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句因

出自《因明正理門論》的詞語

九句因是因明用語。同品和異品與因的九種關係。陳那新因明因三相說的理論基礎,也是新因明三支作法的理論基礎。首見於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和《因輪論》。原為分析因與同品、異品諸種關係的,但反過來也成了檢查因的正或不正(錯誤)的方法。因與同品和異品各有三種可能的狀況:有(存在)、非有(不存在)、有非有(部分存在,部分不存在);分稱同品三句(同品有因、同品非有因、同品有非有因),異品三句(異品有因、異品非有因、異品有非有因)。同品三句與異品三句互相配合,即得九句:(l)同品有,異品有;(2)同品有,異品非有;(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4)同品非有,異品有;(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以上九句中,只有第二句、第八句所示的關係為正因,其餘七種皆為似因。其中第五句因“同品非有,異品非有”表明,同品和異品都是除宗有法的。例如,“聲音是永恆的,因為可聞”,除聲音以外無論同品“永恆的”還是異品“非永恆的”都無“可聞”因。《因明正理門論》關於九句因的頌文中有“宗法於同品”一句,規定了因必須是宗法,可見,九句因中的因是以滿足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為前提的。因三相是對九句因正因的完整概括。九句因曾誤傳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刨,然而《正理經》中並無關於九句因的論述。

內容簡介


【九句因】因明學用語。九句因的說法,古來相傳為正理派始祖足目所創。然近人呂澄在其《因明綱要》書中,則以為當系創始自陳那。
九句因是為了驗證‘因’的正與不正而建立的理論。由於概括了‘因’對於同品、異品的九種可能的關係,因此稱為九句因。玆列表說明如次︰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
因對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境如上表。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和(8)兩種情境是正,其餘都是不正。今略加解釋於下︰
第一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因於同品異品兩面都可貫通,即有此因也不能斷定宗能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存在物故。
存在物’這因貫通於有死的(同品)和不死的(異品)兩面,以此為因,仍不能斷定人究竟是屬於死的一面,還是屬於不死的一面。因此只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二情境是同品有異品非有──因於同品全貫通,於異品全不貫通。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生物故。
有生物的因於有死者全貫通,因為有生物都是有死者;而於不死者全不貫通,因為不死者都不是有生物。有生物既然都是有死者,則人既然為有生物就不能逃出例外。所以這因,可以使人下斷,即可以助宗成立──實是正因。
第三情境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因貫通了同品的全部,同時也貫通了異品的一部。這種因也與第一情境相似,不能由它斷定宗是否可以成立。例如說︰
宗 人是有死,
因 有形體故。
以有形體的因來證明人是有死,雖然同品有死者,都是有形體;而異品不死者中,也有金石等有形體物,也有虛空等無形體物。故有形體的因,在同品貫通了全部,而在異品也貫通了一部。
具有這樣的因時,那物對於同品的關係自然比之對於異品略強;然異品中既然也有若干具有這樣因的事物在裡面,則現在具有這樣因的一物,自然也不能斷定它必不能歸入在這異品的中間。故也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四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於同品全然不存在,而於異品反而全然存在。這樣,所用的因就全然與所主張的論旨相違背。故是一種相違因。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作性故。
因就於異品(無常者)中普遍存在,而於同品(常住)全不存在。因為人為(或更一般地說,因緣湊合所生)的總是無常,而常住者應該不待因緣湊合而生也。故用所作性作因,全與論旨相反。
第五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因於同異兩品都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所聞性故。
世界雖大,除聲以外都沒有所聞性。用了所聞性作因,就於同品(常住物)於異品(無常物)都找不到一個什麼實例。而聲究竟是常住還是無常,也就無從斷定。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
第六情境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全不貫通,如前例一樣;而於異品則不像前例全不貫通,不過有一部分不貫通。例如說︰
宗 聲是常住,
因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勤勇無間所發性,就是說他是靠意志的作用而發現的。用這作因,則將於同品常住者全不貫通,因為由於意志作用而生者,都是其來有始,其存有終,不是常住的;而於異品無常者則有一部分貫通,如我們人的行為就是意志所成而無常的,也有一部分不貫通,如雲消霧散,雖是無常,卻非意志所成。用這作因,宗就決計不會屬於同品,可是難保不是屬於異品。所以也是一種相違因。
第七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因義貫通同異兩品,與前舉第一第三情境有些相似,故結果也像第一第三情境模樣,不能斷定宗究屬於同品還是屬於異品。就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無煙,
因 有火故。
有煙的地方(異品)總有火氣;有火氣的地方倒末必有煙。所以無煙的地方(同品)可以有火氣,也竟可以無火氣。如下圖︰
第八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因於異品全不貫通,於同品卻貫通了一部分。例如說︰
宗 某處有過人類,
因 土器存在故。
有人類處(同品)雖然未必有土器,但無人類處(異品)決不會有土器。所以某處有土器就可以斷定它曾經有過人類──實是一個正因。圖如下︰
第九情境是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因於同品也是或有或無;因於異品也是或有或無。我們無法斷定宗應屬於那一品。所以也是一種不定的因。例如說︰
宗 某處有洪水,
因 連日大雨故。
事實上,有連日大雨而沒有洪水的,也有有洪水而並非由於連日大雨的──倒是由於別的原因。例如海嘯之類的。
而所謂無過的正因,乃是︰(1)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2)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我們就此可以知道要因完全無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同品中必須有物具有該因的性質(所謂有物,是可以是‘有’──即全體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一部分有)。
(2)異品中必須絕無一物具有該因的性質。
這是古因明對於檢別因的正不正上所貢獻的總成績。但它卻繁瑣地將正因不正因的種類同時列舉了出來,而不曾把正因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直捷了當地告訴我們。陳那以後的新因明就比它簡括的多了。新因明說,凡正因都須具備三相︰(1)遍是宗法性;(2)同品定有性;(3)異品遍無性。這中間的第二相規定因對於同品的關係,第三相規定因對於異品的關係,都是綜合了九句因所已經說到的,不過比九句因為簡括。至於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講到因對於宗的關係,則完全是新因明所新增。因的研究從此不但簡明得多,並且也周到得多。