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國瀅

舒國瀅

舒國瀅教授,男,1979年入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習法律,1986年畢業並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學教研室工作。

1993-1994年獲中國政府獎學金赴德國哥廷根大學進修法哲學和法社會學。1995年首批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理學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哲學,法學方法論,法美學。精通英語和德語。

個人簡介


舒國瀅教授長期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的授課工作,先後講授《法理學》、《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西方法學名著選讀》、《現當代西方法學專題研究》、《法學方法論》等課程,培養法學理論碩士研究生15人,招收博士研究生5名。其採用講授與研討相結合的授課模式,授課內容深入淺出、高屋建瓴,深受學生愛戴。2002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五十周年校慶期間,經過學生評選和學校遴選,其分別獲得“最受學生歡迎的青年教師”稱號和“優秀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稱號。
舒國瀅教授在法學研究領域著述豐富。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國內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80餘篇。出版個人專著、譯著4部,與人合著論著5部,主編大學法科教材10餘種,承擔教育部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司法部重點課題、教育部“十五”規劃課題等部級研究項目4項,國際合作項目2項,經費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參與組織創辦《法哲學與法社會論叢》(1997年),組織《當代德國法學名著叢書》、《西方法哲學文庫》等大型翻譯工程。
舒國瀅
舒國瀅
舒國瀅教授通曉英語和德語,與國際上一些知名的法理學家(如英 國約翰·菲尼斯、德國的羅伯特·阿列克西、日本的鈴木敬夫)素有交際。其治學嚴謹、追求創新,注重文字表述的簡潔優美,自成一家風格。1995年發表《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填補國內該項研究空白,得部級科研一、二等獎勵多項。1999年發表《從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2000年出版文集《在法律的邊緣》,2001年發表《從美學的觀點看法律》,充分展現了在法哲學、法美學研究上的才華,報章多篇書評稱讚其文字及思考“空靈”、“雋永”、“雄渾”、“飄逸”。
2002年翻譯出版德國當代法哲學家羅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填補了德語法學文獻翻譯上的多項空白。
舒國瀅教授主張從美學的觀點考察法律,在“法美學”上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其曾提出“司法的廣場化”與“司法的劇場化”之分析範疇,倡導大眾化與法治化關係之研究,認為中國未來的法治建構,很好地將兩方面的經濟、政治資源利用起來、統一起來這個思想被學界稱為“政府社會互動的法治模式”。

任職情況


舒國瀅
舒國瀅
兼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 比較法研究會理事
北京市法學會理事
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
歐美同學會會員
外交學院兼職教授
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國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北京市政府立法專家
外交學院兼職教授
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
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
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
外交學院兼職教授
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北京市政府立法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
比較法研究會理事
北京市法學會理事
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
歐美同學會會員
外交學院兼職教授

教育背景


1983年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1986年 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碩士學位

研究領域


法哲學、法美學、法學方法論、法理學、德國法哲學、法律論證理論等

主講課程


法理學、法哲學與法社會學、法學方法論

外語語種


英語、德語

出國經歷


1993-1994年獲中國政府獎學金赴德國哥廷根大學(Universtaet Goettingen)進修法哲學和法社會學。

作品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譯著)
《法律論證理論》(譯著)

獲獎


1995年首批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
2002年5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分別獲得“最受學生歡迎的青年教師”稱號和“優秀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稱號。
《法理學教學與考試模式的改革》,政法大學2004-2006年教學成果一等獎(2006年9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史》(主編楊一凡、陳寒楓,本人參與編寫,1998年獲第十一屆中國圖書獎)
“法理學分段教學體系與研究”(司法部第一屆部級教學成果二等獎,獲獎者有白晟、劉金國等,1998年7月10日)
《中國法治建構的歷史語境及其面臨的問題》(政法大學1996-98年度憲梓科研二等獎,1998年10月16日)
《西方法治的文化社會學解釋框架》(政法大學2001年度校慶論文一等獎,2002年1月)
教育部法學主幹課程教材《法理學》(2002年9月獲得全國教材一等獎)
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法理學》(2002年9月獲得全國教材二等獎)
《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北京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1996 年12月)
《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政法大學1995-96年度憲梓科研一等獎,1996年6 月13日)
《“法”的界定:一個世界性的法學問題》(司法部直屬院校“八五”期間優秀論文獎,1996年12月)
《權利的法哲學思考》(政法大學1994年度中青年優秀論文一等獎,1995年2月)
《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3年政法大學優秀本科畢業論文)
《刑事法律關係初探》(1985年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優秀論文三等獎);
《法律規範的幾個理論問題》(1988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科研論文榮譽獎);
《略論國家的法律人格》(1992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科研論文二等獎)

