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監測

確定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內容

環境質量監測是一種環境監測內容,主要監測環境中污染物的分佈和濃度,以確定環境質量狀況,定時、定點的環境質量監測歷史數據,可以為環境質量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提供必不可少的依據;為對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的科學研究也提供的基礎數據。

目的


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

內容


環境質量監測主要包括水環境、氣環境、聲環境的質量監測。

監測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空氣污染,規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設計和監測點位設置要求、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管理和處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確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防治空氣污染所進行的常規例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組織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範對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四條 設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應能客觀反映環境空氣污染對人類生活環境的影響,並以本地區多年的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產業和能源結構特點、人口分布情況、地形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為依據,充分考慮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按照監測目的確定監測網的布點。
監測網的設計,首先應考慮所設監測點位的代表性。常規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可分為4類:污染監控點、空氣質量評價點、空氣質量對照點和空氣質量背景點。
第五條 國家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為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活動,設置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全國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反映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水平;
(二)確定全國環境空氣質量背景水平以及區域空氣質量狀況;
(三)判定全國及各地方的環境空氣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四)為制定全國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六條 各地方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規範規定的原則,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以下稱“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空氣污染物可能出現的高濃度值;
(二)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空氣污染物的代表濃度,判定其環境空氣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三)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重要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
(四)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背景水平;
(五)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變化趨勢;
(六)為制定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