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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服從多數
少數服從多數
少數服從多數指的是大部分投票制度以少數服從多數的理念為基礎,通常是某一方案若獲逾半數選民支持則會通過。然而,當可供選擇的方案多於兩個,可能沒有一個選項獲過半數支持,採用不同的投票制度便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所以,採用哪一種投票制度對選舉結果有重要影響。
以上都是理論上所說的基本看法和觀點,實際操作時,可就不一定了,這個社會的標準和原來早期的社會標準已經有了很大的分別了,但只要凡事看實質,做事抓主要,學習學精髓,做事有始終,這樣就不會有偏激了!
有事大家商量,少數服從多數,有什麼好處?
少數服從多數思想即為民主理論的核心,少數服從多數思想適合用在公共的事務上。在共和制度(republic)的國家中,即包括政治,外交(經濟事務如果是國營經濟)在內的事務為公共事務的國家中,少數服從多數思想普遍存在於決定公共,國家或集體事務的個案里。
少數服從多數思想不適用於決定私人事務上。如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可以啟用陪審團來決斷,但若是私人之間的財務糾紛案等則不適用陪審團。再如涉及國營壟斷企業的調價案件應當啟用具有廣泛多數代表的聽證會聽證,如涉及私有房產或土地的處理則不接受公共委員會的處理決定。
少數服從多數理論的實現方式
少數服從多數理論是至今難以完美實現的理想化的民主狀態。即使在民主化程度很高的國家或地區,少數服從多數理論的普及度依然還達不到完美。事實上,即使當今發展階段下的人類無論如何的努力,少數服從多數理論具體實施時依然需要一個議題發起人或投票發起者。“少數人”依然可以通過掌控議題發起權來達到間接控制多數人的目的。這也是少數服從多數理論最大和最難避免的瑕疵。因此瑕疵,民主制度和少數服從多數理論並不能獨立和凌駕於經濟基礎而存在。
少數服從多數理論接近完美的實現,決定於經濟基礎。
少數服從多數理論的實現不僅需要法律上人身自由,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法律基礎,同時它的完美實現歸根結底需要的是市場經濟主體上的相對平等。低的貧富差距,相對平等的致富機會,以及因足夠的教育,衛生水平產生的人和人之間較小的智商,情商差距,穩定的市場和自然環境等等因素決定了較小的貧富差距。
而較小的貧富差距就避免了人們對政治權力的不平衡的需求。相對平衡的政治需求帶來的則就是相對良好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實現。
少數服從多數理論的悖論:誰是議題發起人。
議題發起人必然不可能是多數人,不然那樣會天下大亂,但如果議題發起人是一個人或一個組織或幾個人組成的團隊,那麼這樣的議題本身就已經是受到控制了,這個發起人很可能就是控制議題的少數人,披著民主外皮的獨裁者常用此方法來愚弄群眾。如台灣地區2008年發起“入聯公投”,議題發起者民進黨陳水扁,並沒有在發起議題時代表大多數人的性質,卻有發起公投的權力,此次公投就是一個被獨裁者控制的例子,偽裝在民主外皮之下的政治操作。與這次事件同時,台灣地區的中國國民黨也發起了“返聯公投”,這種議題發起人之間的衝突足矣說明,兩個議題發起者都沒有代表性,發起的議題自然只是愚弄群眾的政治工具而已。
議題發起人必須是具有廣泛代表的組織或個人。
而後才有該議題發起人的議題,下放到群眾中做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如果議題發起人的選擇選舉就有極大的漏洞,那麼選舉中的少數服從多數體現的再完美,整個選舉也都是獨裁者的鬧劇。
1. 少數服從多數是處理組織行動的最基本手段
在任何組織內部,少數與多數的客觀存在,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少數與多數實際上是不同意見、不同利益群體、不同派別的區分。由於人們有不同的利益訴求,由於人們判斷事物所依據的材料不同,由於人們的認識能力和感情好惡不同,就使得組織內部產生不同的意見,以至不同的派別。這是形成組織內少數和多數區分的思想和組織基礎。
為什麼要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一,這是由組織統一行動的要求所決定的。因為既然是組織,就必然有組織的行動,組織行動要求統一。而組織內部有許多人,有許多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意見,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又必須統一行動,這樣,在組織內部就必須有人放棄自己的觀點和利益以保證這種統一。只要有組織的地方,除了宗教組織和少數封建組織,從一般的群眾團體、組織和政黨組織,以至於國際性組織包括聯合國,通過少數服從多數來解決問題,已經成為一種通行的規則。只要有組織的統一行動,就得有服從。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相對公正的原則。
第二,這是由維護和發展多數人的、組織的長遠利益的要求所決定的。組織內部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照顧多數和組織的長遠利益,同時兼顧少數和個人的利益。一般來說,多數人的、組織的長遠利益是組織的根本利益,這也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原因。
第三,這是由多數人的認識相對正確所決定的。從認識問題的角度來講,一般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看法還是正確的成分居多,因為集體的思想、觀點、智慧和經驗,能夠從多側面、多角度、多層次反映問題,可以大大減少認識上的局限性,使得人們的主觀認識更加合乎客觀實際。多數人的智慧一般要高於少數人,多數人共同做出的決策,其失誤的概率相對要小。當然,即使發生失誤,共同承擔責任、糾正錯誤也比較容易。