觀點


舒國瀅
舒國瀅
提出中國法治建設的折中方案。在《中國法治建構的歷史語境及其面臨的問題》(載《社會科學戰線》1996年6期)中,基於對中國當代法治建設的“時間結構”的分析,認為中國當代這個“共時態”結構中包含有前現代(傳統)、現代與後現代三種“歷時態”法律文化的混合形態。他指出,中國必須在兩個極端的語境(前現代與後現代)的巨大張力之間來進行現代的法治建設。一方面,中國的法治化將繼續承受改造和繼承傳統(前現代)法律文化的巨大壓力,尤其是消解以“封建專制主義”為特徵的變態人治統治所造成的負成本,另一方面,它又必須面對後現代主義解構主義的“否定性”、“非中心化”、“反正統性”、“反權威”、“非連續性”、“不確定性”等反理性話語的衝擊。由此可見,中國法治化充滿著遠比人們想象的要複雜得多的問題,甚至具有某種令人難以預測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所以,我們在建構中國法治模式時,既要看到法治化是一種有目的、有價值理念導引的法律(制)發展過程,又 要看到這一過程的複雜性和風險性。中國的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以政府推進法制的改革為主導,輔之以社會、民間自然生成的具有現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規範和力量。離開前者,僅僅依靠社會生活中習慣、慣例和傳統的磨合和實踐經驗的積累來促進法治化,將會延宕這一過程的儘早實現,而且自然的磨合和積累可能會產生無目標、無序化或多向目標的衝突,將會使法治化過程無端浪費、消耗更多的資源和成本。離開後者,把法治的實現僅僅說成依靠政府的法制發展戰略的框架設計,將會忽略億萬民眾在法治化過程中的首創精神。中國未來的法治建構,這個思想被學界稱為“政府社會互動法治模式”。
倡導大眾化與法治化關係之研究。在《大眾化與法治化:一個文化-哲學的解釋》(載《政法論壇》1998年3期)中,舒國瀅教授認為:大眾化與法治化是正在演化中的社會文化形態和制度形態,它們所反映的是近二百年來的人文精神、科學技術、生產方式、社會關係諸方面的變遷及其趨向。與人類歷史的漫長生涯相比,大眾(化)社會與法治(化)社會仍然不過是特定歷史時段內存在的現象,它們均帶有這個特定歷史時段的精神和物質特徵。它們的進程本身都不可能解決處於近現代史中的人類社會深在的矛盾和困境,如世界的祛魅(“世界的解咒”)與返魅、道德、知識的進步與退化,經濟增長的極限與人類生存環境的惡化,科學技術的發展與人類可能面臨的自毀,人的自由的擴張與其本質的異化,形式的合理性與實質的非理性,理想主義的幻滅與烏托邦的寄託,等等。問題顯得更為複雜。毋庸置疑,中國的大眾文化和法治的演進確實存在著相互啟動的關係。一方面,大眾文化作為一種“內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正塑造著國人積極進取、勇於創造、批判—參與的精神,權利和自由意識,平等和效率的觀念,以及寬容與開放的心態,等等。這些精神的轉型,將推進中國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中國的法治化(法制現代化)和為一種有價值導向、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也將以其制度的力量和它的精神、原則的指引,反過來影響大眾社會的生活和文化,使之朝著法治所預設的目標健康發展。因此,中國的法治化,已經而且註定是要與大眾化進程相伴隨,共同經歷一個歷時形態。這是20世紀末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條件所給予它的一個特殊的歷史定位。
舒國瀅
舒國瀅
