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法源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基本含義是法的來源或法的棲身之所。法的淵源一詞法源於歐洲大陸古羅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淵源一詞的是英美法系的學者。法的淵源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

徠在傳統法的淵源理論中,認為法的淵源可以指:實質淵源,法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志;效力淵源,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淵源,法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國引進;形式淵源,法來自製定還是習慣以及歷史淵源,引起法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判斷標準


法源的判斷主體是法官而非一般的民事主體。
如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也具有行為規範的作用,對於一般民事主體其拘束力是不言自明的,但作為裁判規範而言,法院只是可以(而非必須)參照執行,在判決書中也不能加以引用,因此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源。故判斷主體僅能為法官,否則即出現雙重標準。

法源類型


具有絕對效力的法源
具有絕對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必須適用的法規範,司法實踐中指法院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可引用”的規範。
具體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國際條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
具有相徠對效力的法源
具有相對效力的法源指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適用的法規範,司法實踐中指法院在“可在辦案時參照執行,但不要引用”的規範。
具體有:部門規章、各縣市人大發布的決定和決議、地方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等。
相對法源
具體有:習慣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