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鬥毆

結夥鬥毆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認定性質


認定結夥鬥毆行為,要注意區分和聚眾鬥毆罪的區別,聚眾鬥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情節惡劣的有: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次數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聚眾鬥毆是必須要有組織者、策劃者,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召集人,並且鬥毆的成員必須還有一定的固定性。 “結夥鬥毆”不存在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結夥”這一情節,所以“聚眾鬥毆”比“結夥鬥毆”的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嚴重,處罰也要更重。

處罰處理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解釋
此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後果,只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