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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法學學科
法徠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製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一個核心任務,那麼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裡:我們不僅探求“這一事業是什麼”,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法律是一種爭議的態度?或形式?正統性(合法性)是一種思維方式?廣義的法理學理論不應僅僅局限於一個或者另一個法律觀念,而應該探求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局限於20年前中國法理學學者從前蘇聯學習而來的刻板的法理學教材的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點、性質等等八股的條款構成的,她是一種法學的藝術,一種精巧的思維形式。
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國家法學者認為,當前法理有作為主要淵源的趨向;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本身並不具有法源的性質,只有依據法理所作的判決成為審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時,才能成為法源。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還不完備,列寧曾宣布“在這種法令沒有或不完備時,應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為指針”(《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中國司法實踐中,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時,一般以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
法理學
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繫的法律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中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製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中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範。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範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複性的調整。
8、法律規範規定人們的行為可以怎樣做、應該怎樣做或禁止怎樣做,它是評價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是指引人們的行為、預測未來行為及其後果的尺度,同時也是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
9、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並通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整體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
10、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11、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佔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法律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等,它是一國、地區法律上層建築諸因素構成的系統。
12、法系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
13、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和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法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
16、法的歷史類型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社會需要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國家的原則。
18、一國兩制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來推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
19、法的原則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0、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
2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法作為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不僅人人權利平等,而且義務平等。
23、社會調整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國家內存在的、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社會規範,構成某一種統一體,它們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這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深刻影響的統一體。
24、法律調整指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係施加的有結果的、規範組織作用。
25、法制是以法為核心,包括與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以及相應的法律實踐(包括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等活動)在內的某國或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
26、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實行法治為前提。
28、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
29、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30、法律心理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
31、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
32、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33、法的創製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
34、法律規範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
35、法律規範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規範承認並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36、調整性規範是通過賦予社會關係參加者以權利並讓他們承擔義務來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
37、保護性規範是規定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規範。
38、積極義務性規範,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範。
39、授權性規範,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
40、禁止性規範,是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範。
41、絕對確定性規範,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範。
42、相對確定性規範,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調整的規範。
43、任意性規範,這種規範允許雙方當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問題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才適用規範所規定的行為方案。
44、強行性規範,這種規範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其協議無效。
45、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是指法律規範在邏輯聯繫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構成的。
46、命令性規範,是以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體現的國家規範性命令,一項命令就是一個規範。
47、情況性規範,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範。
48、必擇其一的規範,是指規定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必不使用規範中列舉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種。
49、任選的規範,是指在規範中除了規定可供採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規定了任選的方案。
50、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範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51、立法體系或稱為制定法體系,是指一國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52、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規範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3、法的形式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法律規範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範性依據。
54、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採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
55、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範圍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加以審查,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56、法律彙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範性法律文件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發布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彙編成冊。
57、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範進行審查。修改、補充,並編製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
58、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範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強調法實施的結果,強調把法律規範的要求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實際狀況。
59、法的實施是指使法律規範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它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貫徹。
60、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係的活動。它是法的實現的重要形式之一。
61、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對有關事項近規定原則,而沒有規定具體幅度和範圍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的前提下,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其行政職能的權力。
6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觀、適當、公正,符合理性。
63、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的制度。
64、調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
65、法律規範的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的生效範圍,即法律規範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66、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67、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
68、權利能力,是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69、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70、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
71、法律關係內容,就是法律關係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係。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係的內容。
72、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3、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必須作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74、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75、法律事實,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化和消滅的現象。
76、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後果的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聯繫的客觀事實或現象。
77、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
78、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 規範或法律原則要求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的,從而為法律所保護的行為。
79、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
80、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
81、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所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征罰性或保護性強制措施。
8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種手段,征罰犯罪,制裁違法,改造違法犯罪者,積極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從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
83、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製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4、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85、法律,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國的十類主要部門法為: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勞動法、自然資源與環境法、軍事法、科教文衛法。
86、法律體系