2. 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前提和實現手段
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基本前提是參事人之間的平等關係。平等的權利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靈魂。無產階級政黨歷來堅持黨內平等的原則。世界上第一個無產階級政黨的黨章《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明確規定,“所有盟員都一律平等”。我們黨的黨規黨法也有不少強調黨內平等原則的規定,《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黨章都強調了黨員在黨內政治地位平等。《準則》規定:“必須堅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決不容許有不受黨紀國法約束或凌駕於黨組織之上的特殊黨員。”“所有的黨員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戰友,黨的領導幹部要以平等的態度待人,不能以為自己講的話不管正確與否,別人都得服從,更不能擺官架子,動輒訓人、罵人。”現行黨章的總綱強調了“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章第8條規定:“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黨章第16條規定:“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實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手段分兩個層次:一是在會議議事的時候,少數和多數的最後裁決要依靠票決制,包括口頭表決、舉手錶決、無記名投票和有記名投票等方式,以多數票獲得通過。二是還必須把通過的決議付諸實施。否則,少數服從多數通過的決議只是寫在紙上的東西。這就必須有組織內部的統一紀律,只有強調執行和落實的環節,少數服從多數才能夠最後實現。
3. 少數服從多數的重大意義
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重大進步,是至今社會公認的民主原則。在黨內生活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黨的紀律依據和支柱。我們強調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其基本的立足點就是組織、上級、中央是代表多數的,是代表黨的全局利益的。沒有少數服從多數,其他“三個服從”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少數服從多數在黨的民主集中制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現行黨章第10條規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包括“四個服從”的原則、選舉的原則、上下級關係的原則、集體領導原則以及禁止個人崇拜原則,基礎都是少數服從多數,可以認為都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具體化和延伸。有人認為,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的實質,這在理論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在民主集中制中的重要地位是顯而易見的。我們雖然不能說,有了少數服從多數就有了民主集中制,但是我們至少可以說,沒有少數服從多數就沒有民主集中制。
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張曉燕教授在其發表的論文《民主執政與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的重新解讀》中,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了很有價值的觀點,但是,關於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調節範疇的說法,值得商榷。該文認為:“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的實質是決策主體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是決定行動方案,不是討論思想統一。”① 筆者認為,這裡忽視了行動一致和思想統一的關係。其實,行動一致和思想統一是分不開的,沒有思想上的統一,很難有行動上的一致。這裡的“思想上的統一”也是相對的概念,就是能夠使認識形成多數或者“絕對多數”。所謂“思想上的高度統一”,只是組織追求的目標。少數服從多數是一個過程,在討論行動方案的時候,各種觀點經過交流和辯論,要取得大體上的思想統一。各種觀點經過交流、辯論,思想逐漸趨於一致,形成穩定的少數和多數,這裡實際上也有思想上的“服從”,這樣才能夠有行為上少數服從多數的思想基礎。因此,討論的過程,也是思想統一的過程,少數服從多數,包含了爭取思想統一。據此,少數服從多數調節的範圍包括:(1)統一組織的行動。這是少數服從多數最基本的調節範疇。(2)統一組織內部的認識。把認識一致、認識相近的多數人的意志變成組織的一種決策(決議、政策、法律、法規),從而實現組織的任務,管理組織內部,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政黨等等。(3)調節人們的利益關係。組織里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把利益一致和利益訴求相近的人意志變為組織行為,形成決議、政策、法律、法規等。
