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是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包括兩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中國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2018年9月,調整后的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總品種由原來的520種增至685種,包括西藥417種、中成藥268種。在覆蓋主要臨床主要病種的基礎上,重點聚焦癌症、兒童疾病、慢性病等病種,新增品種包括了抗腫瘤用藥12種、臨床急需兒童用藥22種以及世衛組織推薦的全球首個也是國內唯一一個全口服、泛基因型、單一片劑的丙肝治療新葯。

基本藥物目錄不僅僅是一個目錄,它的使用將引發醫療服務、醫保報銷的變化。與上一版目錄不同,原則上,各地不能在2018年版國家目錄基礎上再增補藥品。原因是基本藥物制度已經在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實現全覆蓋,允許地方增補藥品是制度建設初期的過渡性措施。相關意見明確,各地不再增補藥品。

目錄發布


2012年版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衛生部令第93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已經2012年9月21日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69號同時廢止。
部 長 陳 竺
2013年3月13日

2018年版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
國衛葯政發〔2018〕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要求,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國衛葯政發〔2015〕52號)等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進行了調整完善,形成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經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審核,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正式印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請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的相關要求,牽頭做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實施工作,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國家衛生健康委葯政司)。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目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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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類別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分為兩類,甲類指的是全國統一的能夠保證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這類藥品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乙類則指的是可以享受部分支付的藥品,它的給付過程是首先職工要自己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然後再用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標準來給付費用。藥品目錄中的葯分為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
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均衡,因此醫療保險基金的籌措資金的水平也不盡相同,也正是因為如此才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分為了甲類和乙類。對於甲類目錄的藥品,無論在哪個地區,都應當統一地保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支付,對於乙類目錄的藥品,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當地臨床用藥的習慣來進行一些適當的調整,乙類藥品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比例可以根據當地醫療保險基金對藥品費用的承受能力來決定。

目錄解讀


一、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有哪些特點?
2018年版目錄主要是在2012年版目錄基礎上進行調整完善。總體來看,2018年版目錄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增加了品種數量,由原來的520種增加到685種,其中西藥417種、中成藥268種(含民族葯),能夠更好地服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推動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二是優化了結構,突出常見病、慢性病以及負擔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藥需求,注重兒童等特殊人群用藥,新增品種包括了腫瘤用藥12種、臨床急需兒童用藥22種等。三是進一步規範劑型、規格,685種藥品涉及劑型1110餘個、規格1810餘個,這對於指導基本藥物生產流通、招標採購、合理用藥、支付報銷、全程監管等將具有重要意義。四是繼續堅持中西藥並重,增加了功能主治範圍,覆蓋更多中醫臨床癥候。五是強化了臨床必需,這次目錄調整新增的藥品品種中,有11個藥品為非醫保藥品,主要是臨床必需、療效確切的藥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藥物索磷布韋維帕他韋,專家一致認為可以治癒丙肝,療效確切。
新版目錄發布實施后,將能夠覆蓋臨床主要疾病病種,更好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為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制度提供基礎支撐,高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
二、如何發揮基本藥物和基本醫保聯動作用?
基本藥物與醫保藥品既有共性,也存在差異。兩者在安全有效、成本效益比方面無明顯差別,基本藥物在“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方面屬性更強。一是基本藥物不僅兼顧臨床必需,還考慮公共衛生必需,包括免疫規劃疫苗、抗艾滋病和結核病等藥品。二是基本藥物需採取多種方式保障有效供給,確保不斷供,政府通過定點、儲備等方式保障生產供應,通過財政專項經費或納入醫保基金予以高水平保障,提高患者對基本藥物的可負擔性。三是基本藥物是臨床首選、優先使用的一線藥品,隨著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斷深入,從保證供應、指導臨床合理用藥角度,基本藥物目錄的指導性作用只會加強、不會被淡化。
在基本藥物和基本醫保聯動方面,《意見》提出,一是完善醫保支付政策,醫保部門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優先納入醫保目錄範圍或調整甲乙分類;二是完善採購配送機制,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資金,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貨款;三是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制定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等方式,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合理診療、合理用藥。
三、此次目錄調整如何體現中西藥並重?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積極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在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等相關工作中,注重體現中醫藥的特點,發揮中醫藥的作用,促進中醫藥的發展。《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國衛葯政發〔2015〕52號)明確規定,遴選國家基本藥物時,要堅持中西藥並重。我們這次目錄調整工作方案確定的調整原則也明確要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
前期開展基本藥物目錄調整工作時,對於中成藥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我委充分尊重中醫藥特點,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單獨組織中醫藥專家,按照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和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確定的目錄調整工作方案所明確的調整原則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和評審。調整后,基本藥物目錄的總品種數量為685種,其中,中西藥的構成比例與2012年版基本藥物目錄保持一致。
衛生健康委將在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工作中,繼續堅持中西藥並重的原則,按照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完善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機制,充分考慮中藥特點,動態調整完善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結構和數量,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用藥需求,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四、新版目錄發布后,衛生健康委對建立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有怎樣的考慮?
從基本藥物目錄的既往實施情況來看,十分有必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醫療保障水平、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不斷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與結構比例,實行動態管理。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即將發布實施的《意見》,專門強調要完善目錄調整管理機制,對目錄定期開展評估,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新審批上市、療效較已上市藥品有顯著改善且價格合理的藥品,可適時啟動調入程序。
下一步,衛生健康委將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儘快修訂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以藥品臨床價值為導向,注重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和真實世界研究,大力推動開展藥品使用監測和綜合評價,建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堅持調入調出並重,持續完善目錄品種結構和數量,切實滿足疾病防治用藥需求。每次動態調整的具體品種數量,將根據我國疾病譜變化和臨床診療需求,綜合考慮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等因素確定。我們考慮建立由醫療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學協會等共同參與的研究評價機制,做好基本藥物目錄的動態優化和調整完善,引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基本藥物目錄調入和調出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要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基本藥物目錄和相關國家(地區)藥物名冊遴選程序及原則,根據我國疾病譜和用藥特點,充分考慮現階段基本國情和保障能力,總結以往目錄製定和調整的實踐經驗明確了調入和調出基本藥物目錄的標準。
藥品調入的標準:一是結合疾病譜順位、發病率、疾病負擔等,滿足常見病、慢性病以及負擔重、危害大疾病和危急重症、公共衛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藥需求,從已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藥品中,遴選出適當數量基本藥物。二是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支持醫藥行業發展創新,向中藥(含民族葯)、國產創新葯傾斜。
藥品調出的標準:一是藥品標準被取代的;二是國家葯監部門撤銷其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三是發生不良反應,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四是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五是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保障措施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基本藥物,政府會採取多種方式保障有效供給,確保不斷供,通過定點、儲備等方式保障生產供應,通過財政專項經費或納入醫保基金予以高水平保障,提高患者對基本藥物的可負擔性。

政策文件


國家醫保局發布《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擬於2019年年6月印發新版藥品目錄,公布擬談判藥品名單。藥品目錄調整涉及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3個方面,具體包括藥品調入以及藥品調出兩項內容。以國家葯監局批准上市的藥品信息為基礎,不接受企業申報,不收取評審費和其他各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