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憲章
納稅人憲章
澳大利亞的《納稅人憲章》從1997年7月開始生效,該憲章是由聯邦議會委員會提議,由聯邦稅務局通過對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稅收執業者和其他政府機構廣泛諮詢后完成的,它既是納稅人的行動指南,也是稅務官員的行政準則。2003年11月,經修改後的澳《納稅人憲章》正式生效,這部憲章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獲得公平合理對待的權利聯邦稅務局在憲章中表示:我們將以有禮貌、關懷及尊重的態度對待納稅人;以誠實以及最高的道德標準辦事;公正地辦事,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力;依照法律作出公平及公正的決定,以一視同仁的方式辦事並根據納稅人的個人情況處理問題,聆聽納稅人的意見,以公平的方法儘快解決令人關注的事件、問題或投訴。同時,憲章規定,納稅人要根據法律支付應當支付的款項。這些內容實際上是要求稅務局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合理地行使權力,在徵收稅款的過程中要保證以公正、專業和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保證善意的納稅人免受因稅務局濫用權力而導致的損害。
推定納稅人誠實報稅
獲得稅務局提供的專業服務及幫助的權利。納稅人有權獲得稅務局提供的專業服務及幫助。這項權利實際上是稅務局向納稅人承諾提供服務的一系列標準。這些內容包括:告訴納稅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和權益;在可能的情況下,按照納稅人的需要提供建議或資訊,包括使用某些服務,例如翻譯或者傳譯、雙語服務等;符合服務提供的標準等。
選擇稅務代理人
納稅人可以直接與稅務局打交道,也可以選擇由代理人代勞。代理人可以幫助納稅人填寫報稅表,就稅務局估定的稅款提出抗議,就納稅人的納稅事宜徵詢意見。
納稅人的隱私受保護。澳大利亞稅法賦予稅務局獲取納稅人的個人資料的權力。這些資料來源於納稅人本人或者其他人。但是稅務局在搜集、保存及使用這些資料時,必須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隱私。
索取資料權《納稅人憲章》規定,根據《1982年資訊自由法案》,納稅人享有向稅務局索取與自身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和文件(例如用來作出決定的公共裁決及指導性文件)的權利。
獲得可靠的建議的權利《納稅人憲章》規定,稅務局要向公眾提供完整、正確及一致性的建議和資料,旨在使納稅人明白及履行納稅義務,並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視自身的需要,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可靠的建議。
獲得解釋權稅務局應當就有關稅務事宜所作的決定向納稅人作出清楚的解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外。例如,向納稅人解釋稅務局的決定會侵犯其他人的隱私。在這些特殊情況下,稅務局要在最大限度內提供資料。
投訴權《納稅人憲章》指出,尊重納稅人的法律權利及符合本憲章提出服務標準和其他標準是很重要的。納稅人如果對稅務局的某個決定、服務或行為感到不滿意,有權進行投訴。
以最低的成本納稅。稅務局承諾,以令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成本減至最低的方法執行稅制。為了有效地達到這個目的,稅務局會徵詢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稅務局將與納稅人打交道的方法變得盡量簡單,以使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中花費最低的成本。
有:(1)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
(2)被相信是誠實的,除非有過欺詐行為。
(3)享受專業的服務及幫助。
(4)選擇自己的代表跟稅務局打交道。
(5)要求稅務機關保護自己的隱私。
(6)依據法律,從稅務當局那裡取閱有關自己的資料。
(7)要求稅務當局解釋就稅務事宜所作的決定。
(8)有權申訴。
(9)有權要求以較低的成本執行稅制。稅務機關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通過保障納稅人的上述權利來履行法定職責的。
規範了納稅服務行為,而且對於納稅服務的效果有嚴格的考評機制,除了內部加強監督外,直接讓納稅人和社會公眾打分,並把納稅人評議結果與稅務人員乃至稅務機關的最高首領業績直接掛鉤。如,澳大利亞聯邦稅務局每兩年要向納稅人開展一次民意測驗,指標主要涉及稅務機關提供納稅服務的滿意程度。考核結果會影響稅務局長業績,聯邦稅務局長每7年換屆選舉一次,如果社會滿意率低,可能導致提前選舉,由政府重新任命。通過全社會測評,可發現稅務機關的辦事效率和薄弱環節,從而為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確定重點。
澳大利亞國家稅務局提供了一些人性化的服務。如志願者服務。這個國家的志願者服務很有特色,這些志願者來自社區,雖然不是稅務人員,但是接受稅務機關的培訓和相關支持。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低收入者,志願者可以幫助他們計算是否應該納稅,幫助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進行基本的納稅申報、填寫表格和提供有關諮詢服務。這些志願者的服務作為稅務機關服務的延伸,既方便了納稅人,又大大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徵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