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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德芳

湖北省宣恩縣公安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吳德芳,曾任湖北省宣恩縣公安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1年,宣恩縣公安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吳德芳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人物履歷


吳德芳,曾任湖北省宣恩縣公安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2021年,經宣恩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宣恩縣公安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吳德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他人禮品;違反工作紀律,對相關違法人員不作違法處理;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罪;侵吞、騙取公款,涉嫌貪污罪;放縱楊某某等涉案人員違法犯罪行為,致楊某某等人未受到刑事犯罪處罰,涉嫌徇私枉法罪;通過虛報、虛列開支、向其他單位索要贊助費的形式設立“小金庫”,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私藏子彈,未按規定上交,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吳德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目無法紀,擅權妄為,貪婪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宣恩縣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宣恩縣委常委會審議,決定給予吳德芳開除黨籍處分;由宣恩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