提出“司法的廣場化”與“司法的劇場化”之分析範疇。在《從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一個符號學的視角》(載《政法論壇》1999年3期)中,認為:歷史上,司法的方式經歷了一個從“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的過程。“司法的廣場化”是一種人人直接 照面的、沒有身份和空間間隔、能夠自由表達意見和情緒的司法活動方式,如古代的“棄市”、“遊街示眾”,近現代的“公審大會”、“批鬥大會”等等。這樣一種司法活動方式更適宜於以下三類情形:(1)血緣-地緣關係密切、法律信念和法律感知相近的熟悉人社群。在這種社群中,人們的社會空間關係親近,更願意通過直接的照面和本地的儀式來處理類似司法性的事項。(2)激進的革命、社會改革運動或政治運動。(3)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懾功能和形象之張揚。司法的劇場化是指在以“劇場”為符號意象的人造建築空間內進行的司法活動類型。司法的劇場化僅僅是人類“文明的法律制度”下的產物,它構成了這種制度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作為另一種司法活動方式,司法的劇場化對於現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習慣的形成具有內在的潛移默化的影響:(1)內化人們的理性精神和品質。(2)凸現程序和秩序觀念。(3)促成法律活動的技術化和專門化,增強法律的神聖性和權威性。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不斷複雜化和社會分工的日益專門化,由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將會成為司法活動類型發展的一個趨向。或者說,現代法治,註定是要選擇司法的劇場化的。然而,司法的劇場化也暗含著潛在的矛盾或深刻的悖論。司法的劇場化本質上是一種成本昂貴的司法活動方式,它們是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而產生,而又以發達的經濟、雄厚的財力作為其支撐的基礎。一個貧窮的國度,很難支付司法的劇場化所需要的經濟成本;在這些國家優先選擇和發展司法的劇場化模式,無異於選擇一種非分的奢侈。
舒國瀅
舒國瀅
主張從美學的觀點考察法律。在《從美學的觀點看法律——法美學散論》(載《北大法律評論》第3卷第2輯)中,認為:法律這樣一種複雜的社會事象所暗含的所謂無意識的“隱秘秩序”,有時必須通過美“這扇清晨的大門”才能被人們所知覺和認識。在此意義上,“法美學”不是一門“畫地為牢”的學科,而是那種用美學的觀點、方法和態度來把握、審視和判斷法律現象的問學方式及方向。“法美學”並不象其他藝術門類那樣通過直觀、感性呈現的方式把美的對象物直接展示給“觀看者” ,而是通過直觀的認識來發現法律內在的美的秩序,探求這種秩序形成的審美動因,並為法律的構建提供某種可以參照的美學標準和原則。法美學將從感性的進路拓展法學的生動形象地觀察法律的視野,同時也將激活被傳統法學長期壓抑的法律認識,使法律研究者們從絕對主義和純粹理性規則主義的法律教義中逐步解放出來的,在法學理論中尋求一種“和諧的自由活動”之旨趣。或者,簡括地說,法美學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們在法律認識領域正悄然逝隱退化的直觀想象的能力以及相應的原創力和自由。
譯介德國當代法哲學理論及著作《戰後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比較法研究1995年4期)是國內第一篇詳細評介德國當代法哲學進展的論文,曾獲得北京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1996年)和中國政法大學憲梓科研一等獎(1996年)。文章主要對1945 -1995年期間德國法哲學發展的線索、背景、主要法哲學家(如拉德布魯赫、麥霍費爾、盧曼、考夫曼)的思想成就作了梳理和概括,並對同一時期國際範圍內的法哲學(如L·富勒、H. L. A. 哈特等人的思想)的進展作了對比研究。