少數服從多數不適用於純粹執行的環節,不適用於首長負責制。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存在局限性。人們對事物的認識不僅與自身的視野、認識能力有關,而且往往和自己的利益緊密聯繫在一起。這是導致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局限性的基本因素。在實際生活中,多數人的視野、認識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在涉及個人或者小團體利益的時候,一個人的認識往往可以受到自身利益的干擾,甚至為了自身和小團體的利益寧願同意一種不正確的觀點,或者因為追求自身的利益,自己的認識也往往被利益的訴求所扭曲,固執己見,損害大局。這樣,以局部利益和私利為基礎確立起來的、儘管是少數服從多數作出的決定,就很難是科學的、正確的。這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局限性的重要根源。正因為如此,少數服從多數也只能是相對科學的原則,它並不是一個十分完美的原則。
提高少數服從多數的質量,一方面指的是通過程序的嚴密性,“多數”是真正意義上的多數人的意志,沒有欺騙和偽裝,沒有被別有用心的人操縱;另一方面指的是多數的決議和決定是符合實際的,是科學的,涉及的利益關係不僅反映了多數人的利益,而且反映了長遠的、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了少數的利益。從根本上說,提高少數服從多數的質量要求參事人具有很高的素質,在黨內要靠黨員和班子成員的素質。這種素質主要包括道德素質和能力素質。在實際操作中,提高少數服從多數的質量要特別重視以下幾點。
(1)保證參會人數合乎法定要求。如果組織成員中有半數甚至多數沒有與會,這樣的會議決策中的多數和少數就是虛假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就是把與會人數作為班子討論問題的一個基本前提。
(2)平等討論,暢所欲言。解決重要問題都應該有認真討論的時間和機會,使與會成員暢所欲言,儘可能取得思想一致。在決定之前如果缺乏足夠的時間充分醞釀,缺乏充分的思想交流和思想鬥爭,一些正確的意見就沒有機會表達,就很難避免盲目服從,這樣,有可能使少數服從多數被扭曲,變成實際上的個人專斷,製造虛假“多數”。《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4條規定,要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就是基於這種考慮。
(3)嚴格細節,嚴格程序。在特定情況下,細節決定成敗,在程序問題上這一點尤其重要。黨章第16條規定,黨組織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但是,採取什麼樣的表決方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可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錶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誰都清楚,由於種種原因,在某些問題尤其是在人事方面等比較敏感的問題上,採取口頭表決和舉手錶決的方式可能影響表決人意願的充分表達。如果把表決的方式也作出嚴格規定,比如在任用幹部問題上必須實行無記名投票,這樣,個人意願就相對容易充分表達了。嚴格程序,是保證少數服從多數真實性的最基本條件。
(4)諮詢專家,科學論證。對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問題,可以諮詢專家,充分聽取權威組織或者權威人士的意見,然後再作出決定。
1. 為什麼要保護少數
正因為少數服從多數也有局限性,所以在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同時,還必須強調保護少數的原則。第一,在一些情況下,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裡。毛澤東說過:“許多時候,少數人的意見,倒是正確的。歷史上常常有這樣的事實,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數人手裡,而是在少數人手裡。”② 這類事情並不鮮見。在一些領域尤其是自然科學領域,是不能夠用少數服從多數來解決科學問題的。科學常常是“多數服從少數”。因此,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同時,必須保護少數。從這個意義上說,多數尊重少數,也就是尊重實踐、尊重科學、尊重真理。第二,少數的利益和權利不能剝奪。比如,人的生存權利、說話權利、受教育的權利等等,是不能被隨便否決的。在一個不能保護少數的組織里,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很難得到保證。
2. 如何保護少數人的要求
筆者認為,在黨組織里,所謂保護少數,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少數。保護的前提是尊重,黨內也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多數尊重少數,是以人為本的本質要求。
(1)尊重少數人說話、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正如一句西方諺語所說的那樣:儘管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因此,要讓少數人把自己的意見充分表達出來,並且要記錄在案,以備查考,決不能壓抑他們說話的權利。
