款的審查。基本的步驟和方法就是合同條款的審查。全面細緻地對合同條款逐一審查,這是審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審查應該有重點。有三方面內容必須審查:一看合同的主體,二看合同的標的,三看合同的數量條款。此三者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此三者則合同不能成立。對於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點和要求對其必備條款進行審查,查漏補缺。
2、文字審查,合同是文字的遊戲,使用規範的語言能夠避免誤會防止爭議的發生。
3、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的無效問題。
4、涉他權利審查。合同標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利益,應該進行審查,避免侵權.
5、清潔條款審查。清潔條款的審查很重要。在科技發達的當今社會仿製模仿的技術非常高了,清潔條款對於避免糾紛發生很重要。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審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時,應審查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法人、個體工商戶;是否是具備與簽訂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審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的資格證明;代訂合同的,要審查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並審查是否在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審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4、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5、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表述準確無誤。
6、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2)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后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一。合同主體的審查
審查合同主體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對於企業法人,審查重點是是否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對於某些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代訂合同的,還應當審查代理人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是否在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應當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二。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後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三。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四。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義不容辭的責任。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內容的合理性審查
六。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委託人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不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並無特別的法律效果,“應當”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於…”),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七。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1、如需經批准或登記的合同,是否約定了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的責任。2、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經公證后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3、對於附期限和條件的合同,應審查期限和條件的規定。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