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水務局

包頭市水務局

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包頭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發[2001]29號)精神,設置包頭市水務局。包頭市水務局是包頭市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劃出職能
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交由市林業局承擔。
(二)划入的職能
原市地礦局承擔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交由水務局承擔,有關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職責分工按中編辦發(1998)1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轉變的職能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市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政策法規、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統一管理全市範圍內的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管理全市水源地、河道、供水工作;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給水和防洪除澇、抗旱等項目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水資源費;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旗、縣間的水事糾紛。發布包頭市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節約用水的政策和標準,編製包頭市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監督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的節約用水工作。
(四)承擔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對河流、山溝、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調度。
(五)負責城市供水水源建設、水環境保護等城市水務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檢測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
(六)擬定水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行業各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對水利綜合經營實行行業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編製、審查水行業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制定水行業科技政策;監督實施國家水行業技術質量標準、水規程和水規範,並組織研究和推廣。
(八)負責全市河道、水庫、河口灘塗等水域(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對全市水利工程和工程建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旗、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水庫、河流、山溝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轄區內河流、水域的治理開發。
(九)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和農村改水、節水工作。
(十)組織全市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市水利科技、教育及地區之間技術合作;指導全市水務隊伍的建設。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水利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信息、調研、信訪、督查督辦、檔案管理、計劃生育、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密及外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車輛、文印打字、接待、衛生等後勤事務管理;承辦機關公用設施、財產的管理使用和供水、供電、供暖的管理。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精神文明建設、人事、機構編製、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編製水利科技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計劃財務科
擬訂水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核和報批工作;指導全市水行業產業發展、多種經營和財務、統計、審計工作;負責局管各類資金的計劃、分配與監督檢查,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科(包頭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務法規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負責並承辦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制定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規劃;負責城市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監督指導旗縣區水政執法、水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水功能區劃分。
(五)公用事業管理科
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製城市給水行業規劃;統一管理城市給水和供水水源地;協調水行業的排水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審定水域納污能力,發布城市供水公報和水質年報。
(六)建設與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河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擬定包頭市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轄區內河流、水域的治理開發,辦理跨界河流的對外協調;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旗縣區的重要水工程;負責水工程的質量監察和安全管理,組織重點水利工程的招標、投資及建設和驗收。
(七)水利水保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農牧區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人畜飲水、防病改水、農村牧區節水灌溉、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治理及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大型國管灌區規劃;組織農村牧區科技推廣工作,指導農田草牧場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八)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紀檢委(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包頭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製為26名(包括包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含紀檢委書記);科級領導職數14名(9正,含機關黨組織副書記;5副)。撤消水務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后,另核定市水務局機關工勤人員編製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