①是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②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③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④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本專業旨在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堅實廣博的理論基礎與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能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具有獨立從事法學研究、教學和法律實務能力的專門人才。
法理學專業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全面的部門法知識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識;
2、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備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銳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備優秀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原創力,有較強的獨立從事法學理論研究、教學、國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關的工作能力;
5、從總體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論,重點研究法與各種社會現象的關係,法的理念與價值,法治國家的理論與實踐、現代西方法哲學、法理學前沿問題和比較法學等法學基本理論;
6、並掌握和運用法學方法,開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實踐活動,為地方法治建設服務。
第一章 法的本體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爭議,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法的定義,法的價值的含義,法律規則的含義、邏輯結構,法律原則的概念與種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概念,法的淵源的含義,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的含義,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法的效力的含義,法律關係的含義,法律關係的主體的含義與種類,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關係客體的含義,法律事實的含義,法律責任的含義,法律責任的免除條件,法律制裁的含義。
理解:法的特徵,法的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價值的種類(秩序、自由、正義),法的價值衝突及其解決,法律規則與語言的關係,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法律規則的種類,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區別,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權利與義務的分類及相互關係,正式的法的淵源與非正式的法的淵源,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原則(不同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衝突原則、同一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衝突原則、位階出現交叉時的法的淵源之間的衝突原則),公法、社會法與私法的含義與區別,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法的效力根據,法的對人效力原則,法的空間效力,法的生效時間與失效時間及溯及力,法律關係的特徵與種類,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律關係的客體種類,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法律責任的特點,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法律責任的競合,歸責原則。
第六節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的根據 法的效力範圍法 對人的效力(法對人的效力原則)法的空間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法的生效時間 法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的溯及力)
第七節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種類(法律關係的含義與特徵 法律關係的種類)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主體的含義和種類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客體(法律關係客體的含義和種類)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
第八節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概念(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的特點 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係)法律責任的競合 歸責與免責(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義)
第二章 法的運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許可權,執法的含義,司法的含義,守法的含義與構成,法律監督的含義與構成,法律監督的體系,法律適用的步驟,法律推理的含義,法律解釋的含義。
理解:立法與法治,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民主立法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立法程序(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法律的公布),執法的特點,司法的特點,法律適用的目標,法律推理的特徵,法律解釋的特徵,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熟悉並能夠運用:執法的基本原則,執法與司法的區別,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演繹法律推理,歸納法律推理,類比法律推理,設證法律推理,語義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分析和評價有關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條。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立法
立法和立法體制(立法許可權 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立法原則(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 民主立法原則 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立法程序(法律議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公布)
第二節 法的實施
執法(執法的含義 執法的特點 執法的基本原則)司法(司法的含義 司法的特點及其與執法的區別 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守法(守法的含義與構成)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含義和構成)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法律監督體系 社會法律監督體系)
第三節 法適用的一般原理
法適用的目標(可預測性與正當性)法律適用的步驟(確認事實 尋找法律規範 推導法律決定)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區分
第四節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義和特點)演繹法律推理 歸納法律推理 類比法律推理 設證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 法律解釋的種類)法律解釋的方法(語義解釋 立法者目的解釋 歷史解釋 體系解釋 客觀目的解釋)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法理學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
第一章 法的本體
第一節 法的概念
第二節 法的價值
第三節 法的要素
第四節 法的淵源
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第六節 法的效力
第七節 法律關係
第八節 法律責任
第二章 法的運行
第一節 立法
第二節 法的實施
第三節 法適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解釋
第三章 法的演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發展
第三節 法的傳統
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
第五節 法治理論
第四章 法與社會
第一節 法與社會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法與經濟
第三節 法與政治
第四節 法與道德
第五節 法與宗教
第六節 法與人權
法理學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法律科學中,法理學是基石,是最為主要的理論法學,構成了整個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方法論。在法學教學體系、課程設置中,法理學是專業課程、專業基礎課,統領著法學的教學,既構成了法學階梯的入門課程,又高於部門法學,成為法學的理論集大成學科。
法理學是關於法律的原理、原則、精神的科學,是關於法律、法律現象、法律問題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關於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本課程主要研究、講授法學、法理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當代中國法理學界的理論熱點和難點,當代中國的法治實踐和制度建設的核心理論問題。本課程以法理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以理性分析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維方式為目標。教學的著重點在於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學的範式,實現視野的更新和融合,實現思維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實現理論思維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論知識和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識框架。
1、通過學習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理論、觀點、方法,深刻地了解法理,認識法律的本質、特徵、結構、要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發生、發展、變化過程及其規律。
2、通過比較分析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理解法治作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會最為根本和最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義。
3、通過對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步認識,了解中國法律文化的獨特性,進一步認識當代中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通過教學,培養同學真正成為法律人,從而真正擁有良好的專業學識、知識框架和素質,形成專門性、職業性、系統性的法律人思維方式。
1、了解法理學的理論體系,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論,提高和深化對法理學的理論和理論框架的認識,從宏觀上深刻認識法理,促進對法律的原理、原則、價值、精神的深入研究。
2、堅持科學性原則,從總體性高度把握法理學的完整體系。
3、了解當代中國法理學的學術狀況,關注理論界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積極參與法理學的研究和討論。
4、以問題為中心,深化對某些問題的研究,獨立思考,獨立探索,能夠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想法,進行系統的論證;通過以點帶面,促進理論的深化和思維能力的提高。
5、堅持馬克思主義,博稽古今,會通中外,擴展視野。
6、關注社會,關注現實,關注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和實踐,積極探索新領域、新現象、新問題。
7、深入學習部門法學知識,深入其他理論法學、邊緣法學學習,與比較法學、法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史等學科緊密結合,形成既廣泛又深入的知識結構。
(一)中國法理學
1、於興中:《法治與文明秩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
2、馮象:《政法筆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
3、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
(二)西方法理學
1、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2.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中譯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
2、H.L.A. Hart,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Clarendon Press,Oxford,1983)(中譯本,法律出版社,支振鋒譯,2005年).
3、Lon 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Yale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9)(中譯本,商務印書館,鄭戈譯,2005年).
4、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中譯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李常青,1996年).
5、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Clarendon Press,Oxford,1979)(中譯本,法律出版社,朱峰譯,2005年).
6、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0)(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
7、Robert Alexy,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9) (中譯本:中國法制出版社,舒國瀅譯).
8、Habermas,Jurgen,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W. Rehg,trans.,MIT Press,Cambridge,2004)(中譯本,三聯書店,童世駿譯,2003年).
(三)馬克思主義法理學
1、Maureen Elizabeth Cain,Alan Hunt eds.,Marx and Engels on Law (Academic Press,1979,281p).
2、S徠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shgate,2008).
(一)法理學導論
1、考夫曼,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
2、布賴恩·比克斯:《法理學:理論與語境》,邱昭繼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
(二)工具書
1、Brian Bix,A Dictionary of Leg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中譯本,邱昭繼、馬得華、劉葉深、冉傑、魯強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
2、Dennis Patterson(ed.),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Blackwell 1999.
3、Martin P. Golding/William A. Edmunson(ed.),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Blackwell 2004.
4、Jules Coleman/Scott Shapiro(ed.),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