文章介紹和評論

(1)“法與存在”
(2)“法與事物的性質”
(3)法的“實在”與“應在”
(4)法與道德
(5)合理性與合法性
(6)法與人類形象
(7)法與語言
(8)實踐理性與法律論證理論

其他

文章具體考證了“法哲學”名稱的由來,德國法哲學課程設置的歷史沿革,法哲學與“法學理論”、“法社會學”、“法律教義學”、“法學方法論”、“法律政策學”等學科之間的聯繫、區別,對德國當代法哲學課程設置和面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自2001年起,舒國瀅教授開始翻譯德國當代法學理論,尤其是在介譯拉德布魯赫著作及其相關研究方面用力最勤,相繼移譯出版拉德布魯赫的《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和考夫曼的《拉德布魯赫傳》(2004年),受到日本學者關注。他在法律論證理論和法學方法論方面的研究也用心投力,2002年翻譯出版德國當代法哲學家羅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填補了德語法學文獻翻譯上的一項空白。

科研項目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題庫研究與建設”部級課題項目:“法理學學科題庫建設項目”《利益衝突的法律調整》,國家社會基金重大課題資項目(《利益衝突的法律調整一般理論》)
《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第14號(2004-2007)80萬元(子課題《法制現代化原理》負責人)
舒國瀅作品
舒國瀅作品
《現代立法理論與立法實踐》(全國人大課題,2004年 2月-4月“現代立法理念”子課題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課題》(中國政法大學重大課題,2003年“《憲法》序言修改課題”子課題參與人)
《法理學教學與考試模式改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3年教學改革項目
《法學方法論問題研究》(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部級科研項目,主持人,2002-2005年.)
《法論證理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參與人,2001-2004年)
《近現代西方國家法治理論與實踐》(國家教委九五人文社會科學規劃項目,1996-2000年)(任課題負責人)
《中國法治的建構:一個多相度的分析》(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項目,1995-2000年)(獨立承擔)
《國際人權法手冊》(奧斯陸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合作項目,挪威政府資助,1998-2002年12月)
《中國法理研究》(司法部重點課題,1986-1988年)(參加人)
《計算機立法研究》(國家科委軟科學研究課題,1990-1992)(參加人)
《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研究》(中國法學會“八五”重點課題,1990-1994)
《法律符號學與法律語言哲學研究》(1999-2000年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資助中青年課題)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翻譯計劃》(1999-2006年)德國學術交流委員會(DAAD)資助。

科研成果


教材與專著類

《法理學導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
《法理學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6月
《法理學》(主編),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
《政府法制通用教程》,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年7月
《司法考試大綱》,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譯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法律碩士聯考考試指南》(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法律基礎》(修訂版),北京出版社,2003年8月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
《法律論證理論》(譯著),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
《國際人權法教程》(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
法制現代化的理論基礎,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05-01
法哲學:立場與方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08-01
法哲學沉思錄,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08-01
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制出版社,2009-01-16
法社會學原理,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8年12月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1-05-20
國家司法考試大綱(2011年),法律出版社,2011-05-22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法律出版社,2010-05-01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05-01
2009司法考試大綱,法律出版社,2009-05-25
2009年司法考試指導用書,法律出版社,2009-05-20
法理學(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版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法律碩士聯考考試指南(修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法理學導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
《法理學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6月
《法理學》(主編),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
《政府法制通用教程》,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年7月
《司法考試大綱》,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譯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法律碩士聯考考試指南》(修訂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法律基礎》(修訂版),北京出版社,2003年8月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
《法律論證理論》(譯著),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
《國際人權法教程》(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

論文類

《並非有一種值得期待的宣言》, 現代法學, 2006年第5期
《走出“明希豪森困境” ——羅伯特·阿列克西 <法律論證理論>述評》, 中國書評,2006年第五輯
《如何看待知識生產者問題》, 中國書評,2006年第四輯
《由法律的理性與歷史性考察看法學的思考方式》,思想戰線,2005年第4期
《尋訪法學的問題立場——兼談“論題學法學方法”》,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
《在歷史叢林中行進的中國法理學》,政法論壇,2005年第1期
《法律原則適用的困境——方法論視角的四個追問》,蘇州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法律原則適用中的難題何在》,蘇州大學學報,2004年11月
《從方法論看抽象法學理論的發展》,浙江社會科學,2004年10月
《阿圖爾·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清華法學,2003年11月
《尋求法治的技術之路》,法治日報,2003年3月
《大學到底意味著什麼》,人民日報(論),2002年11月
《法治與人類形象》,法制時報,2002年10月
《律師之心性》,時事出版社,2002年10月
《何莫邪與思想的建築學》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
《沙伊姆·佩雷爾曼的論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
《訪歐語絲》比較法研究,2002年4月
《法律職業呼喚法治學》,人民法院報,2002年4月
《從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律師文摘,2002年1月
《法律與音樂》,浙江大學法律評論,2002卷
1995年首批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
2002年5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分別獲得“最受學生歡迎的青年教師”稱號和“優秀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