(2)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尊重、理解、寬容,是文明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要承認少數人有條件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哪怕是你認為是很不正確的、不合理的意見,也要容許少數人保留,容許少數人在下次會議重新提出和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對於少數人的意見,不要輕易搖頭,要讓實踐說話,要盡量汲取少數人意見中正確的內容。這樣既有利於避免決策的片面性,保證決策的正確性,又有利於使雙方的意見相互補充、相互接近,便於使少數人從正面理解、接受和服從多數人的意見。同時,要承認少數與多數是可以相互轉化的。集體討論問題的過程,也是少數和多數人互相擺事實、講道理的過程,也是人們思想轉化的過程。真理越辯越明,在正常情況下,掌握真理的少數是能夠說服其他人的,是能夠爭取到一部分原來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使自己由少數變成多數的。
(3)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或者盡量減少少數人利益的損失。黨的組織原則是個人利益五條件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但是,黨組織必須充分尊重黨員個人的利益。黨組織不是要抹殺黨員個人利益,不是要消滅黨員的個性。如果黨員個人利益包括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不一致,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個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也必須最大可能地予以保護和補償,使少數和局部能夠接受。
(4)在制度上對保護少數作出規定。我們黨在保護少數方面有許多規定。主要有:一是滿足少數組織和少數黨員要求開會解決問題的權力。1923年《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第13條首次規定:“有三分之一之區代表全黨三分之一之黨員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亦必須召集臨時會議。”現行黨章第18條規定,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二是允許少數黨員保留自己的意見,並允許越級向上級報告自己的意見。黨章第4條規定:“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三是在表決時,雙方人數接近,對一些問題可以暫緩作出決定。黨章第16條規定:“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在和平時期,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慎重和民主,體現了對少數意見的尊重,也是對黨的事業的負責。
黨內關於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里,也體現了對少數黨員處理慎重的態度。關於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中,有簡單多數的規定,即在黨內表決時,超過應該到會人數的半數即為多數;還有壓倒多數的規定。現行黨章第40條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這種規定體現了對少數領導幹部個人組織處理的慎重。
3. 關於“不能有條件服從”的問題
從組織原則的角度講,在經過充分討論后,為了統一組織的行動,少數服從多數是絕對的。有人說,少數服從多數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多數應當是正確的,如果錯了,我就不服從。早在1941年11月,劉少奇在《論黨員在組織上和紀律上的修養》的演講中就批評過這種有條件服從的觀點。劉少奇認為,這種有條件服從的觀點之所以錯誤,一是對正確或者錯誤認識的判斷都還沒有經過實踐檢驗,“到底錯了沒有,還不知道”。如果誰認為錯了就不服從多數的決定,“那就沒有黨,只有散夥了事”。二是退一步講,即使大多數錯了,“你也還要服從,先照錯誤的去執行”。“如果不這樣,就會引起組織上的分裂,行動上的不一致,削弱了黨的力量。”③ 劉少奇還舉了馬克思1871年關於巴黎工人起義時和列寧1918年在簽訂布列斯特和約時居於少數為例,說明他們在保留自己意見的同時,模範地執行了多數人通過的決議。
保護少數不是不服從多數。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必須承認和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定,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即使有時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應在執行多數人的意見的前提下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正常的程序進行解釋、說服教育,使多數人認識和接受正確的意見,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見,又保持黨的組織統一和行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