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制定的標準
空氣質量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的標準。
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2018年7月31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傑主持召開生態環境部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修改單。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環境空氣質量評價與管理。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8971 空氣質量 飄塵中苯並[a]芘的測定 乙醯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T 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0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環境空氣 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號)
《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本標準首次發佈於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訂,2000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併入二類區;
——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2.5 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
——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於等於10 μm)、二氧化氮、鉛和苯並[a]芘等的濃度限值;
——調整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 —1996)修改單》(環發〔2000〕1 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
2012年10月11日,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說,新標準頒布后,環境保護部立即印發了《關於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通知》、《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確提出了新標準實施的“三步走”目標,明確了開展第一階段監測的範圍、內容和要求,對新標準監測實施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全面優化新標準監測網路,出台了《關於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建設的意見》,對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能力建設、區域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建設進行了部署和要求。會同財政部安排專項資金5.19億元已全部下撥到地方,重點支持開展第一階段監測的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儘快形成對新增空氣質量指標的監測能力。建立和完善新標準監測技術體系,開展了新《空氣質量評價辦法》和新增指標監測方法、技術規範、質量控制規範等的研究與制定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製訂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3095-82。
本標準在下列內容和章節有改變:
-標準名稱;
-3.1-3.14(增加了14種術語的定義);
-4.1-4.2(調整了分區和分級的有關內容);
-5.(補充和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和濃度限值);
-7.(增加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中國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於2011年12月30日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新修訂的標準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會議認為,現行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在加強空氣污染防治、保護公眾健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環境空氣污染特徵已由煤煙型向複合型轉變,區域性大氣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斷加重,一些城市經常出現長時間灰霾天氣,空氣污染對公眾健康產生了嚴重威脅,同時,發布的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主觀感受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進行修訂。
調整內容
會議經過討論,原則同意修訂后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現行標準相比較,新修訂后的標準草案作了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將三類區(特定工業區)併入二類區(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二是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二氧化氮、鉛和苯並[a]芘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三是收嚴了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將有效數據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顆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標準,增加自動監測分析方法;
五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規定新標準發布後分期分批予以實施。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發布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部署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工作。
為使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結果更加符合實際狀況,更加接近人民群眾切身感受,新標準增加了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時濃度限值監測指標。會議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開展細顆粒物與臭氧等項目監測,2013年在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開展監測,2015年覆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會議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以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空氣質量有所好轉,大氣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持續下降。但同時要看到,當前我國污染物排放總量依然較大,區域性大氣污染問題仍很突出,大氣環境形勢嚴峻。要以更大的決心、更高的標準、更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一要加快淘汰電力、鋼鐵、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業的落後產能。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積極推進使用清潔能源。對城區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和節能環保技術改造,優化工業布局。二要提高環境准入門檻。在重點區域實施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禁止新建、擴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電廠、鋼鐵廠、水泥廠。嚴把新建項目准入關,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三要深化污染減排。推進電力行業和鋼鐵、石化等非電行業二氧化硫減排治理。加快燃煤機組脫硝設施建設,加強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四要突出抓好機動車污染防治。提高車用燃油品質與機動車排放標準。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註冊運營的“黃標車”。五要加強協同防控。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建立極端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預警體系。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
環境空氣功能區分為二類: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類區 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為二級: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以下簡稱新標準)規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國實施。環保部提出新標準要分期實施: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2013年,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保模範城市;2015年,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2016 年 1 月 1 日,全國實施新標準。按照環保部要求,北京市作為第一批實施城市之一,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將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按新標準監測和評價空氣質量,同時向公眾提供空氣質量信息服務。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方式。4.4 在全國實施本標準之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範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各省級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小時、日、月、季和年平均濃度的限值,在標準實施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目的監督其實施。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由地級市以(含地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總懸浮顆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微米的顆粒物。
可吸入顆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微米的顆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計):指空氣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鉛(Pb):指存在於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苯並(a)芘(B[a]P):指存在於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並[a]芘。
氟化物(以F計):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一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植物生長季平均:指任何一個植物生長季月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環境空氣: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築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標準狀態: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新標準與老標準相比,變化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增加了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兩項污染物控制標準;二是加嚴了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的限值要求。隨之相應的,對於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轉要求也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