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舊稱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是指憑藉與英國海外領土之關係取得英國國籍之人士。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
參見:英國國籍法歷史
在《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於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後,原有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身份被重新劃分為三大類別:
英國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
凡與英國屬土具有密切關係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獲重新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簡稱BDTC)。這類人士可同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與英國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於百慕大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於英國,該人士即可擁有雙重公民身份。
英國海外公民
其餘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皆歸類為英國海外公民。
此外,除上述三者,該法案還設立了其他的英國國籍類別。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贅。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
參見: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國屬土公民身份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簡稱BOTC)。根據該法,除了塞普勒斯英屬基地區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外,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根據該法的第4A或第5章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本土人身份
主條目:本土人身份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之身份乃包括了英國的所有海外領土。儘管每一個海外領土都沒有屬於他們自己的合法國籍身份,但他們卻有權為自己制定入境法律和判給本土人身份(belonger status),因此,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並不會憑這個身份在英國海外領土取得居留權。至於他們取得居留權與否,就要視乎該領土的相關入境法律,所以有部分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實際上並不取有任何英國海外領土之居留權。
同樣地,根據不同海外領土的相關入境法律,部分人士可以在沒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情況下,取得本土人身份。絕大部分的非英國公民在取得本土人身份后,通常都獲歸化成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英國公民亦可以自願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在2002年5月21日以前,只有來自福克蘭群島與直布羅陀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自動取得英國公民身份。但自當日起,所有未成為英國公民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自動取得此身份,不過塞普勒斯英屬基地區則不在此限。
任何在2002年5月21日以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的人士,皆可循下列任何一種途徑成為英國公民:
透第4A章登記
任何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的4A章(於2002年5月21日起生效),憑藉其身份而申請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申請者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不可透塞普勒斯英屬基地區取得
申請者在申請前未曾放棄過英國公民身份
申請者必須是品行良好者
這類申請是無條件的,而且一般也不會被拒絕。透過這類並非以世襲繼承取得之申請權利,不少在英國本土以外出生的兒童均能成為英國公民。
定居英國
任何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只要居於英國、海峽群島或馬恩島達5年,並獲發無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滿12個月的話,即可透過《1981年國籍法案》第4章申請成為英國公民。
任何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如與英國公民擁有婚姻關係,居於英國滿3年,並獲發無限期居留,亦即可申請歸化英籍。
自從《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的4A章生效后,這種透過非以世襲繼承取得之申請權利,僅適用於塞普勒斯英屬基地區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透第5章登記
任何透直布羅陀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人士,均可透過《1981年國籍法案》第5章申請成為英國公民。但與4A章不同的是:
對直布羅陀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言,這是一項無可拒絕之權利
即使以往曾放棄過英國公民身份,此章仍然有效適用
以世襲繼承之形式賦予
自《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生效后,此法而漸少被引用,但它仍然是現行法律之一部分。
在英國海外領土出生而自動取得
自2002年5月21日起,只要父或母一方是英國公民,並定居於英國或任一英國海外領土(塞普勒斯英屬基地區除外),其出生於英國海外領土之子女即可自動取得英國公民身份(即使沒有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至於在1983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期間,則只有福克蘭群島享有此權利。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年屆18歲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新申請者,在正式歸化或登記時,都必須出席一個公民身份儀式,除要向英女皇作效忠宣誓外,也要對相關海外領土作出宣誓。這種新規定亦適用於申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英國公民;至於所有在2002年5月21日以後歸化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之人士,在日後進而申請成為英國公民,則須要再一次出席公民身份儀式,對英國作宣誓。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可因以下而情況不自願的喪失:
與英國公民相類似的條款遭剝奪
所屬海外領土獨立或脫離管治
有關“與英國公民相類似的條款遭剝奪”一項,可參閱英國國籍法一文。此外,如果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取得海外公民身份,其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不會喪失,但其本土人身份則有機會喪失(須視乎有關地區之法律)。
獨立
自1983年1月1日以來,只有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一處英國屬土(聖基茨獨立之前屬類英屬殖民地)取得獨立。因此,
自當地於1983年9月19日獨立后,所有憑當地取得的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即告失效。
至於在當地獨立后,沒有申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公民身份之人士,可繼續保留英國屬土公民身份,並在2002年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香港英國屬土公民
香港主權移交前所使用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主條目: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殖民地政府在1985年10月17日宣布,在1997年7月1日起,亦即是在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后,所有由殖民地政府簽發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即告失效。
為解決旅遊證件問題,並讓香港人選擇與英國保留某種關係,殖民地政府為合資格的香港居民簽發沒有居英權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作為旅遊證件。
任何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其他國家國籍),又沒有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之人士,均在1997年7月1日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後來根據中方規定,凡在中國大陸或香港出生的華裔人士,不論是否同時擁有其他公民或國籍身份,自動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由於《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將“英國屬土”更名“英國海外領土”,為免衍生漏洞,該法案指明新例並不適用於香港。而隨後的《2002年國籍、入境與庇護法案》更表明,任何與香港有關係之人士均不可登記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公民身份之批核權
儘管歸化與申請成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的批核權由內務大臣所有,但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第43章,此權力悉數授權予海外領土之總督。在十分罕有的情況下,英國的內務辦公室亦會處理有關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申請,而相關海外領土的總督將會獲得知會。至於在一般情況下,任何向英國內務辦公室提出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申請,都會轉交予相關海外領土的總督處理。
與法國比較的話,會發現法國的海外屬土公民都是法國公民,而不論他們是生於法國本土、外島,抑或是各屬土,其法國公民身份亦不受動搖。另在部分情況下,對一些前法國殖民地而言,生於殖民地時期的居民亦可取得法國公民身份,可見法國的情況要比英國寬鬆。
2020年7月23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中方將考慮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作為有效旅行證件,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