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民法與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並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義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於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採取民商合一體例。

概念介紹


民法又包括財產法和人身法。
財產法,從民法理論上講由物權法、債法組成。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取得、變更、消滅,以及佔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鄰關係。債法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履行、債的轉移、債的保全、債的消滅等。
人身法由人格權法和親屬法組成,其中“身”是指親屬身份。人格權法規定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法律規範。親屬法在我國是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關於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規範。
在我國,民法的成文法規範包括:民法總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證券法。
在我國,商法的成文法規範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關係


民商法
民商法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繫。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 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
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憑藉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產生的,民法伴隨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託的、商法的產生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現代商法不再是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經變成了規範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於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而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在於使社會生產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極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學色彩,商法是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其主體性,這種特定的主體階層及其營利之目的就決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強調安全、效率,這些都與其生產目的有著直接的關係。
(三)兩者制度構建的主要立法技術有別 民法實行為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種生理過程,客觀地說它只需要法律給予確認而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規範只是民事主體的行為給予必要的約束以及在長久的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規則。而商事主體的地位卻不是自然就有的,它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並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獲得的,商人是因職業而形成的一種身份。商法既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同時也就是市場經濟運作技術規則在立法層面的集中反映,所以它的制度設計采之以“組織兼行為法”。這是因為商法既有對商事主體的制度的規定又有對商事主體行為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